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2016年3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2016年3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2016年3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
2、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机构。第四条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3、、有序推进、长效运行的原则。第七条公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开放场所管理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开放场所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第二章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第八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群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体育设施(单体)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因场馆类型、气候条件等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对外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制定开放时间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4、。公共体育设施用于训练、修缮维护改造或者承接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天数视为对外开放天数。公共体育设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第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第十条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有偿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优先向周边学校
5、开放,并对体育考试和学生运动会等优惠开放。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周边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体育设施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编印开放指南并公示;(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并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无障碍标志;(三)对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四)
6、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标准化服务内容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客户服务、健身服务、场地服务、器材设备、安全保卫、活动管理、人群管理、风险管理、环境保洁等方面标准。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第十六条利用公共体育设施经
7、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项目开放标准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七条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委托专业服务企业,进行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工程、绿化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备全面视频监控,实行动态管理,重要场所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低于30Bo第十八条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投保有关责任保险。第三章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第十九条公办学校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具体开放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
8、期间向学生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向所在地体育组织开展的有组织体育健身活动优先开放体育设施。第二十一条鼓励学校委托专业化体育设施管理企业或者与专业化体育设施管理企业合作,开展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第二十二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有偿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学校应当在体育设施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第四章开放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
9、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特定时间和空间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财政补贴列入预算,补贴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并对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名录应当包括名称、
10、地址、开放时间、开放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体育设施节假日开放情况发布制度。第二十九条公共体育设施尚不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进完善,使其具备开放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具备开放条件而不向社会开放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学生、残
11、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的;(三)向社会开放时间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时限的;(四)未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五)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或者未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无障碍标志的;(六)未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的。第三十二条公众使用体育设施时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体育设施,或者干扰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体育设施维护义务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