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民法典规定的时隐时现与理论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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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W期喀体:民;监的时副施西理i粽善民事权利客体即民事法律关系客体II对此,民法典总则编在章的标题上没有规定,而是在第五章1民事权利的标题下时隐时现地作了部分规定。所谓“时隐时现二是对有的民事权利明确规定了客体,有的民事权利客体隐藏在相关条文中,有的客体没有规定与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还有的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在分则相关内容中。民事权利客体是民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法典总则编应当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须有明确、清畸的规范体系。鉴于此,应当对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客体进行全面整理,在理论上作出完善表达,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建立我国民法宪著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范畴和体系。一、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客体规定的进

2、程与最终决策(一)民法总则立法关于民事权利客体规定的演进过程1 .学者在民法典草案建该稿中的立法建议在学者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最早成型的是梁慧星主持编票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其总则编第四章规定的是“权利客体”,其中笫94条第1款是对权利客体的溉括性表述,即: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第95条及以下,是对物权客体即物的详细规定。(1)参见桀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王利明主持编纂的中国民法典草案要议稿总则编第五章也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自第128条至第149条,共22条,具体内容是:第一节规定物,第二节规定有价证券,第三节规

3、定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和信息,以及客体的范围及可流遹性的限制。(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3页。徐国栋主持编纂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在续编中专设第三题规定“客体”,规定了一般规则、人身权的客体和财产权的客体。人身权的客体包括主体性要素和身份,财产权的客体分为物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债权客体和维承权客体。(3)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中国法学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一章,分为三节:一是物;二是有价证券;三是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包括民事

4、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利可以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企业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可以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最后还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本法规定的为限。(4)参见中国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内部行文。2 .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客体规定的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第一次提交给立法专家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正文没有规定民事权利”,也没有规定“民事权利客体1的章节,而是将中国法学会提交的民法总则草案

5、建议稿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一章,以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民事权利1一章作为附件,附在正文之后,请专家讨论民法总则究竟是选用民事权利客体的方案,还是民事权利”的方案。后者规定的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享有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和“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立法专家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当然是前者,即附件的第一方案,主张民法总则应当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立法机关没有全面接受专家的讨论意见,而是沿袭民法通则的立法习惯,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民事权利一章,对部分民事权利规

6、定了客体。如2016年5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民事权利”,第98条、第99条规定人格权;第100条规定身份权;第101条、第102条规定物权及物权客体,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特别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第103条规定了债权,其中关于债权的定义包含了债权的客体;第106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第107条、第108条规定了维承权和股权等其他民事权利,没有规定其权利客体。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都采用这种体例,全面规定民事权利类型,部分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直至民法典通过,只在内容上不断完善,立法体例没有改变。(-)民法典总则编对

7、民事权利客体的具体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1民事权利,对有的民事权利规定了客体,有的民事权利没有规定权利客体,有的规定了权利客体却没有明确是何种民事权利的客体。1 .规定了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客体规定最明确的,是物权。民法典第115条专门用一个条文规定物权客体,即:“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1对物权客体尽管没有展开规定物的种类及其规则,但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客体就是物和有关权利。对于债权的客体,看似没有明确规定,却在对债权概念的定义中隐藏了侵权客体。第118条第2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

8、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关于“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就是隐藏起来的债权客体。由此可见,债权的客体仍然是明确的。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虽然只有一个条文,却对知识产权客体规定得很完整,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对于继承权的客体,第124条第2款将其规定为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个表述虽然明确,却在逻楫上有一定问题,应当明确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或者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私有财产。2 .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首先是人格权。尽管民事权利-一

9、章用三个条文规定了人格权,却没有规定人格权的客体。这种做法与越南民法典的规定相似,即在总则编民事权利关于人身权的条文中规定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另设“财产”条作为财产权的客体。(5)参见越南民法典,伍光红、黄氏思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8-16页、第38-40页。对于身份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利客体。这也与越南民法典的规定相似,该法第39条规定的就是“婚姻与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6)参见同上注,第16页。对于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民法典第125条没有规定其权利客体。3 .没有明确规定为何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

