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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价信与不当翊IJ一、问题意识折价补偿是指在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以价额形式予以偿还。(1)民法典只有两处规定“折价补偿,即第157条(法律行为无效后果)和第793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果另,为行文简便,下文所列条文除指明法律名称外,均系民法典条文。通说认为,其性质是一种不当得利。(2)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5页;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22页。民法典四个不当得利条文中有三个涉及得利不存在时的处理:第986条从正面规定得利丧失
2、抗辩:(3)该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987条从反面规定恶意得利人不享有该抗辩;第988条的主要适用场景是原善意得利人因得利丧失而免责时受损人可向第三人追偿。由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不当得利法是围绕得利丧失抗辩构建起来的。这并不奇怪,因为得利丧失抗辩事关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而这恰恰是不当得利法的核心议题。那么,无效合同之善意受领人能否主张第986条的律利丧失抗辩?肯定者有之,(4)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95页;崔建远: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03页
3、;滕佳一:合同无效时返还规则的适用,栽法学家2023年第6期,第40页。否定者亦有之。(5)参见崔延远、陈进: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63页。相同观点亦可参见王洪亮: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载法学家2023年笫3期,第35页。若采否定立场,折价补偿还是不当得利责任吗?第985条但书三项例外还能适用于它吗?若认为折价补偿仍是不当得利责任,它又有何将殊性?且听我慢慢道来。二、双务合同场合得利丧失抗辩限制方案之评析(一)限制共识与路径差异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系借鉴并移植于他国法.(6)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日本民法典第703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
4、2条。故准确把握域外法相关状况很有必要。在双务合同无效清算场合,有关国家或地区无一例外对该抗辩的适用予以限制。理由很简单;若善意受领人既可不返还已丧失给付,又可要求对方返还对待给付,则结果明显不公。尽管有此共识,但各国的具体策略不同,大体有两种体例安排,八套实体规则分述如下。首先,在体例安排上,存在两种选择:其一是在民法典不当得利法部分对得利丧失抗1的适用予以限制,其二是在民法典总则编或合同编对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清算专门作规定。前者以德国法、日本旧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为典型,(7)百年来首次大修的新日本民法典于2017年5月26日在日本国会遹过,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后者以中国法、日
5、本新民法、法国法为典型,(8)法国民法典3(2016)第三卷第四编(侦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关于返还(restitutions)的一般性规则(第1352条至第1352-9条),它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等场合,从而使得合同无效的清算与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卷第三编(债之渊源)第三分编(使之其他渊源)中的非债清偿(第1302条至第1302-3条)和(狭义)不当得利(第1303至第1303-4条)区隔开来。若干国际示范法亦如此。(9)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1CC)第3.16条、第3.17条,欧洲合同法原则(PEC1)第4:115条,欧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DCFR)第2-7:303条、304条,欧洲统
6、一买卖法(CES1)第172-177条。其次,在实体内容上,关于合同无效清算返还,至少有八套规则。其一,双重不当得利返还说(Zweikondiktionentheorie)c该说认为,均已给付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时各有独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中一个消灭并不会影响另一个O(IO)Vg1MartinSchwab,in:MunchenerKommentarBGB,Band7,8.Auf1.,2023,818Rn.302.其二,差额说(Sa1dOmeOrie)古典差额说认为,双方给付构成一个整体,故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一个,其内容是自动计算的双方给付之差额(抽象利益);后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提
7、出修正差额说,认为仍有两个不当得利请求权,但二者具有奉连关系,当标的物在买方处灭失而无须返还时,卖方应被理解为不存在获利(具体所得)从而亦可免于返还价金。晚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回到古典差额说的立场。(11)参见同上注,818,Rn.240-243我国台湾地区审判实务:正差额说。(12)参见王泽饕:不当得利(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67页。我国也有学者赞成差额说。(13)参见同前注(5),崔建远、陈进书,第302页;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其三,财产决定说(VermOegenSmaSSigenEntSCheidUng)弗卢梅(F1Ume)认为,买方通
