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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理与公司法体系效益一、引言如果说公司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1)参见王瑞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一2023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第1页。那么,公司类型则是公司法的元问题。(2)参见赵忠奎、周友苏:整合与扩容:公司组织形态变革的本土路径,载社会科学研究2023年第1期,第142页。公司类型改革属于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克接关系到公司法体系化程度与体系效益。中国公司类型沿袭大陆法系传统,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即二分法。随着公司实践发展与公司制度的放松管制,“二分法”主要
2、问题也暴露出来:股份公司特别是非上市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为同质化公司,同质的公司却适用两套不同的规范。(3)参见钱玉林: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一一种解释论的观点,氧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2期,第6页。2023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存在较多的转致条款与重焚的立法条文,使得修订草案体系化不足,这是两类公司同质化在立法中的表现。针对两类公司同质化问题,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参照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的分类,认为我国的股份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的特点,应定位为公开公司,有限公司应定位为境外的封闭公司并涵盖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4)参见王保树: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载中国法
3、学2012年第1期,第111页。在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均应强化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各自的专用性规范。(5)参见王荚川:公司类型:规范区分与司法适用,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第87页。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公众股份公司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与转点,(6)参见刘迎霜:我国公司类型改革探讨一以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为视角,载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249页。应由股份公司对有限公司一体化,然后,股份公司内部再按照新的标准划分公司类型。进一步的主张是改革须彻底,取消有限公司形态。(7)参见刘小勇: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统合一日本及其他外国法关于公司类型的变革及启示,栽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第I
4、1o-I1I页;张辉:中国公司法制结构性改革之公司类型化思考,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94-95页。此外,学者在讨论公司类型整合的时候,也会同时从增量创新的角度提出我国公司类型改革的方案,认为我国的法定公司形态依然较少,新公司法应引入新的公司类型,特别是引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美国11C”)或者日本合同公司。(8)参见崔文玉、赵万一:美国11C制度及其对中国公司法变革的启示以日、韩修法对11C制度的引入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第158页。总之,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司类型的文献观点可分为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两大方面的速议。那么,在维持我国公司类型二分法”既定体例不变的前提下,是否存在
5、一种炼合方案,同时解决存量改革与增量引入的需求呢?“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王国维语)。自2013年开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1)成立第一工作组,综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企业形态优势,在国际层面研讨与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组织形态及相关制度。UNCITRA1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首先考虑小企业”,方法论是“回应性立法,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需求,(9)参见UNCITRA1有限责任组织立法指南草案秘书处的说明,2023年1月25日,A/CN.9/WG.I/WP.122.第6段。UNC1TRA1的所有文件均栽官网,https:/uncitra1.un.Org/zh/working_
6、groups/1/msmes,下文不赘。从功能角度制定自成一体的有限责任企业形态。立法过程经历三个阶段:2013到2015年为研究阶段:(10)SeeJoSePhA.McCahery,ErikP.M.Vermeu1en&PriyankaPriydershini1APrimerontheUncorporation,14EuropeanBusinessOrganization1awReVieW305,305-342(2013).2015到2016年为示范法阶段:2016到2023年为立法指南阶段。经过八年努力,2023年7月,UNCnPA1第54届会议审议通过第一工作组提交的联合国贸法委有限责任企
7、业立法指南(立法指南),正式向全球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推出国际层面的有限责任企业制度(UN11。”或“UN11E)UNC1TRA1”要议立法者、决策者和其他相关机构和利益关系方酌情对立法指南给予适当考虑(11)UNCITRA1通过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企业立法指南的决定,2023年7月8日,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报告(第54届会议),/V76/17,第52段。在新一轮公司法改革中,我国公司类型的合理设计应符合商事组织形态演化的历史规律。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国有限公司的新一轮改革若依旧模仿与复制一只老羊,其结果是复制出一只刚出生就已经老化的新羊工(12)许倬云:许倬云说历史:这个世界病了吗?,上海文
