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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
2、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
3、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第九条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
4、,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
5、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
6、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第十四条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
7、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三)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二)按
8、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三)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四)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六)法律、法规、
9、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第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三)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三章评标和中标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0、确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缺乏相应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但应当优先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邀请。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方案评标时,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通讯设备等与评标活动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11、;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
12、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二)集体讨论;(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
13、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不按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改正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下列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二)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四
1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A)拟定中标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第二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
15、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二)工程总承包招标;(三)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第三十一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等作出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四)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五)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六)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且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