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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牧民居住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3)6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
2、2023)213号)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备案和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3)5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农牧民建房的管理。所称农村牧区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牧区农牧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所称农村牧区农牧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农村牧区宅基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土
3、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农牧民意见,并报旗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牧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备案。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牧民住宅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旗农牧局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加
4、强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监测和统计,及时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旗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审查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农用地专用的,依法审查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占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牧区农牧民建
5、房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废弃地建设,切实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牧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集中连片建房。农牧民建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第六条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牧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一处住宅。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各镇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农牧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能
6、超出村庄规划控制面积,牧区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农区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层高遵照现行村庄规划执行。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一户是指持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并且为有承包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第八条农牧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户)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农牧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三章申请报批程序第十条凡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7、无宅基地;(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或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将原有相关证件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宅基地;(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影响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重建;(四)危房改造或翻建、扩建原住宅;(五)达到婚龄,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六)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报批程序:(一)农牧户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原有旧房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3 .分户协议,或无房证明、危房鉴定书等;
8、4 .户主身份证明、户口簿。(二)村级组织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审查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2.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4.公示的期限;5.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农牧户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四)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牧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村级组织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
9、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涉及林草、水利、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五)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牧户,需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四至界址、地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牧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村级组织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审核批准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对暂不具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暂以函代证出具相关批复文件。镇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管理台账,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旗农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六)房屋竣工后
10、,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农牧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规划要求等进行用地建设,符合要求的发放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按违法建筑报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七)房屋建成后30日内,申请人需持所有申请审批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提供材料包括: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附图;6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7 .不动产登记部门需要的其他材
11、料。第十二条农牧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二)单独立户的夫妻双方,一方已有宅基地;(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四)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空置2年以上;(五)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六)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七)“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A)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国道两侧20米以内、省道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建房;(九)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O米;
12、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一IIO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在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宽度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十)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行洪河道建房;(十一)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十二)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组织报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牧区“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13、四)自取得农牧民建房审批手续之日起,连续2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嘎查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同时应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农牧民原有住宅进行改造的,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2023年
14、12月底前使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及登记发证的住房,镇人民政府、农牧等相关部门配合旗自然资源局按照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办发(2017)63号)依法办理。2023年1月1日以后使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十七条提倡并鼓励利用村内空闲地等集体原有建设用地建房,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避让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住宅用地规划计划情况,按年度分批次向旗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提供
15、以下材料:(一)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需附申请宅基地的农牧户花名);(二)旗农牧局审查建议;(三)嘎查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办理宅基地的公示及公示结果;(四)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权属界线指认书;(五)现场查看记录表(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需附违法用地查处材料)(六)已批准的村庄规划1:IoOoO局部图;(七)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A)其他材料。第十九条宅基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耕地、林草地的,占用耕地的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系统中予以挂钩确认;占用林草地的,镇人民政府需将待审批户统一打包出具立项文件后到旗林草局办理林草地审批手续(立项文件需明确宅基地所属村社、四至坐标),涉及的相关费用,不得向农牧民收取。第二十条旗自然资源局对镇人民政府组卷上报的农用地专用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要件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拟定“一书三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旗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旗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须在用地批复下达后10日内,由旗自然资源局将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审批材料备案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备案信息系统和计划指标备案系统。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及时汇总宅基地审批、发放批准书及验收情况,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申请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表格、图件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