8、化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在国内理论思潮方面,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早在2007年就已召开以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为主题的商法国际论虻。该论拦下设1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11C)的法律问题”的单元板块,大多学者赞成引入美国11C。(13)参见王保树主编: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34-398页。UNerrRA1在国际层面通过立法指南描绘了代表未来法制趋势的商事组织形态。我国有限公司改革方向应对标以UN11E为代表的形态。本文提出公司类型“同类合并再区分方案,以达到有效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目标。二、演化论:商事组织形态演变的历史理论逻辑一国公司类型的改革
9、应符合商事组织形态演变的历史规律。从世界历史来看,商事组织形态的演变经历四个阶段:(14)名著非公司制企业的兴起全书脉络按照商事组织形态历史顺序展开。See1arryE.Ribstein1TheRiseoftheUncorpora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10.第一阶段是合伙企业;(15)SeeHenryHansmann,ReinierKraakman&RichardSquire,1awandtheRiseoftheFirm,119Harvard1awReview1335,1356(2006).第二阶段是16世纪到19世纪中叶,为股份公司的孕育与确立阶段:第三阶
10、段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的出现与被法律认可的阶段;第四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为第三形态的勃兴与扩散阶段。(16)参见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5页。(一)公开股份公司的出现合伙企业是信古老的商事组织,14世纪佛罗伦萨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已较为完善。(17)参见德韦伯:中世纪商业合伙史,陶永新译,东方出版中心2019年版,第103-118页。相比合伙是合同的创造物,公司则是国家的创迨物与价值工具。现代意义的公司源于各国因海外范民扩张而特许设立的东印度公司。(18)参见意卡尔卡诺:商法史,贾婉等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11、第67页以下。1602年成立的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聚集大量资本,持续经营大约200年,成为股份公司的典范。(19)参见日浅田实:东印度公司:巨额商业费本之兴衰,顾姗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213页。工业革命催生向社会大规模融资与股份自由交易的需求。股份公司诞生之初即为公开公司。1862年英国公司法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公司法(20)SeeCarstenGerner-Beuer1e&Michae1Schi11ig,ComparativeCompany1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19,p.55.所谓现代意义的股份公司一般具有五大基本特征:出资
12、者所有;法人格;有限责任;授权董事会进行集中经营管理:出资份额可转让0(21)参见日神田秀树:公司法的精神,朱大明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根据汉斯曼等的资产分割理论,完全的法人格是股份公司的最本质特征。该理论将完全的法人格分为两大方面:防御型资产分割和积极型资产分割。后者才是公司所具有的独特特征C(22)SHenryHansmann&ReinierKraakman1TheEssentia1Ro1eofOrganizationa11aw,110Ya1e1awJourna1387,393-396(2000).布莱尔(B1air)进一步将公司枳极型资产分割的本质特征提炼为资本锁定:股东的
13、资本一旦投入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拍回;股东以及股东的债权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解散、清算公司。(23)SeeMargaretM.B1air,1ockinginCapita1:WhatCorporate1awAchieved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51UC1A1awReview387,389-395,441-449(2003).这是汉斯曼理论中所说的清算保护(IiqUidatiOnprotection);利伯斯坦(RibStein)称之为反向有限贲任”(24)1aITyE.Ribstein,Reverse1imited1iabi1it
14、yandtheDesignofBusinessAssociations,30De1ewareJourna1ofCorporate1aw199,202-203(2005).资本锁定才是股份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类型的最本质特征。(25)SeeReinierKraakmaneta1.,TheAnatomyofCorporate1aw,AComparativeandFunctiona1Approach,OxfordUniversityPress,2017,pp.5-7.除资本锁定,股份公司的第二特征是内部治理结构的科层制。(26)SeeWi11iamCa11isoneta1.,CorporateDisr
15、uption:The1awandDesignofOrganizationsintheTwenty-FirstCentury,19EuropeanBusinessOrganization1awReview737,757(2018).不论是单层制还是双层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决策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决策执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组织机构的科层制结构是强制性的。它对权力制衡的强调不适应中小企业对扁平化组织结构的需求。(二)封闭公司的后来居上广大中小企业希冀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但当时的公司法是为公众公司所制定,中小企业使用公司法的组织成本较高。1892年德国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被称为“德国立法
16、者之桌上创造物”一自该法生效以后,实践中才出现有限公司(GmbH)。(27)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德吕迪格法伊尔:镌国资合公司法(第6版),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8页。彼时德国股份公司法的门槛很高,股份公司演变为程序发杂而成本高昂的法律形态。(28)SeeGregorBachmann,IntroductoryEditoria1:RenovatingtheGermanPrivate1imitedCompany-Specia1IssueontheReformoftheGmbH,9German1awJourna11063,1064(2008),有限公司作为小型股份有限公司而被创设,同时也吸收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一些重要特征,祓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姐妹工(29)德格茨怀克、德克里斯蒂娜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