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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见“二十世纪宪法一以20世纪20年代前期为中心的考察一、引言在宪法的诸多分类方法之中,以“世纪”作为划分标准是一种虽不常见,但具有深刻理论意涵的分类方法。德国宪法学家卡尔罗文斯坦在20世纪50年代发表的在我们的革命时代反思宪法的价值一文中明确区分了十八世纪之宪法”与“十九世纪之宪法;(1)Kar11oewenstein,Ref1ectionsontheVa1ueofConstitutionsinOurRevo1utionaryAge,inArno1dJ.Zurchered.,ConstitutionsAndConstitutiona1TrendsSinceWor1dWarII,NewYork
2、UniversityPress,1955,pp.194-197.在晚近的一鲁题为.何谓二十世纪之宪法的论文中,美国马里兰大学宪法学教授彼得昆特将美国宪法正文及其前11条修正案作为十八世纪之宪法”的典范,以之为基准,通过与更为晚近的外国宪法的对比来探讨何谓二十世纪之宪法Z(2)PeterE.Quint,WhatistheTwentieth-CenturyConstitution,Mary1and1awReview,Vo1.67d,pp.238-257.在英国和日本的法学文献中,我们也能辨看到以“世纪”未对宪法进行分类的做法。(3)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过十八世纪宪法1688-1815:档案与评注
3、以及十九世纪宪法1815-1914:档案与评注两个英国宪法资料与评注集,其标题即诉诸“十八世纪之宪法与十九世纪之宪法概念。HJ1Hanhamed.,TheNineteenth-CenturyConstitution18151914:DocumentsandCommentar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69;E.Nevi11eWi11iamsed.,TheEighteenth-CenturyConstitution16881815:DocumentsandCommentar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9.在日本的法政文献中,同样可以看
4、到这种以“世纪来界定宪法的时代精神的论述方式,日本法学家我妻荣主编的新法律学辞典认为,德国魏玛宪法魏玛宪法“一方面根据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另一方面又采取强调财产权的义务性,以保障所有的人过人的生活为理想的社会国家的立场,在这一点上,被看作是二十世纪宪法的典型。日我妻荣编:新法律学辞典,董瑶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笫1007页。从这些文献的具体论述来看,十八世纪十九世纪二十世纪”不仅仅是纪年尺度,其分期也并不与公历纪年完全重合,因而更多地指向一种浓缩的“时代精神,当代中国法学界对于以“世纪”来界定宪法时代精神的用法并不完全陌生,(4)参见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
5、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焦洪昌主编:宪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页;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7-38页:黄越软:劳动法新论,中国攻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2页。更早的讨论,可参见罗家衡: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台湾地区)自由出版社1945年版,第78页;林纪东:法学绪论,(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78年版,笫260267页: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72-175页。但巳经极少在关于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探讨中使用这一宪法分类方式。同时,也很少有学者注意到这一现象:“二十世纪之宪
6、法.这一学理性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宪法分类方式,一度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关于宪法的公共讨论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影响到中央政府层面的制宪和一系列省宪”的起草。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研究文献探讨过这样一个问题:“二十世纪宪法”或“二十世纪之宪法”这样的术语及相应的宪法分类方式,在汉语语境中究竟是如何出现并扩散开耒的?这个历史考证问题貌似琐碎,但随着中国近代思想研究的进展,已经日益变得重要。正如历史学家汪晖教授近著世纪的诞生揭示的那样,在1900年之前,中国基本上没有人使用1二十世纪这个词语,然而从1900年初开始,以梁启超为先驱,一大批中国的仁人志士不约而同地使用起世纪与二十世纪0这样的纪年表述,进而向
7、前追溯,以“十九世纪m*十八世纪命名之前的时代。汪晖教授指出,“世纪”的意识体现了对一个独特时势的把握,这个时势“把他者的历史、把整个外部的历史变成自己的历史,同时也将自己的历史置于全部历史的内部予以解释和指认。这是全球范围内的共时性关系的诞生,也是从共时性关系中确认其内部非均衡性的开端工(5)汪晖:世纪的诞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3年版,第93页。新时势的关键就是梁启超所说的“民族帝国主义的兴起一东西方列强以民族的组织力和经济力为后盾,进行全球的势力扩张,由此也给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带来一种强烈的共时性体脸。世纪的诞生将“世纪与二十世纪建构为思想研究的对象,但尚未深入论述“世纪的观念在宪
8、法领域的体现。在此之前,法学界已有作品探讨近代宪法演进中出现的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公民经济社会基本权利的入宪,等等,(6)如聂鑫: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问题:以中国近代制宪史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第51-70页:聂鑫:财产权宪法化与近代中国社会本位立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133-150页;聂叁:刚柔相济:近代中国制宪史上的社会权规定,栽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第5460页;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笫IOO-II9页。亦有作品从“法律移植”的视角,探讨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国从中央到各省的制宪中对于魏玛宪法“社会权”的转译和借鉴,(
