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91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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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引言2二、相关理论概述3(一)隐私权的内涵3(二)隐私权的特点31隐私权具有独立性32.隐私权具有综合性4三、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及责任承担4(-)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41 .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分析42 .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分析5(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51 .停止侵害52 .赔礼道歉53 .赔偿损失5四、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6()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不明确6(二)隐私权与名誉权混淆6(三)缺乏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7(四)网络隐私权专门法规不足7五、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8(-)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8(二)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8(三)立

2、法完善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9(四)构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9六、结论10参考文献:H摘要隐私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一种,是人的尊严的重要内容。隐私权最早是由西方国家提出的,和西方国家倡导的自由平等的精神有很大的关联。隐私权属于一项个人权利,也是公民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开展私人活动的前提。由于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民主性国家,所以我们国家比较重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过,因为目前我国的法治体系正在不断地变化以及成长中,所以有一些公民的权益没有受到很好的保障,例如,这篇文章提到的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我国是一个由公民为主的民主性国家,公民是一个国家奋斗和发展的关键,我们国家各个领域的发展都离不开我

3、国的公民,所以,相关政府要重视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让公民的生活更加的便利。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一、引言由于我国科技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侵犯了隐私权。但是,因为国情以及国家治理方式的不同,每个国家对于公民隐私权的政策保护也是不同的,这反映了问题的复杂性。通过关注这些实际问题,律师和学者继续加强他们对个人的隐私权,并丰富和发展个人的隐私权。但是,在当前,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因此法院经常在类似案件中给出不同的结果,司法实践也受到影响,因此,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是司法界目前应该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个人信息对于各种媒体资源、业务和应

4、用程序变得越来越重要。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进一步扩大了个人数据的个人使用领域,暴露了大量个人数据的泄露,降低了个人数据的安全性。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和滥用在今天已司空见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也会出现数据泄露的问题。在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中,隐私权一直是国家和社会较为重视的一项公民权利。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公民的个人数据很难保护,信息总是被泄露,这让我们的公民感到不舒服。受隐私保护的个人信息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私密、不愿公开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婚姻状况、财产等。侵犯公民隐私权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冲突。因此,该国必须执行隐私法以保护其公民的隐私。中国政府还需要明确隐私保护的范围,确保其

5、保护的隐私的合法性,所以我们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必须是合法的。例如,作为一位律师,有义务对自己的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可以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向他人透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当客户涉及到一起刑事案件的时候,律师即使知道自己的委托人存在犯罪行为,他依旧有替委托人保密的义务,但是他不可以阻止其他人向有关部门检举其委托人的违法行为。二、相关理论概述(1)隐私权的内涵1980年,Samue1D.Warren和1oUiSD.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隐私权,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开始。与个人的特定权利相比,个人信息是个人的最终权利,例如信息权和言论自由权。但是,自从隐私权的出现以来,世界各地的

6、专业人士和学者对隐私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为隐私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法律领域的学者对隐私有不同的看法。张永秀认为个体都拥有隐私权,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权,非法滥用他人,知识,收集,使用,披露,和平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权确定参与程度。在他的个人生活中,无论他是否向他人展示自己的个人生活,无论他的开放程度和程度如何。汪凯丽认为,隐私权适用于个人控制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就个人而言,“它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解释在界定隐私权方面存在争议。隐私的对象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侵犯了隐私权。也就是说,只有当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时才会发生突发新闻。但新闻报道的重要防御措施是新

7、闻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注意。由于报告内容与公众利益无关,如何)将其作为保护公众利益的基础?这显然是有偏见的。因此,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系。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一个人的一个重要属性是社会性,人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许多情况下,公共利益对个人有很大影响,但是,我们无法延伸这种有限的关系。虽然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导致个人利益的增长或下降,但客体的隐私目标是平衡的。(二)隐私权的特点1 .隐私权具有独立性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己为理论界所认同。然而,对于隐私权的独立性有着不同的看法。隐私法与其他人权的关系接近于民法,因为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隐私权在民法史上早已得到保护,所以这种保

8、密权是法律实践。从批判性分析的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保密性不仅会影响受害者的内心痛苦,还会因社会态度等情况而损害其名誉。毫无疑问,对保密性的入侵往往伴随着匿名性。在社会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2 .隐私权具有综合性隐私权是一项静态的、消极的权利体现,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的特点,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去处分他人的隐私,也没有义务对其隐私保密。但隐私权具有抗辩权,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方面,它也有正能量,判断限制他人侵犯隐私权的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即隐私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隐私权属于特定的个人,因此个人有权适当

