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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栗坡民族中学关于姚先珍同学的研判报告一、学生基本情况姚先珍,女,汉族,2006年5月10日生,身份证号:53262420060510022x麻栗坡县民族中学九年级7班学生(融合班学生),麻栗镇家住麻栗镇红岩村委会红岩下村小组(现住县职中异地搬迁住宿区1301室)。建档立卡户,挂钩责任人:赵翔(15012188030)o该生现在江苏苏州。父亲:姚维彦,联系电话:13887667305母亲:韦堂琼,联系电话:183876918IOo二、家庭情况姚先珍,系姚家长女,全家共四口人。父亲:姚委彦,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现年49岁,身份证号:532624197104210311,现在广东打工。联
2、系电话:13887667305o母亲:韦堂琼,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现年36岁,身份证号:532624198408070025,现在在麻栗坡腾达超市上班。联系电话:183876918IOo弟弟:姚先伟,男,汉族,2009年7月出生,现年11岁,现在在麻栗坡县第二小学就读。三、原因及责任分析通过走访,姚先珍同学失学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父母关系不和谐,麻栗坡地区少数民族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思想意识淡薄,受读书无用论影响较大。二是其父母监管不到位,对青春期孩子的家庭教育方法不恰当,两人本身思想意识不够高,对子女入学支持力度不够,两人长期在外地打工,周末及假日姚先珍基本上处于托管状态。三是该家长
3、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综合以上原因分析,监护人姚维彦、韦堂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之,姚先珍一家的行为已造成家中孩子未能按相关要求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四、已采取的劝返措施根据云教规2018
4、2号文件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开展了以下劝返工作:1、2月26日,打电话给该生母亲,该生母亲告知:该生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清楚。通过电话要求家长尽快联系该生返校就读。联系到后及时告知民中班主任。2、3月4日,通过电话联系该生父亲,父亲称不知去向。联系该生母亲,称大约在浙江。然后联系该生,她只说在江苏。然后叫她通过微信发位置,从微信地址得知:该生现在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低压开关厂。劝她返校读书,她说现在不回来读书。3、3月9日,挂钩责任人赵翔电话联系该生家长,
5、要求其家长找到学生,劝其返校。家长称,只知道该生在江苏,具体位置不详,会进一步落实。五、下步劝返措施1、要求班主任保持联系学生,随时掌握学生的最新动态,开展有针对性的劝返工作,直到学生返校为止。2、鉴于不清楚学生具体所在地,建议镇党委政府致函辖区派出所,协助查清学生所在具体位置。3、将情况上报县人社局,发函至该地用工单位(厂),劝其返校。六、学校研判报告1学校挂钩教师保持联系学生,随时掌握学生的最新动态,针对具体情况因人制宜开展有针对性的劝返工作;2.让姚先珍妈妈想办法联系姚先珍,劝姚先珍尽快返校上课,并劝说姚先珍安心在校学习,直至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七、镇人民政府的研判意见1、麻栗镇政府将根据该生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联系家长,找到该生,责令家长送学生返校,让其完成学业直至初中毕业。2、致函至辖区派出所,协助查清学生所在具体位置。3、将情况上报县人社局,发函至该地用工单位(厂),劝其返校。4、按照控辍保学“四步法”开展劝返工作,责令监护人劝其返校。麻栗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