9、7)李富鹤:魏玛宪法社会权的中国转化,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笫133146页。该文指出民国时期国人对魏玛宪法社会权的理解具有政策化”的假向,颇有意义。但既有研究文献尚未专门探询二十世纪之宪法(或二十世纪宪法”)这一具体的汉语表述方式以及以“世纪”进行宪法分类的方式之起源。本文将尝试填补这一研究空白。与以往相关研究文献不同的是,本文不是对具体制度或立法技术的探讨,而是对以时代精神”划分宪法类型的分类方式的溯源式的宪法史研究。本文尝试提出如下主要观点:汉语中“二十世纪宪法或二十世纪之宪法”之表述,以及相应的以时代精神对宪法进行分类的方法,集中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前期,是国际体系和制宪议
10、程剧变带来的直接产物。“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尽管中国舆论界巳经有大量对于“二十世纪”及其时代精神的讨论,但“二十世纪与宪法尚未组合到一起,成为宪法讨论中的关键词。“第一次世界大战”彻底摧毁了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奠定的维也纳体系,催生了一系列新的独立国家及其新宪法;中国20世纪20年代前期法统分裂、南北对峙的局势,也催生了一个制宪的高潮:中国的“宪法热与欧洲的宪法热相互激荡,其结果是,在欧洲出现的新的宪法讨论议程,深刻影响到中国这一时期的法政话语和制宪活动。战后大量新的宪法议题的出现,给讨论的参与者带来时间意识上深刻的断裂感,二十世纪之宪法的自觉,由此发生,而1919年制定的、从今天
11、耒看具有极大缺陷的德国魏玛宪法,成为许多中国法政人士眼中“二十世纪之宪法的典范。陵之而生的是对“十九世纪之宪法M十八世纪之宪法的追溯性描述。在新的宪法意识之下,中国晚清与民初的制宪活动,也被一些论者纳入“十九世纪之宪法1之范畴。从二十世纪意识的发生到二十世纪之宪法观念的兴起,中间有大约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尽管中国已有不少仁人志士对帝国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批判,但当时的法律议程,基本上仍然是被一种适应组的意识所主导,论者大多主张适应而非变革帝国主义列强主导的国际体系,按照列强的“文明”标准来进行自我改造。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中,一系列自称为“文明国家”的列强自相残杀,
12、上千万生命灰飞烟灭,19世纪的“文明”神话的畋瑰色迅速褪去。列强之间的相互厮杀更是摧毁了原有的大国协调体系,(8)关于大国协调”与战前国际体系的关系,参见章永乐、魏磊杰主编:大国协调及其反抗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20页。被列强“大国协调”压抑的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喷薄而出,尤其是俄国十月革命的爆发,对西方列强产生了极大的震动。为了防止未来再次出现布尔什维克式的革命,西方国家的当权者愿意对国内相对温和的反抗力量做出有限的让步。正在加速崛起的美国为了与苏俄争夺国际影响力,也作出了很多不同于欧洲列强的姿态。而这就使得在19世纪被压抑的经济议题和社会议题,加速地出现在法律讨论的议程上。
13、然而将欧美出现的新的立宪议程嵌入中国的语境,始终面临着一个.共时性问题:中国是否仍处于西方工业化国家巳经经历过的某个阶段,因而不应该吸纳西方工业化国家当下的立宪议程?中国的历史传统与社会土壤适合设置这些新的立宪议程么?正是在历史行动者对问题及其答案的反复斟酌过程中,二十世纪之宪法”的形象逐渐变得丰满。二、“二十世纪之宪法”观念的生成20世纪20年代中国产生的“二十世纪之宪法观念,其关键特征是强调十九世纪之宪法”的缺陷,并凸显新宪法对这些缺陷的回应。在此之前,出现过仅在二十世纪”与宪法”之间作松散的关联,但并不强调二十世纪”与“十九世纪1的差异的表述方式。比如说,在护法运动期间,被黎元洪解散的国
14、会曾在广州重新召集,并讨论了宪法草案的修改。在对宪法草案第19条笫2项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之规定进行讨论时,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马君武认为草案不采取“二十世纪定岐新宪法”的政教分离精神,而采取“数百年前之腐说,不可理喻。(9)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27页。马君武在此虽然用了二十世纪”的说法,但并未在与1十九世纪”对比的意义上,精确地界定“二十世纪”乃至于二十世纪之宪法1所体现的时代精神。(10)无独有偶,天主教人士马相伯在1916年的代拟反对孔道请愿书五篇中也用过二十世纪之宪法”的表述:“而孰意二十世纪之宪法,其悬不可及,犹有规定某一人之道,为通国教育万世
15、之方针耶?在这里也不是在与十九世纪对立的意义上使用“二十世纪之宪法1的表述,而仅仅是在修辞上强调正在讨论的天坛宪法草案相关规定已落后于时代。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3页。严格意义上的.二十世纪之宪法”观念在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讨论中出现的时间,可能不早于1923年。从1923年1月8日开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到2月21日第六十一次会议,委员们集中讨论了生计和教育入宪的问黑。当年4月17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决定在宪法草案中增加“生计”一章,梁启超领导的研究系1的骨干人士、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林长民得到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长汤漪的支持,(11)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长汤漪原则上支持林长民的“生计”专章草案,其发言如同林长民那样,将1十九世纪与“个人主义”关联在一起,并认为“个人主义发达过甚导致了资本家的专制。而“中国历史上因无自由主义,遂未发生资本家”,但不能保证中国未来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境,因此需要在宪法上f页留空间。至于立法的精神,.必须一方面提倡生产,一方面又防止资本家或企业家之操姒,同时,汤漪强调:“本席主张并非因世界有此新潮流即须仿而效之,确系根据中国历史。孔孟之言,所谓富之教之精神规定于宪法。同前注19,吴宗慈书,第10974098页。这些论述基本上是以不同形式,重述了林长民的主张。为该章起草了立法理由。林长民坦陈该章条文以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