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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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 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 130号)和黑 龙江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黑财金(2020) 65号),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 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 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的保 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 等

2、保险组织。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 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 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 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 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相 关政策措施;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 算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农业农村(畜牧)、林业和 草原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农业保险政 策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农业 保险需求及农业生产基础数据

3、;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 赔定损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 施;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依法查 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指导省保险行业协 会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配合 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引导承保机构支持农 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开展农业保险种、养主要品 种的种植成本、养殖成本等信息。气象部门负责做好农险气 象预报等服务工作,提供气象监测、预测与气象分析等气象 信息,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各地应逐步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 (畜牧)

4、、林业和草原、气象等有关部门配合的农业保险数 据信息共享平台。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 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 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 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 予以支持。第六条我省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一)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 W 镶耨:字体:(默认)楷体GB232,(中文)楷体(大豆)、糖料作物(甜菜)、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第七条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 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在上述补贴险种以

5、 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 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 政策支持。第八条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各级财政部门承 担比例具体为:(一)种植业:中央45%,省级25%,市县10%。(二)养殖业:中央50%,省级25%,市县5%。(三)森林:1.公益林。中央50%,省级25%,市县15%o 2.商品林。中央30%,省级25%,市县15%。第九条 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脱贫县财政部门 补贴比例不低于5%,非脱贫县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不低于 10%o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按照 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

6、 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保费规模权重为80%。第十条 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各级财政部门保 费补贴外的保费。其中,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农户和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保费的35%o第十一条建档立卡脱贫户投保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业 直接物化成本最低档次保险,承担的保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全 额补贴,对于投保档次超过最低档次保险保费的脱贫户,仍 按最低档次保险保费的标准给予补贴。建档立卡脱贫户投保 中央财政补贴的养植养殖业保险,承担的保费由省级财政部 门全额补贴。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 省实际情况,适时对保费补贴分担比例、保险品种保障水平 和

7、费率、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进行调整。第三章保险方案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 和费率,在充分听取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和农户代表 以及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保费费率按照 保本微利原则厘定,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 确定费率水平。第十四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因 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 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 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

8、物倒塌、空中运行物 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等。第十五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 /期熊净字体:(默认)楷体3312,(中文)楷体 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源、机耕和地膜等.3U成本。对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 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 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 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1懒弟即字体:(戏体楷体工B23I2J中文,喃T 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省养殖业

9、发展实 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飞程浮字体:(默认)憎体2312,(中文)楷 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 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 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 收益资料汇编为准。对有超过上述保障水平的需求,各地和承保机构可根据 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对超出标准的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 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一定 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也可通过商业保险开展。第十六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

10、, 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 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第十七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 晰,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保单上应当明 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 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八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 核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 统筹安排,各地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 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生省直单位向省级财政部 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承担资金到位承诺

11、函(附件_4-2)。第十九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 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 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 还省级财政部门。第二十条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年度进行。为 加强补贴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种植业按作物 生长期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结算年度,养殖业按投保 集中度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结算年度。第二十一条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对上 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用 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报

12、省级财政部门。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 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 H麟的:字体:(默认)楷体侬33 (中文)楷体I 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 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 f克力字体:(默认)楷体GB23I2J中文:楷体I 财政补贴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勿臃克即字体:(默认)楷体-融312,(中文)楷皮 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

13、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 /辘耨:字体:(默认)带体侬312.(中文)楷不 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 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五)五关表格。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应填报/ W想浮字体:(默认)楷体B232,(中文)楷体I 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生11、12),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生2-1、2-2)O,(六)其他材料。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雅静:字体:(默认)楷体侬3I2J中文:楷体I 说明的材料。,(七)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各地应填报上一 /Y/P:字体:(默

14、认)带体3312,(中文)楷体 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 品保险情况表(附生1-3)。第二十二条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 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对 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履行审核职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扩大 审核范围。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形成上 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 证材料。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 性负责,自评材料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

15、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形成最终考核结 果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综合绩效评价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飞般浮字体:(默认)楷体翔2312,(中文)楷体 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 况并计算分值。A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 雅耨:字体:(默认)带体卵2312,(中文)楷皮 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 施。,(三)相关表格。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应填报农业/嫌耨:字体:(默认)楷体3312,(中文)楷才 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附上32)。,(四

16、)其他材料。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 雅慧:字体:(默认)带体3312.(中文)楷体 说明的材料。第二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应加强和完 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 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农业保险保 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正2-1、2-2),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 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7月30日前 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 料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 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二十六条对于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报送的保费 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给予保费 补贴支持。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各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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