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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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关于印发“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合作区执委会各工作机构,各相关单位:“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特此通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2023年10月20日第4/2023号商事服务局规范性文件“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中,“在合

2、作区生产的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的规定,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以下统称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标志适用于经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产品)。第三条名词定义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一)澳门监造,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标志使用主体在合作区自行完成生产;(二)澳门监制,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标志使用主体委托具

3、有合法资格的生产企业在合作区完成生产;(三)澳门设计,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在合作区生产并取得澳门有效专利或设计及新型权;(四)中医药产品,是指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中药提取物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了预防及治疗疾病的需要,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成一定剂型的中药制品;(五)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食品不含保健食品;(六)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

4、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七)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是指产品经过申请主体及其受托企业在合作区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计算方式依据以下公式:加工增值=货物内销价格一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一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X1Oo%230%境外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货物内销价格,是指将货物向境内区外销售的成交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是指企业自境外进口相同货物的原材料的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是指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相同货物的原材料的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

5、关费用、保险费;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有关部门就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另有加工增值计算公式的,参照其执行;(A)澳门居民,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及职责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澳质品牌促进中心)负责标志运行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标志的设计、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及管理,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商标的相关权益;(二)负责制定标志申请、使用指南及相关程序文件;(三)负责组建标志评审专家组,并对专家组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四)负责标志使用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备案发证

6、、证后监管、宣传平台建设、品牌权益保护、品牌推广活动等全过程工作。第五条标志使用主体资质审核要求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核标志使用主体的资质条件:(一)使用“澳门监造”标志的,应当为在合作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澳门监制”或“澳门设计”标志的,可为在合作区或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使用标志的合作区企业,其投资人中应当有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中医药产品、食品或者保健食品领域;(四)企业在申请使用标志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7、;(五)企业近两年未受到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六)企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使用标志产品审核要求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拟使用标志产品进行审核:(一)使用“澳门监造”标志的,应当由使用主体在合作区自行完成加工生产且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二)使用“澳门监制”标志的,应当由使用主体委托合作区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企业完成加工生产且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三)使用“澳门设计”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区完成加工生产且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使用主体还应当就对应产品取得澳门有效专利或者设计及新

8、型权;(四)产品应当经澳门特区政府审批和注册并提供相应证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中医药产品须提供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成药注册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2 .食品及保健食品须提供澳门海关及澳门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进口申报单、进口准照或工业准照等。(五)产品质量安全须符合澳门及销售目的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由澳门企业委托合作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内地销售的,销售主体应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要求。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要求标志使用主体就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达标、标志规范使用、材料真实性等进行自我声明。第七条受理、审核、公示及公布澳质品牌促进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主体的资格及

9、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组织标志评审专家组开展符合性审查,评审结论作为发放标志使用授权证书的依据。相关申请事项经标志评审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在其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五个工作日。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在其网站上设立专栏,公布获得授权使用标志的主体及其获得授权产品的相关信息。第八条使用标志的要求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与通过审核的标志使用主体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限定标志的使用方式、产品、时限等要素及违约责任,并根据协议约定,对标志使用主体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标志使用主体应当根据协议约定规范使用标志,不得改变标志的样式及形状。禁止伪造、

10、冒用标志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已获得的授权使用证书,禁止利用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行为。第九条证书的变更及延续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标志使用主体信息及时更新。标志使用授权证书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主体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相应变更事项。标志使用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明确标志授权证书变更、续期相关要求,并在其网站公示。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标志使用授权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标志使用主体声明标志使用资格条件和产品生产条件、适用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可以不再组织专家组审查。标志使用主体或者其产品的标志使用资格条件发生变化,

11、或者产品的生产条件、适用标准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澳质品牌中心应当组织标志评审专家组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进行评审。第十条标志使用权的暂停与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暂停或者终止标志使用主体的标志使用权:(一)标志使用主体或者其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含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备案凭证等)失效时,应当暂停其标志使用权,待重新生效后方可继续使用;(二)标志使用主体未及时申请变更的,应当暂停其标志使用权,暂停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申请变更的,终止其标志使用权;(三)标志使用主体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含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备案

12、凭证等)注销、被撤销或者被吊销时,应终止其标志使用权;(四)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含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备案凭证等)注销、被撤销或者被吊销时,应当暂停标志使用主体相应产品的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主体在六个月内重新委托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并通过审查的,可以继续使用标志;未能在六个月内更换受托企业并通过审查的,终止其标志使用权;(五)标志使用主体在授权有效期内自行申请不再继续使用授权标志的,经澳质品牌促进中心评估不会对消费者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终止其标志使用权;(六)标志使用主体未遵守标志使用协议约定、未完全履行自我声明承诺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品牌推广、产品销售活动中

13、不正确宣传授权使用证书或者标志等,应当暂停其标志使用权,按要求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如相关主体整改后仍不能有效遵守标志使用协议、履行承诺的,应当终止其标志使用权;(七)标志使用主体的标志授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时,应当终止其标志使用权;(A)标志使用主体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终止其标志使用权。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对澳质品牌促进中心的运营及标志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可联合粤澳两地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机构共同对标志的发放程序、公正性、使用效果、权益保护、品牌建设和价值实现等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全过程监督标志评审专家组的评审工作,

14、确保专家组评审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对标志使用主体是否合规使用标志进行持续监督,对授权使用证书的变更、续期等事项进行管理。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对标志使用主体及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相关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配合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加强与粤澳两地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信息通报,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形的,有权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举报。第十二条法律保障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标志,侵犯标志合法权益的,以及被暂停或者终止标志使用权后仍继续使用标志的,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

15、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窕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经费保障澳质品牌促进中心接受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委托,开展与标志相关的运营管理、申请受理、专家评审、监督检查、产品抽查、企业培育、品牌推广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合作区商事服务局预算,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按程序划拨相关经费至澳质品牌促进中心。第十四条解释主体及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由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制定操作指南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附则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拟申请使用标志的产品,确未能在合作区生产的,经澳质品牌促进中心评估,报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批准后,相关产品在珠海生产的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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