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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员学籍制度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委党校青海 省行政学院学员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入学、注册第一条 领导干部进校院学习,不论什么级别,都必须以普通学员的身份,认真遵守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生活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自觉性遵守校规校纪。第二条新学员本人应按 学员入学通知有关事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报到者,须由选派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向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学员应按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规定培训前完成个人信息网上注册,并在培训期间按组织员要求完成个人其他信息完善工作。新学员入学,经网上
2、注册和现场报到后即取得学籍。在注册和现场报到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或取消学籍。二、上课、考勤第四条 学员在校期间,要集中精力学习,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访问等任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选派学员的组织部门提出请假申请:1、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全国人代会、全国政协会议 等全国性重大会议或接受其他特殊任务。2、省、州、县召开党代会、人代会需本人到会述职或本人被推选为候选人需到会参加正式选举,以及组织部门对干部或班子成员测评需本人到场。3、因病经省、州级医院证明需作短期休养治疗。4、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第五条学员请假时根据学制的长短作如下规定:学制
3、二周以内的,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学制一周的,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半天;学制二周和十天以内的,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天;学制一个月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天;学制两个月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天;学制三个月以上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天。第六条学员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为维护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期间,对学员上课、自学、研讨、社会调查、参观考察和党性(公仆意识)教育等各项活动进行考勤。考勤工作在学员管理部门主持下,由组织员负责实施。考勤情况在学制一个月左右的班次,半个月公布一次;二个月以上的,每月公布一次,培训结束进行考勤结果汇总,并将考勤情况记入学员学
4、籍表归档。第七条学员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学员请假需向组织员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组织员同意,按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由组织员(班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学员工作处领导同意报分管校院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学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省干部调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员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向组织员销假。三、退学、终止学习第八条 在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或终止学习:1、经医院确诊,因病不宜继续学习。2、病事假时间过长,累积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具体情况见本制度第五条规定)O3、因工作调动或特殊需要,由选派学员的组织部门做出决定要求提前结束学习。4、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参加考察及其它现场教学的。学员退学或终止学习须经学员工作处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院领导批准。U结业、处分第九条 各班次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或终止学习的学员不发结业证书。第十条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学员工作单位、劝退、不发结业证等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员选调部门。五、离校第十一条学员结业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员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