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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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名称:幼儿园管理条例信息索引:360A02-03-1989-0003-1生成日期:1989-09-11发文机构:国家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内容概述: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

2、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

3、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I。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

4、经费来源。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R导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

5、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

6、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沼古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条。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

7、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

8、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

10、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幼儿在园生活、游戏和学习的需要,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一、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见表1O表1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服务类型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全日制1:51:71:71:9二、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和班级规模配备数

11、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位幼儿在一日生活、游戏和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指导。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对所辖社区或村级幼儿园(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的中心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和需要增配巡回指导教师。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

12、配备数量。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足本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并确保在教师进修、支教、病产假等情况下有可供临时顶岗的保教人员。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标准见表2o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表2幼儿园班级规模及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标准年龄班班级规模(人)全日制半日制专任教师保育员专任教师保育员小班(34岁)2025212有条件的应配备1名保育员中班(45岁)2530212大班(56岁)3035212混龄班302123三、其他人员配备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

13、儿园可设3名。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幼儿园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四、本标准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合格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信息名称:关

14、于颁发全国幼儿网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信息索引:360A06-05-1996-0029-1生成日期:1996-01-26发文机构:国家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教人(1996)10号信息类别:基础教育内容概述:学前教育工作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教人(199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天津市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现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资格)颁发试行,本资格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幼儿园。资格是根据我国幼儿教育对幼儿园园长素质提出的要求、兼顾园长队伍现状而制定的;是选拔、任用、考核和培

15、训幼儿园园长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采取有大措施通过组织岗位培训和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工作锻炼,使幼儿园园长努力达到资格的基本要求;同时做到按资格选拔、任用新的园长。实施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地试行资格掌握具体标准时,可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一、园长任职资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二)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合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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