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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5XXX-20XX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codefornonferrousmeta1mine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实施202X-XX-XX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驮口友伟1总则12基本规定12.1建设要求12.2UI1231112. 4运营和维护22.5矿山关闭33露天开采43. 1一般规定43 .2剥离和开采44 .3矿山设备及设施53. 4用E土场53. 5辅助设施64地下开采74. 1742J|-74. 3提升与运输94.4井下环境124.5辅助设施145选矿设施155. 1
2、一般规定155. 2选矿试验155. 3矿石准备155. 4矿石选别165. 5or165. 6辅助设施.1总则1.O.1为保障有色矿山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建设质量、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对于煤系有色金属矿山和铀矿及其它放射性矿山还应遵守相关规定。10.3本规范是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1.0.4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执行本规范时,必须同时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
3、,此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的通用技术规范。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建设要求2 .1.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 .1.2有色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2. 2勘察设计2.1.1 2.1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开拓工程入口应布置在不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因素影响的安全地带,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1.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嗣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应不
4、受洪水威胁2.1.3 地下开采时,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井筒应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2.1.4 矿井(竖井、斜井、平碉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Im以o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2.1.5 2.5排土场不应受洪水威胁或者由于上游汇水造成滑坡、塌方、泥石流等灾害。2.1.6 排土场不应给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和其它设施造成安全隐患。2.1.7 排土场建设前应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并按照排土场稳定性要求处理地基。2.1.8 2.8地表采矿设施和选矿厂建设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勘察结果应满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
5、技术要求。2.3施工和验收2.3.1矿山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设计文件。2.3.2矿山工程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备条件、施工技术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2.3.3矿山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违章作业,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要求。2.3.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2.3.5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2.
6、3.6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2. 4运营和维护1 .4.1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2 .4.2防排水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年雨季前,应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防水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2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应做好气象观测。雨季应加强降雨观测并根据暴雨强度采取应对措施,直至暂停生产。2.4.3木材场、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岩堆场、炉渣场,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距离进风井
7、口80m以上。井口和平碉口50m范围内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它可燃材料。2.4.4严禁在爆破器材库、油脂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点使用明火。2.4.5矿山爆破器材必须采用专用的运输工具或器具运输。2.4.6矿山运输爆破器材时,应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器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2.4.7爆破器材应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爆破器材库内的空气温度和湿度应适宜。2.4.8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受条件限制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满足安全要求。2.4.9矿山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表2.4.9的规定。表2.4.9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A)备注每
8、周5天,每天8小时85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每周5天,每天非8小时85计算8h等效声级2.4.10脉冲噪声工作场所的噪声声压等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2.4.12的规定。表2.4.10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声压等级峰值dB(A)n100140100n10001301000n100001202.4.11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档案。2.4.12处理含有放射性矿物矿石时,应配备放射防护设施。2.4.1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2.4.14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
9、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4.15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实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当矿山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在应急演练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2.5矿山关闭2. 5.1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3. 5.2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4. 5.3关闭矿山地表设施拆除前,应对强酸、强碱、有毒药剂、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等应采取安全、环保处置措施。5.
10、5.4关闭矿山地表设施拆除前,应对矿仓、堆料场、大型设备内存留的物料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3露天开采3.1 一般规定1 .1.1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3 .1.2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3.1. 3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1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2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3矿山防洪区域;4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3.1.4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
11、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3.2剥离和开采3.2.1需要爆破作业的露天矿山应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建立避炮掩体;掩体结构应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障碍。3.2.3矿山爆破时的空气冲击波、振动和飞石不应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或诱发次生地质灾害,不得威胁周边人员的健康和安全。3.2.4露天矿山严禁采用裸露药包爆破;不得采用爆破的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3.2.5雷雨天气、多雷地区和附近有射频源的区域,进行露天爆破时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网路。3.2.6露天矿山采用溜井溜放矿、废石时,应设置可靠的安全设施,并制定和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12、3.3矿山设备及设施3.3.1露天采场汽车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3.3.2露天矿山采用铁路运输时,运输线路、接触线架设、不同地段的防护设施等均应满足安全要求。3.3.3露天矿山准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300m;窄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150m。3. 3.4露天矿山采用胶带运输时应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1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2输送带清扫装置;3防止输送带撕裂、断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4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的保护装置;5线路上的信号
13、、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6可靠的制动装置;7上行带式输送机防逆转装置。3.4排土场3.4.1堆置含汞、镉、碑、六价格、铅、氟化物、有机磷、硫化物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废砂的排土场,应根据废脩的属性,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渗、集水、排水和水处理设施,排土场排出的废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3.4.2废石和其他堆积物不应堵塞山洪通道,不应淤塞沟渠和河道。3.4.3矿山应针对排土作业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并在排土场设置安全设施。3.4.4排土场应设拦挡设施,堆置高度大于120m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底部设置挡石坝。3.4.5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O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14、3.5辅助设施3.5.1露天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应大于220V。露天矿山的照明电压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照明灯具不应高于220V;2行灯或移动式灯具不应高于36V,并经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3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地点作业时不应高于12Vo3.5.2露天矿山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变配电所;2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3矿山救护值班室。4地下开采4.1 一般规定4.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4.1.2 1.2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4.1.3 1.3采矿设计应提出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4.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4.1.5 溜井不应放空。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不应放入井内。溜井口不应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内堆存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4.1.6矿井停电时,应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并组织人员撤出。4.1.7 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