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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中国内懒悭垒的应对和解决一、问题的缘起近年来,进口关税和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壁垒被不断打破,不同的非关税措施也随之成为困扰国际贸易社群的首要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e)前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PaSCa11amy)称之为“21世纪真正的贸易问题”。(1)ShawnDonnan1EUandAseanAgreetoPaveWayforTradePactTaIks1FinanciaITimes1September6,2004.非关税措施是源自于各成员方为维护公共利益,运用公权力对私利的一种约束,即规制。典型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不同的产品标准、对服务供应商提出的单独许可要求,以及对商品、服务和生产过程
2、重发的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可能构成变相或隐蔽的服务贸易壁垒,如许可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监管措施缺乏客观性和透明度等,间接阻碍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由于WTO成员方在政治和法律体系、收入水平、文化、时风险规避的态度、科技水平甚至分析风险和制定对策时使用的数据和工具方面存在的差异,各成员规制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2)SeeWT0TBTCommittee,Regu1atoryCooperationbetweenMembers-BackgroundNotebytheSecretariat,G/TBT/W/340,7September2011,pp.1-2.在当前的全球供应链贸易背景下,产品生
3、产和服务提供涉及的成员方数量日渐增长,就特定的成员方(如A国和B国)而言,其国内规制冲突(如A国规制标准商于B国)不但造成成员方相互之间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增加,13)SeeMichaeIJFerraminoWsingSupp1yChainAna1ysistoAna1yzetheCostsofNon-TariffBamerstoTradeandtheBenefitsofTradeFaciIitation1U.SJnternationaITradeCommissionOfficeofEconomicsWorkingPaperWTOWorkingPaperNO2012-01A,January201
4、2,pp.45而且使其他成员方(如C国)与不同规制成员方(A国和B国)之间的贸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相对而言,对第三成员方(C国)的产品和服务进入这些规制成员方(A国和B国)组成的总体市场构成了限制(因为如果A、B两国都采用较低的规制标准即B国标准,C国的产品和服务总体上就会更多进入A国的市场),从而对全球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由于GATT/WTO制度设计的主要初衷是对成员的进口关税和数量限制设置约束性纪律,对各成员方的规制措施设置全面的纪律尚未形成共识,因此,在不同的场合寻求国内规制壁垒的应对和解决之道,就显得紧迫。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国内外学者早巳注意到国内规制及其冲突对贸易的负
5、面影响,(4)SeeRichardBaIdwin1ReguIatoryProtectionism1DeveIopingNationsandaTwo-TierWor1dTradeSystem1CEPRDiscussionPapers2574,2000;梁津: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应对TBT7SPS挑战,载(WTO经济导刊2009年第1期,第88-89页;安佰生:(TPP技术壁垒规则分析及我国的应对,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233-239页。但国内学者以关注WTO框架内关贸总悔定(GAT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
6、TS)国内规制”项的文本分析为主。相对而言,国外学者较早开始国内规制协调和合作研究,(5)SeeDebraP-StegerJnstitutionsforRegu1atoryCperationinNewGenerationEconomicandTradeAgreements,391ega1IssuesofEconomicIntegration109,109-126(2012).特别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研究。近年来,做者WTo启动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淡利,国内学者也将注意力转向该领域。(6)参见安佰生:标准化与技术法规:WTo的视角,载工程建设标准化2018年第1期,第70-77页。结合现有
7、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国内规制壁垒的应对和解决上。全文的行文结构为:第一部分引出要讨论的问题。第二部分阐释了国际贸易法中有关规制的制度设计,首先从关税措施与国内规制措施分别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区分,透析了国内规制权与贸易自由化、贸易监管之间的关系,然后释明了若干旨在处理各成员方国内规制权之间关系的概念框架,即良好规制实践、规制一致性、规制合作和多边规制纪律及其逻辑关系。第三部分对WTO协议中现行的规制纪律和隐含的国内规制合作进行了批判性分析。近年耒,欧盟-加拿大琮合性经济贸易协定(CET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屡加协定(USMC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
8、系协定(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的签署促使国际规制合作成为了关注的重点。(7)SeeReeveT.Bu11eta1.,NewApproachestoInternationa1Regu1atoryCperation:TheCha11engeofTTIP1TPP,andMega-Regiona1TradeAgreements,781awandContemporaryProb1ems1,2(2015);RobertBasedow&Ce1ineKauffmann1InternationaITradeandGoodRegu1atoryPractices:AssessingtheTradeImpactso
