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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新 序 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1通用33生产经营单 位未将事故 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 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 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1 .中华人
2、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 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 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 有证据证明开 展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但未 如实
3、记录(未开 展相关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而 故意对记录造 假的情形除外) 或者未向从业 人员通报(重大 事故隐患除 外),属于首次 被发现,违法行 为轻微且责令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新序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 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80 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4、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限期改正后及 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新序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2通用37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规定 上报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 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 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 一年1月31日
5、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 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 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 计分析表的。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统计分析 表,属于首次被 发现,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3通用48生产经营单 位在有较大 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 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五条:生产经
6、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有1处未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属于 首次被发现,及 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新
7、序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4危化3已经取得经 营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未 依照规定申 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 号修正)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 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 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 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 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 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 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 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
8、更 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 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 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 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 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 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 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
9、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注 册地址变更的, 逾期10日内未 依照规定申请 变更,属于首次 被发现,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新序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企业在安全 使用许可证 有效期内主 要负责人、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隶属关系发 生变更,未 按时限提出 变更申请或 者将隶属关 系变更证明 材料报发证 机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 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 8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款: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 更主要负
10、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 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 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89号修 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 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在安全使用许 可证有效期内 变更主要负责 人、企业名称或 者注册地址,未 在工商营业执 照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提出变更申请, 但在期限届满 后20个工作日 内提出变更申 请。属于首次被 发现,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责令改5危化5(二度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 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
11、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 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 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 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 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 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正,不予 处罚。- 5 -新序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6危化16危险化学品 单位未将重 大危险源可 能引发的事 故后果、应 急措施等信 息告知可能 受影响的单 位
12、、区域及 人员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79号修订)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 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 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 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79 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 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 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涉及四级重大 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单位,虽 将重大危险源
13、可能引发的事 故后果、应急措 施等信息告知 可能受影响的 单位、区域及人 员,但被告知对 象存在遗漏的; 属于首次被发 现,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7危化31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未 提供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 明书,或者 未在包装(包括外包 装件)上粘 贴、拴挂化 学品安全!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 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 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青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 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存在1种化学 品未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 粘贴、拴挂化学 品安全标签,属 于首次被发现,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