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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安监管罚告(2016)27号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现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你所享受的权利,一并告知于你,告知内容如下:基本情况: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为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文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通文博公司下设13个分公司,各分公司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业务开展。其中,中通文博公司丽水分公司设立于2012年9月270,其财务独立核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980T,营业场所为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7号楼,负责人为郭湘栋,营业
2、期限为2012年9月2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通信工程施工、维护;建筑劳务分包;通讯管线及设备的施工、安装、维修等。2016年7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许,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下属一施工队工人,在东源镇周庄村进行电信退网退铜工程施工时,发生触电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县政府委托由安监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形成了调查报告报送青田县人民政府Q2016年9月29日,我局收到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7.1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发(2016)93号)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事故调
3、查组的事故责任认定,并要求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经本局领导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本案经调查取证,案审会审议,现已查明。二、违法事实及依据:根据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7.1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履行主体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具体表现如下:1、对施工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其缺乏安全操作知识;2、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施工前未对施工现场环境进行检查;3、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规使用铝合金不锈钢梯子;5、对现场工作缺
4、乏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本单位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7.1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发2016)93号)、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事故认定;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适格;3、调查询问笔录7份。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三、理由及依据: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和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丽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
6、行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整用款的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权利: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有权向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之前)向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地址:联系人:吴爱平联系电话:,邮编:323900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2016年10月17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