8、过筛结并履行合同(尽管无效)的方式,作出了可归责的财产决定,将标的物纳入自身谢产范围,其应承担与此相伴随的标的物丧失风险和使用风险。但在受领人行为能力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时,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被撤销时,受领人作出非自愿、有瑕疵的财产决定的,可援引得利丧失抗辩。(14)参见同前注(10),SChWab评注,818,Rn.268.我国也有学者赞成该说。(15)参见赵文杰: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一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栽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第1171页。其四,对待给付返还说(GegenIeiStUngSkondiktiOrO,卡纳里斯(CanariS)认为,受领人
9、知晓并接受,对给付人的对待给付终究要失去,故在对待给付价班(“牺牲边界。内,其不应通过得利丧失抗辩获得信赖保护,故应将其视为“明知法律依据欠缺(恶意)。(16)同前注(10),SChWab评注,818,Rn.272,273o其五,类推合同解除清算规则。该理论主张,在给付的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第2款、第3款,受领人负有价额返还义务,但因风险意外灭失时,价领返还义务消灭。(17)参见同上注,818,Rn.285,286o我国也有学者赞成合同无效清算和解除清算统合说。(18)参见汤文平:法律行为解消清算规则之体系统合,栽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第144页。其六,缔约过
10、错”等同于恶意:法国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2016)第13522条和第13527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受领人不知且不应知道“返还发生原IIrO(19)Va1erioForti11amauvaisefoisurvenuedudebiteurdesrestitutions(observationscomparativessousIesartic1es1352-2et1352-7duCodecivi1),RDCno114y4,2018,p.118.受领人若明知或应知合同效力有瑕疵,则为恶意。(20)Jean-BaPtiSteSeube11ejugeetIesrestitutions,RDCno113f1
11、,2016,p.411.迳有学者主张借鉴魁北克民法典,(21)魅北克民法典第1701条(价额返还的折价标准)、第1703条(对返还原因有过错者等同于恶意占有人)和第1705条(返还费用由恶意方或对返还原因有过错者承担)等条文将“对返还原因之过错.与“恶意等同视之。魁北克民法典全文参见https:/CCqjeXIJ,2023年8月16日访问。另外,欧洲统一买卖法(CES1)第173.5条在给付被转让场合,也将“恶意”理解为“知道或本应知道合同无效原因将受领人对合同无效之过错直接等同于恶意,以排除此场合下得利丧失抗辩的适用。(22)DeShayeSo.,GeniconT.et1aithierYjM
12、.R6formedudroitdescontrats,duregimegenera1etdeIapreuvedesob1igations,1exisNexis12016,p.803.其七,原则上排除得利丧失抗辩。新日本民法典在总则编第1212条规定,得利丧失抗辩只适用于无偿法律行为和行为能力瑕疵者缔约无效场合。(23)该条共分3款,第1款规定法律行为无效清算之恢曳原状义务(不因受领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区别),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两项但书(无偿行为与行为能力瑕疵缔约场合其八,完全排除得利丧失抗辩。对于合同/法律行为无效之清算返还,我国从民法通则第61条开始,到合同法第58条,再到民法总则(民法典
13、)第157条,一直采取单独立法例,且对于折价补偿范围未设任何限制。(二)方案评析首先,体例安排本身并无绝对优劣之分,只有合适与否。那些对法律行为无效后果无专门规定、只能委诸不当得利法的国家,为得利丧失抗辩设定限制最可行的办法.莫过于在不当得利法内部进行理论创新和规则续造,这是德国法的路径。相反,法国和日本却可借民法典大修之际,轻装上阵,另起炉灶,对合同/法律行为无效单设规定。(24)日本学者多年前就指出,“从比较法的角度耒看,在契约无效的章节中就恢复原状作单独规定的立法例也有不少。如果能够明确现行日本民法典第703条和第704条不适用于契约无效后的给付清算的话,就可以从比较容易着手的地方进行修
14、改,在不当得利法以外的地方设置单独的规定也是一种有充分理由的选择日松冈久和: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清算,戏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我国从民法通则开始直至如今民法典,对合同无效后果一直是单独作规定。这种单独立法体例具有逻辑合理、规则清晰、指引性强等优点。因为既然公认大多数双务合同无效清算均不适用得利丧失抗辩,那么,与其先确认该抗辩可一效性适用于双务合同,再创造各种复杂理论来设定大量例外,“反而不如从整体出发,以价领返还义务作为一般性规定工(25)同上注,松冈久和文,第25页。其次,上述实体规则各有其弊。双重不当得利返还说是遵循逻辑演绎的自然结果,容易理解
15、,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理论和审判实务上的主要立场。但若认为第986条可用于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则会造成双方利益失街。另外,该理论也不利于纠好的一次性解决。(26)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饯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36条(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要求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工差额说强调双方给付之间的关联性,有其合理性。然而,“区分双方已经互为给付和尚未互为给付这两种情况完全站不住脚买受人尚未付款,出让人应承担风险。但若买受人已经偿付了货款,买受人应承担风险。没有人解伸过,这种就风险承担问题所作出的不同判断怎样能得
16、以正当化。(27乂德)格哈德瓦格纳:20世纪不当得利法理论的发展与不当得利法领域的法律文献,马丁译,载中德私法研究(笫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0页;亦可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谣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3页。差额说所得解决之情形,极其有限,在仅1方先为给付之情形,更发生内在价值之矛盾(28)陈自强:双务契约不当得利返迁之请求,载(台湾地区)政大法学评论总第54期(1995年),第249页。财产决定说在标的物意外灭失场合排除得利丧失抗抑固然正确,但一方面,它完全指向收益的有偿性,故无法将风险分配给无偿得利的受领人;另一方面,它认为受领人的折价补偿最高不超过其承诺的给付价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