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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及校内各部门印章的制作和管理,使印章使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现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更新、废止第二条 学校印章(指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校领导签字章,经校领导批准后,依据学校法人登记证、政府批复文件、学校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等,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新印章需经党政办公室行文后方可启用。第三条专用印章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刻制手续。第四条 印章损坏、式样和规格发生变动的,学校印章、校领导签字章由党政办公室报经校领导批准后重新刻制更新,校内各部门
2、印章由其写出书面申请报党政办公室复核后刻制更新,印章更新不发启用通知。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需在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作废印章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保存。第三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五条学校印章和校领导签名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监印;学校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部门印章及有关专用印章。第六条学校印章、校领导签字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1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经办部门需持校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直接到办公室用印。2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材料,由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上报。3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须填写XXX
3、大学合同审批表(试行),经学校主要领导签批用印。4 .学生学籍方面的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生登记表、在籍或毕业证明等),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后,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党政办公室登记用印。5 .历届毕业生学籍档案材料、学历证明等,经档案室查证后,直接到党政办公室用印。若因学籍材料丢失,档案室无从查证,需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实,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6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由承办部门造册、其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加盖学校印章;若以文件印发名单,可持正式印发的文件直接到党政办公室用印。7 .本校教职工因公或因私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或证明材料的,一律凭所在部
4、门或相关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其中出国(境)材料、职工收入证明由人事处审核签字、住房材料、婚育证明等由后勤保卫处审核签字),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具证明和用印,重大事宜应报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批。有关用印证明和介绍信存根均保存备查。8 .需加盖校长签名章的材料须经校长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及证书、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用印办公地点。如确因工作需要带出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第九条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对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复印件备查。第十条在使用学校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报请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决定。第十一条校内各部门使用学校印章,除第六条中规定可以直接到办公室用印的情况外,一般须填写xxx大学用印申请表。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因管理和使用印章不当,给学校、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