10、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肯定不是民事权利,而是民事权利客体,但究竟是何种民事权利的客体却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总则编时隐时现地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原因探索我国民法典何以采用部分规定民事权利客体、部分不规定民事权利客体、规定某种客体又不明确其民事权利这种“时隐时现”的立法方法,立法者并未说明。依笔者参加立法的过程所见,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因循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只规定人格权)四种类型的民事权利,没有规定民事权利客体。2002年民法(单案)总则编民事权利一

11、章,仍然只规定民事权利,不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就是受民法通则立法影响。在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专家的意见是比较一致的,即可以不规定民事权利,却不能不规定民事权利客体。不过,民法通则的影响力实在太大,民法总则最终仍然规定“民事权利”一章,而只能在其中用不同方法时隐时现地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第二,对不得不规定的部分民事权利的客体予以规定。在民法典规定的七种民事权利类型中,有些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不得不规定的。首先,椀权客体是不得不规定的,虽然对榭作了规定,但是不具体,没有规定物的具体规则。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也是不得不规定的,对那些新型知识产权的芸体更须规定,由于民法典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所以只是用

12、第123条这样的链接条款,将知识产权链接到民法特别法的体系中。(7)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载法学家2017年第5期,第105106页。再次,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也须规定。最后,对于债权的客体,民法典果取讨巧的方法,在债权就念定义中规定了债权的客体。第三,对部分民事权利客体不需作一般性规定。认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不需作一般规定,在人格权编和婚期家庭编中具体规定即可。不过,对于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编的规定比较具体:对于身份权的客体,婚姻家庭编则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仅说“婚姻家庭关系,并未明确规定身份权的客体是什么。那些全面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国家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和身份权的

13、客体一般规定为非物质利益或者无形利益,或者将其具体化,规定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中国法学会提交的民法典草案速议稿第10条将其规定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立法机关似乎认为这样的问题至为明显,不必规定也是明确的,因而民法典第109至第112条规定了人格权和身份权,却不规定其客体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至于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基本属于商法范畴,民法典对此完全不作规定。第四,对争议过大的部分民事权利客体采取模糊化处理。最能够反映时代特征的民事权利客体,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信息规定在知识产权客体中,将网络虚拟财产单独规定“受法律保护,这样的规定,特别反映了民

14、法典对具有时代特征的民事权利客体的关注,民法典应当特别予以规定。民法总则(草案)1审稿第104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第108条规定数据信息为知识产权客体,都是十分明确的规定。(8)参见何勒华、李秀清、陈颐: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60页。但是,民法总则(草案)二审槁就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分别从知识产权客体和物权客体的规定中拿出来,单独规定了第124条,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9)同上注,第1588页。随后的三审稿和四审稿以及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景采取了这种模糊的立法方法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这两种民事权

15、利客体。(10)三审稿为第128条,四审稿为第131条,民法总则规定在第127条,分别见同前注(8),何勤华、李秀清、陈颐书,第1612页、第1635页、第2624页。从上述说明中可以明显看到,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这两种民事权利客体的立法方法的改变,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期间。立法机关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说明: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密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草案第104条、第108条第2款第8项)。”(11)向前注(8),何勤华、李秀清、陈颐书,第1574页。在审议中,有的常委对此提出比较强烈的意见,认为将数据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知识产权和榭权的客体,还缺少充分的论证,没有切实的把握,因此,应当慎重时待。随后,立法机关按照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曾经打算将数据规定为衍生数据,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条文(第108条)中,删除网络虚拟财产这种权利客体。在讨论中,与会专家坚决不同意这种做法,因此,自二审稿开始,形成了民法典现在的立法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笫二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立法机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没有对这一修改作出说明。在最后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立法机关说明:,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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