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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工作,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一部分入院指引一、入院儿童类型(一)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1 .被遗弃儿童;2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3 .超出3个月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4 .其他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r.Mo(四)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特
2、困人员。(五)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六)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七)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二、资料留存区分入院儿童不同类型,重点留存以下资料:(一)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1 .被遗弃儿童。(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件1);(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3)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4)被遗弃儿童的随身物品;(5)公安部门办案人员警官证复印件;(6)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附件2)。2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1)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
3、(附件3);(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3)暂时未查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证明(附件4);(4)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5)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6)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证明(附件5)。3 .超出3个月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1)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2)儿童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相关材料;(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4)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4 .其他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1)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报案证明;(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3)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
4、亲公告;(4)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二)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1)父母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2)没有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报告(附件6);(3)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附件7);(4)儿童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或者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卡、社会保障卡、残疾证等材料原件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材料。(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r.Mo(1)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2)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报告(附件8);(3)没有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报告;(4)儿童
5、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5)儿童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或者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卡、社会保障卡、残疾证等材料原件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材料。(四)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特困人员。(1)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特困人员相关材料;(2)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3)儿童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或者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卡、社会保障卡、残疾证等材料原件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材料。(五)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1)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3)儿童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或者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卡、社会保障卡、残疾证等材料原件以及其他与儿童有
6、关材料。(六)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1)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材料;(2)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3)儿童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或者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卡、社会保障卡、残疾证等材料原件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材料。(七)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1)儿童福利机构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2)其他与儿童有关材料。备注:A.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说明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用于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包括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以及其他杳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7、儿童。B.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说明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用于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特困人员、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申请单位是指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人是指上述儿童本人或者监护人。无监护人的可由邻里知情人或村(居)委员会、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申请人。a.申请人提交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及相关材料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工作中主动发现符合条件人员协助申请办理;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c.县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d.市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e.符合入住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送至儿童福利机构,并办理入院手续。三、体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筛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乙肝五项、血常规、梅毒、艾滋病毒等内容)。暂时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四、寻亲
9、公告属于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以及其他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自依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完毕起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报刊和全国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未成年人寻亲平台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应当满60个自然日。五、户口办理公安部门采集血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儿童审批入院15个工作日内,应当为无户口的儿童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其他类型的入院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六、入院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院安置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抚育方案,并填写儿童入院评估记录表(附件9)。七、建档认
10、真整理入院资料建立儿童档案,及时采集儿童的基本情况及重要医疗、康复、教育等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数据。第二部分离院指引一、离院儿童类型(一)儿童年满18周岁;(二)儿童被依法收养;()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四)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五)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六)委托养育协议期满或者解除;(七)儿童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八)其他情形。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者参军服兵役,待其完成学业或者退出兵役后办理离院手续。二、离院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儿童离院前,对儿童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发育状况、精神状况等进行评估。对于年满18周岁的离
11、院儿童,还应当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离院评估记录表(附件10)。三、户口办理儿童福利机构确认儿童离院后,应告知当事人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养育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儿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注销户口。四、资料留存区分离院儿童不同类型,重点留存以下资料:(一)儿童年满18周岁的。社会安置的,应当留存本人签名的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11);移交社会福利机构的,还应当留存儿童成年移交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附件12),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二)儿童被依法收养的。应当留存收养人签名的儿童离院确认书、收养登记相关材料,以
12、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应当留存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名的儿童离院确认书、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并根据情况留存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附件13),儿童确属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被遗弃的结案证明,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四)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的。应当留存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名的儿童离院确认书、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
13、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附件14),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五)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的。应当留存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名的儿童离院确认书、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文书,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六)委托养育协议期满或者解除的。应当留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盖章的儿童离院确认书、儿童福利机构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等材料。(七)儿童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应当留存儿童离院确认书;负责救治或者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
14、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交的情况报告;火化证明;注明安放(葬)位置和时间的骨灰安放(葬)合同等,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八)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结合实际情况,应当留存儿童离院确认书以及由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离院的相关材料。五、封档认真整理离院资料存档,及时封档,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六、回访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儿童离院后适时进行回访,若在回访时发现家庭成员对儿童有歧视、侮辱、虐待;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无法承担儿童照料及养育;家庭与儿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情况,跟踪处理。儿童成年离院后,儿童福利机构应适时
15、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若发现其生活困难,应向民政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附件:时】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对2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时13.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M14.暂时未查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证明时E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证明出16.没有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报告时17.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类)对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报告财及入院评估记录表出I1O.离院评估记录表时U1儿童离院确认书12.儿童成年移交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对H3.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旦11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报案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址,于年月日在捡拾弃婴(J1)壹名(男,女),外貌特征及随身物品,约出生于年月日。报告我所后,经我所多方查找,未能查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现由我所民警(警号,联系电话)送入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此证明该儿确系被遗弃儿童。派出所(盖章)年月日附件2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