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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数据要素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促进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授权,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授权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名词解释】本
2、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公共数据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具有经济社会价值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指标、数据报告、数据模型算法、数据应用等标的物。(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是指经区政府按程序依法授权,开展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和产品开发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授权运营单位)。(五)公共数据合作方,是指会同授权运营单位开展数据应用或产品开发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3、组织。(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是指用于支撑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的平台。(七)数源部门,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服务的组织。(A)数据主体,是指相关公共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应当遵循“一场景一清单一授权、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坚持统筹管理、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合规高效、安全可控。第五条【职责分工】【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职责】区
4、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作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统筹、指导、监督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统筹组织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编制、授权运营单位资质审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申请审核、公共数据运营成效评估等相关工作;(二)组织制定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制度、操作指南、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统筹本区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和异议处理机制;(四)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专家评审机制,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制度制定、应用场景评审、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等提出评审意见;(五)统筹推进本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数源部门职责】数源部门负责下
5、列工作:(一)明确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组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二)开展本机构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更新和治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申请审核等工作;(三)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四)落实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有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其他工作要求。【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工信、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等活动。网信、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第二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流程第六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流程包括信
6、息发布、申请提交、资格评审、协议签订等。第七条【信息发布】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布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报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第八条【申请提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请。第九条【资格评审】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发改、财政等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第十条【协议签订】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授权运营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授权运营协议签订模式。第十一条【协议要求】授权运营协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授权主体和对象、授权内容(数据及服务平台)、授权
7、流程、授权应用范围、授权期限、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和撤销机制、不可抗力等。授权运营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第三章授权运营单位管理要求第十二条【资质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二)具备满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第十三条【技术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技术管理要求:(一)熟悉并理解国家、省、市、区公共数据管理、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二)熟悉公共数据的管理
8、和应用,具备运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三)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四)具备接入政务外网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进行获取、管理和应用的软硬件环境;(五)具备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六)具备针对公共数据合作方的管理能力;(七)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第十四条【主要职责】授权运营单位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负责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管理流通、开发利用、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不
9、得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违规提供给第三方;(二)负责拓展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完善升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积极引入相关社会数据,投入必要的资金及技术;(S)负责引入多元公共数据合作方,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合作方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准入资质要求,采用合同约束、信用管理、考核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公共数据合作方进行监督管理;2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公共数据合作方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完善公共数据合作方退出管理规则,做好退出程序;3 .按需合规向公共数据合作方授予数据获取、产品和场景授权、权属管控等方面的权限。第四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第十五条【平台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实施集约化建
10、设,除授权运营单位搭建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外,原则上不再另建独立的运营平台。如市里统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按全市要求实施。作为本区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全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数源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实际获取公共数据运营权。第十六条【平台功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标准,在政务外网划分单独的区域进行部署,对外应包含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展示、数据产品及服务登记备案和展示等功能;对内应实现租户隔离、开发与生产环境隔离,具备用户身
11、份认证、授权管理、访问控制、数据资源对接、安全脱敏、算法建模、全程审计、计量计费、安全监管、封存销毁等功能,保障公共数据运营全过程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第十七条【平台安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管理和运维,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第十八条【平台服务协议签订】获得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后,依托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开展数据运营和开发利用前,公共数据合作方应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协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平台提供
12、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保密条款等。第五章公共数据授权和利用第十九条【公共数据资源申请】授权运营单位结合应用场景按需提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申请,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评估确认,并经数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授权使用。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地理、文化、教育、科技、环境、安监、金融、质量、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第二十条【公共数据安全使用】授权运营单位在确保个人隐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扩大供给使用范围。涉及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在获得真
13、实、有效、安全授权后按应用场景使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二十一条【登记备案】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授权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的定价依据、应用场景、使用范围及方式等信息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对授权运营单位加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模型查验等合规及安全审核。第二十二条【流通管理】经审核批准后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公益性向社会提供或上架至深圳数据交易所等进行市场化流通交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流通相关活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相关
14、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交易定价】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定价应以数据应用价值为重要依据,遵循依法合规、普惠公平、收益合理的原则。第二十四条【数据质量管理】区公共数据主管单位会同数源部门、授权运营单位共同建立数据质量逐级倒查反馈机制,对于错误、遗漏等数据质量问题,由数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各部门公共数据共享及质量反馈情况纳入区数字政府绩效考核。第六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成效评估第二十五条【评估对象和职责】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评估,并将授权运营工作情况报送至有关部门。数源部门、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在评估期限内开展自评估,并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评估佐
15、证材料。第二十六条【数源部门评估】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据数源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审批次数、调取情况、数据质量水平、数据资源应用情况等维度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绩效评估,并作为对数源部门给予信息化建设激励的依据。第二十七条【授权运营单位评估】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公共数据合作方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水平、合规水平、质量水平、应用成效等维度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予以清退。第七章权益保障第二十八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的原则,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的研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生的非税收入按照福田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第二十九条【授权运营平台收益】授权运营单位按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约定,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应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产品开发,对投入实际劳动和技术产生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获得相应市场收益。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可视情况采取有偿使用机制,应以平台基础设施的资源消耗,以及数据脱敏、模型发布、结果导出服务等成本核算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