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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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形成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及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共同控制和非独立法人经费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相对控股及参股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包括:(一)集团公司有任免权和推荐权的集团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正副职,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各专项副总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正副职;基层单位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含安全总工程师,下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下同),各专项总监,集团公司派入基层单位的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二)集团公司有审批权的基层单位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各专项副总监、各技术类专业总监(副总监)。第四条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及职数设置、岗位级别及任用方式、资格条件、

3、聘用与管理等。第二章岗位及职数设置第五条集团公司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及职数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作用的原则。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基层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二)坚持岗位设置精干高效、促进发展的原则。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各部室、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成员职数。(三)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应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及基层单位经营发展需要,对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

4、岗位及职数设置进行动态调整,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第六条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设置要坚持和完善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岗位及职数设置:(一)原则上,设置部室负责人正职岗位1个、副职岗位2个。(二)对于管理幅度较大或管理职责较多的部室,可适度核增1至2个副职岗位职数。(三)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可设置副总工程师岗位1个、副总经济师岗位1个、副总会计师岗位1个,以及各专项副总监

5、岗位2至4个。经与市国资委沟通,可以设置相应数量的总裁助理岗位。第八条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及职数设置:(一)党委建制的单位,负责人岗位职数原则上为5至7个。设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岗位1个;总经理岗位1个(任职人员为中共党员,则兼任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岗位1个;副总经理岗位一般为2至4个。(二)党总支建制的单位,负责人岗位职数原则上为4至5个。设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岗位1个;总经理岗位1个(如任职人员为中共党员,则兼任副书记);副总经理岗位一般为1至2个。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岗位1个;不设专职副书记岗位的单位,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需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的,

6、由党总支书记兼任。(三)直属支部建制的单位,负责人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设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岗位1个;总经理岗位1个(如任职人员为中共党员,则兼任副书记);副总经理岗位1个。经研判,确有需要的,可增设专职副书记岗位1个。(四)股份公司设置正职岗位1个、副职岗位4个;股份公司本部部室,原则上设置部室负责人正职岗位1个,副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物流公司及相关平台单位岗位设置参照股份公司执行。(五)根据工作需要,基层单位可设置总会计师岗位1个,总工程师岗位1个,总经济师岗位1个,技术类专业总监1至2个。(六)对于在基层单位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负责人岗位,依照公司章程进行设置。(

7、七)对于规模较大或承接职能较多的基层单位,或因公司整合、职能调整等因素确有必要设置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度核增1至2个负责人副职岗位。(A)除上述岗位设置外,基层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经集团公司审批,设置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及各专项副总监岗位,其总职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九条集团公司派入基层单位的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所需职数根据相关要求和需要进行设置。第十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的岗位及职数,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负责核定,报集团公司党委审定后执行;其他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岗位及职数,由基层单位党组织会同董事会(执行董事)研究核定,报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经审

8、定后执行。第三章岗位级别及任用方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岗位级别:(一)集团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正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部室负责人副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各专项副总监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三)相关岗位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十二条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级别:(一)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正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架构设置为管理序列15级;部室负责人副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二)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架构设置为管理序列1

9、5级;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工会主席,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经理层正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架构设置为管理序列15级;经理层副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总会计师,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为管理序列17级。(三)基层单位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及各专项总监(副总监),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为管理序列17级。(四)基层单位技术类专业总监,原则上为专业序列16级;技术类专业副总监,原则上为专业序列15级。(五)集团公司派入基层单位的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原则上按照任职人员的原岗位级别确定。第十三条任

10、用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可以采用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职业经理人制和目标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制。(一)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或委任制(选任制),并比照聘任制管理。(二)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三)所属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实行委任制,探索实行董事长聘任制。(四)基层单位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职业经理人制,对总会计师探索实行聘任委派制度。(五)基层单位总工程师岗位(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各专项总监(副总监)及技术类专业总监(副总监)实行委任制。(六)基层单位工会主席实行选任制。(七)集团公司派入基层单位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实行委任制。(A

11、)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团队尝试推行整体目标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制。第四章资格条件第十四条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肩负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职业追求。(二)具有强烈的市场观念和创新意识,能够把握行业和市场的发展趋势,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

12、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具有较强的治企兴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善于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

13、作业绩突出。(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要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委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第十五条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等岗位,任职人

14、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岗位(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专项总监(副总监)。1年龄原则上,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下。2 .工作经历(1)正职岗位需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现任职17级相关岗位。在15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2年以上。在15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并在15级及以上和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2)副职岗位需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现任职15级相关岗位。在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并在13级及以上和管理序列10

15、级相关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3 .学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5 .任职党内职务的,应符合中国章程中国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二)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1由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和目标化选聘的负责人任董监事或专员,应满足以下条件:男性年龄满57周岁、女性年龄满52周岁,具备丰富工作经历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专业特长的,可以委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男性年龄满55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具有上述相关工作经历和履职能力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以视情况委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2.由职业经理人任董监事或专员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男性

16、年龄满57周岁、女性年龄满52周岁,一般不再续聘,对具备丰富工作经历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专业特长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男性年龄满55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在集团公司担任企业负责人6年及以上且任期内均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视情况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第十六条实行聘任制的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基层单位经理层成员、专项总监(副总监),任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年龄原则上,对初次聘任的,至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年龄(即男性57周岁、女性52周岁,下同)前应能任职满1个聘期;对上一聘期结束但距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年龄不满1个聘期的,原则上不再续聘,调整至委任制岗位任职。(二)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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