9、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满足其特定的需要。例如,个人可以拍摄自己的身体照片并将其挂在私人空间中以自娱自乐。同时,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使不得侵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共秩序、良好的礼仪和第三方的利益。例如,不允许公开展示其隐藏部分的缺陷;不允许任意使用第三方的隐私或声誉。隐私权是指个人向社会公开其隐私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和让他人向社会公开的权利。这里的公共项目可能是具体的,也可能不是具体的。当权利人披露其隐私和某些人员时,权利人并不绝对放弃其隐私权,因此他或她对该信息仍享有隐私权,这意味着这些知情人仍需这样做。披露权利人的隐私。当数据保护持有人向不特定的多数、公众披露其隐私时,这部分信息就失去了保密性,不再享

10、有所有者在这部分的原有隐私权。三、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及责任承担(-)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著名律师王立明教授在他的新的个人权利理论中定义了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私人信息和生活空间的控制权和排他权。他人非法干涉侵权、知识、收集、使用、披露的人格权。目前,我国大多数司法研究者已经认识到这一愿景,与其他隐私权相比,公民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分析隐私权必须与名誉和其他权利同名,每个公民都必须享受国家和人民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国隐私法发展的总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民的隐私都应该得到保护,所有公民的隐私都是平等的。在中国,一些政府机构、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对公民的具体

11、情况负责。例如,公共安全部了解公民的家庭记录,婚姻登记室了解公民的婚姻状况、住房和财产记录。同样,某些部门的公民可以执行某些具体的特殊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他在公众的人身权利方面占有公民的隐私,并可能受到某些限制,例如官员、军事人员、隐私信息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控制或访问。3 .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分析为什么隐私权可以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学术界关于合法隐私权的基本原理有多种理论,但最重要的是个人尊严和个人自主权。在任何情况下,隐私权都可以被证明是一项基本和必要的权利。隐私法非常重视人的主观性。即人的一切行为和相关的事情都是特殊的隐私,需要人来引导,不受外界环境或他人干扰。因此

12、,合法的隐私权必须以人的尊严为基础。个人的尊严是指不能以人为手段或目的,而自己是目的的存在。也就是说,一切手段都需要为人服务,对私事形成自己的想法和看法。法律的目的是以保护基本权利和限制国家公共权力为手段获得保护人的尊严的后果,保护人的尊严就是基本权利的实现。除了最能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外,隐私权是基本权利之一。与自由权一样,人的隐私权本质上是不可侵犯的。关于隐私内容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隐私权、名誉权等。(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1 .停止侵害如果行为人继续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害者可以请求法院命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任的终止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这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对于及时制

13、止侵犯隐私权行为,防止后果扩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攻击者正在传播受害者的隐私信息,受害者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应当指出的是,犯罪的终止只涉及持续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终止或不作为的侵权行为。2 .赔礼道歉道歉是指责令行为人承认错误,向受害人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攻击者可以口头向受害者承认错误或书面道歉。但是,隐私权的适用必须谨慎,由于隐私权的主体涉及个人数据、自然人不愿披露的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与公共利益无关。公开道歉时,行为人可以继续客观披露其他个人信息。结果,受害者的生命非但没有得到安慰,反而进一步受伤,因此,在采用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时,应注意道歉的方式或受害人的特殊要求。3

14、.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财产损害,二是非财产损害。这两种类型的伤害区分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资产交易是指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损失,包括现有资产的减少和潜在利益的丧失。代表交易是对财产没有直接所有权或价值的损害。具体的伤害结果首先是指精神上的痛苦,如特权待遇、痛苦和悲伤,其次是身体上的痛苦。侵犯隐私造成的无形损害赔偿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侵犯隐私造成的无形损害可以在侵犯隐私造成的无形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计算;隐私权的使用可以根据肖像权的侵犯来计算。因肖像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计算,财产损失按全额赔偿计算。四、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不明确20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5、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人格权篇”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利用专门的篇章对隐私的定义和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此次民法典对隐私权的重视,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不仅为现实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托,而且充分体现出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方针,是法制文化和法制精神的重要体现。与隐私法相比,隐私的准确性和内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某些权利难以正确行使。隐私权受到通俗法的保护,尽管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正在审理中,但民法不能侵犯人权。国家保持保密。在制定民法的广泛原则时,我国未能保护隐私权,特别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隐私权被个人遗忘。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和国际经济的发展,主权争议

16、有所增加。与此同时,隐私权已成为一项人权。我们的人权必须在没有保密的情况下得到解决。虽然我国赔偿法对隐私权有一定的规定,但民法或未来民法的一般原则必须体现隐私权。我们的民法必须面对尽量减少法律积压的问题。如果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需要法律,则需要将相关权利纳入民法,完善隐私的民事保护制度。民法的传统性质是隐私保护往往是不可靠的。(二)隐私权与名誉权混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应当得到保障,但在实践中,公民的隐私往往是名誉问题。名誉权意味着保护个人名誉和利益的权利。不同于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在性质、主体、法律利益和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基于名誉权的隐私保护实际上是将隐私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来使用,这并不能促进对隐私的充分保护。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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