9、fReguIationtOECDRegu1atoryPo1icyWorkingPapersNo.4,2016,p.10.事实上,非关税措麓和规制问题作为近期区域贸易林定中实体章节大部分内容的焦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8)SeeBernardHoekman,FosteringTransat1anticRegu1atoryCooperationandGradua1Mu1ti1atera1ization,18Journa1ofInternationa1EConOmiC1aW609,609(2015).但区域贸易协定究竟是如何进行规制合作的?与WTO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相比,区域贸易协定中关于规制合
10、作的新规则有何创新之梵?这些新规则与目的相匹配吗?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第四部分仔细检视了CPTPP、CETA.USMCA和RCEP中规定规制合作的章节内容的主要特征。第五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二、国际贸易协定针对规制的若干制度设计(-)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规制权在国际贸易协定中,针对货物贸易的边界措施与国内规制措施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边界措施表现为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配额),都是针对外国产品的市场准入的,因此被认为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之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不但与确保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原则不符,而且导致低效率和浪费,且有损于本国的消费者和外国的生产者,理应
11、予以禁止或得到控制,因此,对于数量限制,GATT第11条通过一般性禁止或限制数量限制,使得成员方针对其他成员方产品的市场准入量垒只能采取关税措施。而对于关税措施,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一方面通过一轮一轮的多边谈判使各成员方就关税减让不断做出相当幅度的承诺,另一方面第2条(进口或与进口有关的关税、税收或费用)设置了约束性关税的纪律,即减让的关税受到严格约束,不得回卷(ro11back)提高,从而使总体关税水平不断下降,使成员方相互之问针对其他成员方产品的市场准入壁垒不断降低。相比而言,国内规制通常服务于合法的、非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如消费者的保护、安全和健康等。因此,无论是GATT第3条规定(
12、国内税与其他国内规制的国民待遇),还是TBT协定和SPS协定首先梆强调成员方的规制权力。只有当国内规制具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性质(在TBT冰定下体现为这样的规制措施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在SPS协定下体现为规制措施不是基于科学依据的),特别是构成对进口的歧视时,成员方行使国内规制的权力才收到GATT第3条、TBT协定和SPS设置的纪律约束。也就是说,当一项措施被认定属于边界措施的情况下,该措施受到严格约束甚至禁止;而如果有关措施构成GA1T笫3条项下的国内规制措施,只有在其具有岐视性等情况下才被认为违反VVTo的规定。从政治层面上看,对国内规制和边界措施给予区别对待同样具有合理性。因为任何一国出于提
13、供公共产品的目的,需要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为此需要拥有1定的措施手段,如禁止不利于环境的或有害人类健康的产品进入市场等,而不论该产品是本国产品,还是进口产品。这些国内规制措施通常直接涉及主权国家的社会和政治核心领域,解决诸如国民健康、环境保护和通过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等敏感领域里的敏感问题。JoostPauwe1yn,RienneVaP1us?DistinguishingDomesticRegu1ationfromMarketAccessinGATTandGATS-WorIdTradeReVieW,Ju1y.2005.也正是这一原因,WT0成员方相对容易接受关税减让的约束性纪律和一般性禁止进口数
14、量限制的纪律,而在更为敏感的直接涉及主权国家的社会和政治核心领域国内规制领域则难以达成设置纪律的共识。服务不同于货物,具有无形性等特征。服务贸易由于以无形的服务作为交易对象,因此,可以绕过海关监管,体现在国际贸易协定中:成员方在服务贸易的监管方面无法采取在货物贸易中所采用的关税和进口配额等手段,而只能借助千诸如国民待遇限制、许可、审批和资格要求等国内规制的办法来实现对服务贸易的管理,客观上,这些边境后的政府规制措施也成服务贸易的障碍。在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方面,国际贸易协定无法尝试通过在关税和进口配粮领域设置纪律来达成目标。例如,WTO一方面通过各成员方在GATS第16条下所做出的有约束力的具
15、体承诺表来,另一方面又通过GATS第6条的“国内法规”(国内规制),为各成员方的国内规制权的行使设置纪律,确保成员方监管服务业的各类国内措施公平、合理和透明,不对服务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武断的岐视,从而成就服务贸易自由化。换言之,在股务贸易领域,类似于货物贸易中的关税措施严重弱化,而国内规制实质构成股务贸易领域的核心内容。如同在货物贸易领域,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行使国内规制的权力具有正当性,国际贸易协定设置的国内规制纪律,主要在于确保筛约方监管服务业的各类国内措施公平、合理和透明,不对服务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武断的岐视。(二)厘清概念:良好规制实践、规制一致性、规制合作和多边规制纪律规制一
16、致性理念起源于美国行政法,经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进一步发展后出现在区域和国际经济论坛中O(10;SeePhoenixXFCai5ReguIatoryCoherenceandStandardizationMechanismsintheTrans-PacificPartnershipsBritishJourna1ofAmerican1ega1Studies505,511(2016).这一概念最初旨在限制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则关注运用良好规制实践保障国内规制过程的合理性、民主问责制和法治。良好规制实践一个重要的判断指标是规制影响评估,即“使用连贯的分析方法系统地识别和评估规制提案的预期影晌的过程(11)OECD,RemmendationoftheCounci1onRegu1atoryPo1icyandGovernancejOECDPub1ishing,2012,p.4.OECD提倡对规制提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强调有理有据地做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