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79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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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目录一、引言-1-二、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及构成要素-2-(-)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2-(二)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素-2-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贵原则-3-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3-(-)替代模式的赔偿责任主体-3-(二)本人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4-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问题-5-(-)死亡赔偿金的问题-5-(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问题-6-()附带民事精神损害的问题-6-六、完善道路交通解决机制的建议-6-(-)明确死亡赔偿金问题的解决-6-(二)完善第三人请求权的解决方法-7-(三)附带民事精神损害的赔偿解决办法-7-七、结语-8-参考文献-8

2、-【内容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被大众所熟知而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影响民生的社会问题。随着家庭车辆的大量增加和道路占用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道路事故也在增加。这不仅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司法处理的核心。本文就道路交通赔偿的理论进行了明晰,确定了赔偿的范围,并对赔偿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目的在于划分清事故的责任方,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促进道路秩序的转变和社会和谐度的提升。【关键词】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机动车数量逐年急剧增加。到2023年底,中国的民用汽车数量将达到28087

3、万辆;机动车驾驶员人数超过4亿,位居世界第一。因此,交通事故逐年增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纠纷已成为民事诉讼中增长最快的类型之一。针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国家不断通过制定法律和颁布司法解释对此类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进行规范。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单独案件审理工作起步较晚,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仍未形成成熟完善的制度,无论是在适用标准上,还是在执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公正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因此也是通过具体案件中的裁判实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4、了相应的对策,以实现合理分配赔偿款的作用。二、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及构成要素(-)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界定,是为了确定该事故在法律上应归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侵权还是其他事故侵权,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的法律评价还是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法)中的一般侵权评价。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被定义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认为是:主观的人为因素、客观的道路交通条件和车辆的技术状况。大多数事故的原因在于车辆驾驶员的问题。人的因素还包括与行人有关的责任。其他事故是由道路状况和车辆故障造成的。在美国,交通事故被定义为有害或危险的

5、意外道路事件。在日本,交通事故是指在交通道路上的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损坏的事故。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结论,道路事故基本上是由其客观感知的物理特征来定义的,其次是其在交通法规和道路事故的适当处理方面的法律意义。这清楚地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尽可能的客观。我国道交法第119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即因过错或道路上发生的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人的过错和意外是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两类情况。对比美国、日本和中国道交法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二)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素道路交通事故的要素可分为车辆、道路、人员或财产、损害后

6、果和因果关系。实务中的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问题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的合理认定直接决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当事人的救济方式。道路交通事故是侵权责任法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特定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合理认定不仅是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正确途径,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性问题的方向。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要素在实务中,车辆的概念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没有车辆就没有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涉及车辆。如果没有车辆,在路上行走的行人之间的事故不能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而造成车辆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客观事件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源于造成客观的人身伤害或

7、财产损失这一后果,非危险行为论。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章停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不以交通事故来处理,而是采取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驾照、扣分等行政手段。这意味着,没有造成损害的事故通常不被视为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最重要因素,指的是事故中车辆的过错或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当然,因果关系也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中国道交法自2004年颁布以来,先后于2007年和2011年迸行了两次修订,道交法第76条关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是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情形,在实务和理论上

8、基本没有争议。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学说上是有争议的。部分人觉得,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也有人认为,中国道交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归责原则应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划分标准和范围的合理指导。它处理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人责任是按过错承担的标准,还是按损害结果或其他因素进行责任划分的价值判断标准。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分担原则究竟是如何确立的。我们首先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析,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前提,并以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原则,它将过错

9、认定作为追究犯罪人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法律原则基础上对责任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否定,对法律后果的归责进行具体运用。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负有法律责任的人,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因素。在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时,国际惯例是首先确定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保有者,然后确定机动车主的免责条款。在确定责任主体方面,中国也遵循国际公认的惯例,一般为机动车所有人,但所有人对机动车没有控制权的情况除外。因此,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涉及所有权,其次才是实际驾驶员或受益人。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在日本,道路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理论的结合遵循

10、了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结合的思想。这是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和拥有车辆运营权益的人的责任的基本思路。这一想法符合我国民法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因此在我国法学界得到普遍接受。在道路事故损害责任中,除了基本的责任形式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道路事故损害责任问题。谁该为这个问题负责,在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替代模式的赔偿责任主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替代承担责任的有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责任等。职务行为的替代责任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基本没有问题,笔者在此仅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驾驶车

11、辆及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责任模式进行探讨。1 .雇用雇工驾驶车辆的替代责任主体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雇主雇用雇工为其驾驶车辆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的雇用合同关系。当雇工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或财产损害的,雇主是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所以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应有雇主向雇员追偿的问题,应采用完全的替代责任。因为在国际国内的法律界,基本都采用雇主替代责任。其次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论刑事、民事都是过失行为,不包括驾驶人“故意”,否则案由就不会是道路交通事故。当然,这里指的是机动车给非机动车、行人造成身体、财物损失的。还有就是无论作为雇员的驾驶人有大与小

12、的过失,其是为雇主服务的,雇主是车辆利益的受益人,结合“获得利益的人承担危险”的理论为依据,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存在判决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同理,在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了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被告主体是雇主。由此可以认为,在雇员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雇员不是适格的被告,雇主才是适格被告。且雇主是因要承担替代责任来参加诉讼的,而不是因连带责任来参加诉讼的。2 .保险公司的替代责任主体认定关于保险公司的替代责任,我国道交法第76条将保险公司纳入赔偿责任主体之列。但对于将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性质认识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从道交法规定的

13、将交强险放置在赔偿第一位的目的是为了让强险制度迅速填补受损第三人,为此应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是基于车辆预先投保交强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后法律确认的先行代付行为。道交法第76条规定交强险的先行赔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在第1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代替赔偿后的追偿权。由此来看,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先行赔付作为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因此从性质上说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是一种替代责任。(二)本人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所谓的本人责任主体就是由侵权人自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14、即“谁侵权,谁承担责任”。这种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侵权行为中是占主导地位的,也是一种在法律和理论界公认的观点。但有一种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所有人与驾驶人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租、借的情形时即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谁?笔者在此作以讨论。1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就是不经车辆所有人同意而私自驾驶他人车辆。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驾驶人,其为车辆实际控制人,运用利益、支配人,所以造成的损失擅自驾驶人应为赔偿责任主体。2 .租、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在租、借车辆的范畴内,均为合法的租、借关系。在租、借不合法

15、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所形成的“租、借”关系时,车辆出租人或出借人是要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笔者在这里仅对合法租、借关系下的赔偿责任主体进行探讨。当双方租、借车辆关系合法成立,承租人或借用人实际控制了车辆,即就形成车辆为承租人或借用人服务和收益。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归责原则,及危险责任、控制责任的基本原理来划分责任,此时的实际驾驶人就应承担责任,成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侵权法的内容来看,原来的登记车主并不能使用和支配该车的运营,车辆已经租、借后,产生的利益归承租人或借用人,所以应采用利益、支配说来认定租、借情

16、形的责任主体。对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不能预判和控制的状态,如发生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应承担本人责任。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问题(-)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人身伤害是交通事故中普遍存在的损害情况,往往伴随着有关人员的受伤和死亡。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提供了同一生命的不同价格,在理论上和舆论上都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谴责。持怀疑态度者认为,这种现象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层面也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最新的2010年通过的关于侵犯责任的判例第17条对导致多人死亡的行为判处的死亡赔偿金的数目可能相等。这篇条文的公布,似乎是支持同等赔偿价格,也对舆论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但是通过仔细的研究,本法律条文中有许多敏感的地方。首先,等同一词被置于与同等侵权有关的一个单位。换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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