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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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发挥基础测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基础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省人民

2、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省基础测绘规划,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基础测绘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机制,并保障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第五条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共享。第六条基础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基础

3、测绘活动提供便利。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八条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更新任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基础测绘成果,建立方便、快捷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制度,确保基础测绘成果共享。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急需基础测绘成果而未具备的,必须按本办法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登记审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本地区基础测绘计划,由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在可以满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4、而实施重复测绘。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1 .国家三、四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2 .国家1:5000、1:IOOOO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3 .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4 .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5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第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1 .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和复测;2 .国家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3 .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第十二条专业部门为本部门业务工作服务

5、具有专业内容的包括1:500至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等测绘项目属专业测绘。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测绘技术标准。第十三条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登记送审,由项目单位负责。第十四条进入测绘市场的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经委托方同意,承揽方可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向其它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分包,分包比例依照国家规定执行。总承揽方和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揽

6、方将其承揽的全部测绘项目转包给他人,禁止承揽方将其承包的测绘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揽方将测绘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十五条外国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或与国内的有关单位、个人合作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境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供为实施基础测绘所需的本地区或本部门有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实施基础测绘的单位提供测量标志建设用地、通行等便利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

7、绘人员依法进行基础测绘活动。第三章技术与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负责质量监督。第十八条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必须由法定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并负责向组织实施的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送质量分析报告和质量检验结论。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对省、市基础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未经检查验收提供用户使用或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基础测绘成

8、果视为不合格产品。第四章成果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受、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第二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的副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汇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并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赛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一)县级以上政府因进行重大决策需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二)防汛、抢险救灾等需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根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适用优惠价格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和未公开(含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伪造身份或掩盖其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基础测绘成果及其地理数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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