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958089 上传时间:2024-08-0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

2、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等。第四条沿江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工

3、作。第六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除对所管辖的长江防洪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做好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外,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长江防洪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长江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依法收取各项规费。第七条沿江企事业单位自建的防洪工程,应当按照长江防洪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其负责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八条长江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所需资金按照

4、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承担,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对于市、县直接管理的长江重点防洪工程,由省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一)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向外十米;(二)江堤(含洲堤、港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不少于十米;通江河道建有涵闸的,闸外港堤按江堤管理;通江河道没有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五百米至二千米的港堤按江堤管理;(三)涵闸站:大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中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

5、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小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第十条长江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一)主江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顺堤河以外一百米至二百米;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二)一般江堤:两侧堤脚外各五十米。第十一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长江堤防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划定,埋设标志界石,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禁止损坏堤防、闸、站、涵、治江护岸控导工程及堤顶道路、水文、通信、观测、防护林草、供电、照明等防洪工程设施,禁止在堤防护坡、防洪墙(挡浪墙)上抛锚和

6、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打井、建窑、埋坟,禁止在长江水域内非法采砂以及其他破坏长江防洪工程和妨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在长江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开河、挖筑鱼塘、开凿深井、采砂取土和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扒坡、取土、开渠、挖坑;(二)建房、搭棚、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和兴建码头及其他设施;(三)在长江堤防上筑路、穿堤;(四)圈围江滩、挖筑鱼塘。第十四条沿江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划定为警戒区,并由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设立标志牌。在警戒区范围内禁止停泊船只、排筏、捕鱼、游泳等

7、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影响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第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长江堤顶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确保防汛抢险的通畅,所需维修养护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第十七条禁止在长江堤防及其管理范围内兴建住宅。已建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当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的民宅制订搬迁计划,逐步外迁。第十八条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长江岸线

8、开发、滩涂围垦等活动,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洪的要求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涉及航道的还需经航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设施和从事活动,在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论证资料:(一)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三)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四)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五)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3月22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