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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星创天地”运营管理,集聚创新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农牧业农牧区创新创业活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3)5号)、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3)149号)、“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2019)6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的推进农牧业农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牧业创新创业一站式
2、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牧区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第三条“星创天地”建设运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以农业科技示范区、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机农技服务机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为载体,整合科技、人才、信息、金融等资源,面向科技特派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乡村振兴专干、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等创新创业主体,集中打造融合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的
3、“星创天地”,进一步激发农牧业农牧区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自治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双创领导小组”)是自治区级“星创天地”的决策议事机构,批准自治区级“星创天地”的政策制定、认定、撤销,审定国家级“星创天地”推荐名单,审定自治区级“星创天地”建设扶持资金、运营管理经费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自治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双创办“)是自治区级“星创天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向自治区双创领导小组提请“星创天地”的政策制定、认定(推荐)、撤销、拟定建设扶持资金及运行管理经费等重大事项,落实“
4、星创天地”申报、评审、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支持“星创天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自治区双创办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星创天地”申报、评审、管理、绩效考核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第六条各市(地)双创办负责本市(地)“星创天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做好顶层设计,落实国家、自治区“双创”有关政策措施,为“星创天地”建设、运营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市(地)实际和产业发展,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统筹各类科技、产业项目向表现良好的“星创天地”倾斜,规划、建设、扶持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星创天地”;加强“星创天地”品牌和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农牧业农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推
5、进“星创天地”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第七条“星创天地”建设运营单位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行使建设与管理职能,推动基础设施、创新能力与创业环境建设;落实自治区双创办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支出“星创天地”建设扶持资金及运行管理经费;及时总结分享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八条“星创天地”申报认定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二)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和研发能力。立足地方农牧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发展方向,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或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S)具
6、有一定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具有IOO亩以上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创新创业示范场地或创业培训基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公共交流、技术交易、研发检测或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低成本或免费供创业者使用。(四)具有较强的管理服务能力。拥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专业化管理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创业导师队伍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技术培训,能解决涉及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五)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已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不少于8家,解决就业岗位不少于50个。(六)具有较强的技术技能服务能力。提供农牧业绿色增产增效、高效健
7、康养殖技术、生物防治、成果转化示范等技术指导服务,开展种养加先进适用技术技能培训,年度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10次,年度培训农牧民、技术人员等不少于100人次。(七)具有良好的创业服务机制。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创业企业孵化支持政策。(A)鼓励“星创天地”向高新区、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双创”示范基地等科技创新基地聚集,优先支持获得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支持的申报主体。第九条“星创天地”申报、认定程序:(一)自治区双创办组织年度“星创天地”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提交建设申报书及总体规划。(二)“星创
8、天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市(地)双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自治区双创办。(三)自治区双创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评审论证,评审采取打分制,分为优秀(90-100)、良好(75-89)、合格(60-74)、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60分及以上评审通过,60分以下评审不通过。(四)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提请自治区双创领导小组认定为自治区级“星创天地”。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条“星创天地”应于每月25日前通过“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十一条“星创天地”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变更法人、注册地址、
9、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地)双创办同意后,报自治区双创办备案。第十二条“星创天地”建设期为三年。每年由“星创天地”建设运营单位提出年度绩效考核申请,经所在市(地)双创办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双创办。自治区双创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采取打分制,分为优秀(90-100)、良好(75-89)、合格(60-74)、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60分及以上绩效考核通过,60分以下绩效考核不通过。第十三条自治区双创办建立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奖补政策,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星创天地”加大扶持力度,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考核不通过的“星创天地”限期整改(整改期为
10、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绩效考核。第十四条“星创天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星创天地”将本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自治区双创办,主要包括“星创天地”建设进展、创业孵化情况、效益情况、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第五章政策扶持第十五条为了进一步扶持“星创天地”建设,对条件成熟、绩效突出、符合要求的“星创天地”择优纳入自治区级“双创”平台体系予以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及年度运行管理经费补贴。自治区科技厅对拟支持的“星创天地”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及年度运行管理经费编制预算,纳入“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列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并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科技厅部门预算。第十
11、六条“星创天地”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用于“星创天地”场地购置或租赁、新建或改扩建、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线上线下服务内容开发、成果交易、科技金融、认证检测等服务平台建设。年度运行管理经费用于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赛事、论坛沙龙、导师咨询、创新创业产品展示等活动及运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合理合规支出。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及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七条“星创天地”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标准按照“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2019)66号)中“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资助标准”执行(如有修改,参照修改后的标准执行),根据评审结果分等级
12、、分年度择优予以兑现:(一)“星创天地”评审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按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资助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二)“星创天地”评审结果为良好等级的,按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资助中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S)“星创天地”评审结果为合格等级的,按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资助最低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四)“星创天地”评审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资助。第十八条“星创天地”在三年的建设期享受年度运行管理经费,标准按照“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2019)66号)中“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13、运营管理补贴标准”执行(如有修改,参照修改后的标准执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等级择优予以兑现:(一)“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按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补贴标准优秀等级给予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二)“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等级的,按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补贴标准良好等级给予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三)“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的,按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补贴标准合格等级给予年度运行管理经费;(四)“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资助。第十九条按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19)76号)规定,优先支
14、持“星创天地”及其入驻对象申领科技创新券。第二十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及自治区大型仪器共享网络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向“星创天地”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创新资源有效流动。第二十一条对评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或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星创天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星创天地”。第二十二条已获批的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级“星创天地”,需按本办法进行评审、绩效考核,符合要求方可兑现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及年度运行管理经费。第二十三条强化“星创天地”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及年度运行管理经费的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
15、绩效低下的将及时清理退出。自治区双创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暗访、调取水电网络等使用数据和公众监督等方式对“星创天地”建设运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星创天地”认定资格,收回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及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存在骗取、套取国家、自治区扶持资金的;(二)重复领取“双创”载体扶持资金的;(三)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申报认定、绩效考核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五)两次绩效考核等次不合格的;(六)拒不配合自治区双创办相关工作的;(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星创天地”统一命名为
16、“XX(地市)(产业特征,企业、合作社名称等)星创天地”。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自治区双创办负责。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3)149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星创天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17)326号)同时废止。附件:1“星创天地”申报书2. .“星创天地”总体规划3. “星创天地”评审认定指标体系4. “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申请书5. .“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打分表6. “星创天地”年度报告附件1“星创天地”申报书星创天地名称:申报单位(公章):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月日“星创天地”名称申报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申报单位性质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