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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促进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4号),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对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的补充。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着力攻克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服务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属科技计划的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类。重大科技专项下设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至5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
2、。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第四条重大科技专项按照“政府主导,目标导向,集成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支持创新联合体、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等牵头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五条重大科技专项由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推荐单位、牵头单位在履行科技计划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分级管理,每个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执行专家组,每个项目设置跟踪专家。筹协调,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制订管理制度,以及指南发布、项目征集、评审立项、检查评估、验收评价等工作。第七条推荐单位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
3、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检查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反映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情况等工作。第八条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指导、督促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目标,落实任务分工;及时报送项目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九条重大科技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专项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其中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一2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为:(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评审、评估、检查、指导、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二)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调整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对专项实
4、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三)对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进行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承担或参加本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第十条重大科技专项设立执行专家组,由本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7人左右组成,其中设置1名专项首席科学家。执行专家组设立12名专项秘书,由首席科学家指定项目主研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首席科学家工作。执行专家组负责协助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主要职责为:(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日常管理,协助完成专项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间的协作交流,促进重大科技专项整体实施;(三)组织凝练重大科技专项标志性成果等。第十一条重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设跟踪专家1一2名。项目跟踪专
5、家一般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担任,负责全程跟踪、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参与项目年度总结、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第三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可采取“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创新联合体、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等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第十三条科技厅根据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按照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发布。创新联合体、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等凝练提出的科研攻关任务,按程序论证后纳入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四条有科技计划其他类别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可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项目1项;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
6、技计划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项目立项不足3个月的,当年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六条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执行中期评估制度,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和拨付资金的依据。第十七条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评价。第十八条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大技术、重大产品等重要成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委托第三方开展科技查新和成果评价,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为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提供成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