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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一、事项名称: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设定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条二、缔约国应该确保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和附件3的示范格式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第三十九条一、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最长应为六个月。如果所要求的检查或控制措施不能在港口完成,此期限可延长一个月。二、如果未出示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在船上发现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缔约国可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事。三、本条提及的
2、证书应当符合附件3的示范格式。四、只要有可能,控制措施应当在船舶和船舱腾空时进行。如果船舶有压舱物,应在装货前进行。五、如圆满完成需要进行的控制措施,主管当局应该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注明发现的证据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六、主管当局如对船舶无感染或污染,包括无媒介和宿主状况表示满意,可在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港口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只有当船舶和船舱腾空时,或只剩下压舱水或其他材料,而根据其性质和摆放方式可对船舱进行彻底检查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后通常应签发证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查,卫生检
3、疫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免予除鼠,并且分别发给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六十一条卫生检疫机关只有在下列之一情况下,经检查确认船舶无鼠害的,方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一)空舱;(二)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除鼠证书。第六十二条对船舶的鼠患检查或者除鼠,应当尽量在船舶空舱的时候进行。如果船舶因故不宜按期进行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并且该船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许该船原有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延长1个月,并签发延长证明。()国际
4、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接受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办理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者延期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证书。(四K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单证的通知我国质检通函2007996号)一、以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取代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新版格式编号为6-5(2007.12.8)*1),于印发之日起启用。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无七、结果名称: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八、结果样本
5、:(-)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见附件1);(二)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见附件2);(三)证据报告表(见附件3b九、收费标准:无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轮、客轮以及往返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十二、申请材料: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见附件1卜十三、办理流程:(-)申请与受理1、船方主动申请办理或海关在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有效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应由其负责人或代理人填写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2、海关在接受申请后,根据船舶类型、靠泊时间、在港作业计划等情况合理安排检
6、查时间和地点,组成检查小组。(二)船舶现场卫生检查现场检查小组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对各卫生技术区域开展船舶卫生检查,可采取查阅文件、直观检查、仪器检测等形式对船舶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证书签发根据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1 .发现传染病病人;2 .发现鼠患,或其他媒介生物超过控制标准的;3 .发现化学、生物、核辐射污染证据;4 .发现有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公共卫生风险,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的。对没有上述情况的船舶免予实施卫生控制,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同时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在
7、证书上标注或告知船方。现场办理。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现场检查一次,合格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如发现公共卫生风险证据,则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复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二)依据相应的卫生检查标准,现场检查船舶的卫生状况、卫生设施、卫生控制能力以及相关条件。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十八、预约办理:无十九、网上支付:无二十、物流快递:无二十一、办理地点:现场办理二十二、办理时间:(-)现场办理。各直属海关现场审批窗口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工作时间。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