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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3)37号)要求,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规划手续完备、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耗“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有保障的自贸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等区域。区域管理机构
2、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开展区域节能审查,精简项目审批程序。属于省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和“两高”项目不纳入区域节能评价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所指的能耗“双控”,是指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第四条区域节能审查应结合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时间跨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第五条区域节能审查主要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全国人大第二次修正);(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
3、);(三)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4号令);(四)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五)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六)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3)37号);(七)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第六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第七条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可自行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第八条区域节能报
4、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区域概况;(二)区域产业现状、行业布局及发展分析;(三)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在用电量中的占比要求,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四)区域新增项目能效准入标准,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应用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以及新增项目用能(或用煤)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如需);(五)区域节能管理措施和保障机制;(六)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A)区域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
5、评审意见,作为区域节能审查的依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区域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并将相关意见抄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边界未经法定机关清晰界定的;(二)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在用电量中的占比要求不明确的;(三)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四)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五)区域节能承诺监管责任未落实的。第十一条区域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能耗“双控”目标,制定区域能耗标准。区域能耗标准的内容包括:区域行业准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品单耗标准和项
6、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第十二条区域节能审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权限实施单独节能审查,不得纳入区域节能审查承诺备案范围。对属于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单独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各级区域节能审查承诺备案范围。全省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包括:(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热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IOO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纳入陕西省“
7、两高”项目管理暂行目录(2023年版)(陕发改环资(2023)110号)的“两高”项目。第十三条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外,各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现状和规划,并考虑产业政策、当地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在用电量中的占比要求及行业标准、审批权限等,自行确定本地区负面清单。第十四条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或区域管理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节能审查机关或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诺备案的内容依法实行公开。承诺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
8、方的产业政策;(二)项目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耗准入标准;(三)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耗“双控”及煤炭消费控制要求;(四)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五)项目使用的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达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3年版)的节能水平,项目未采用淘汰落后产品设备。第十五条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区域节能报告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保
9、障。第十七条当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由原区域节能审查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承诺备案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承诺备案项目在建成投产前,区域管理机构应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对项目节能设施运行情况和能耗水平的监督检查。负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承诺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区域管理机构依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项目承诺备案资格,按程序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十九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区域节能
10、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将区域内承诺备案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区域内项目建设、承诺备案信息及能耗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汇总报送至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第二十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结合能耗“双控”目标要求,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施项目动态管控,可视情况采取区域内新增能耗项目限批。第二十一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单独节能审查实施承诺备案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纳入信用平台。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1、。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域节能审查机关、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陕西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12、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火电项目除外)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
13、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单纯购置类项目开工是指生产设备已到场并开始安装。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相关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支付,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单位及其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以确保审查独立公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
14、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地方技术标准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第六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制定并在官方网站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
15、、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
16、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热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IOO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查的项目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并在上报文件中附相关意见。自贸区节能审查审批权限等同于省级审批权限(限自贸区范围内项目,“两高”项目除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IOoOO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