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长期)租赁协议书[00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厂房(长期)租赁协议书[001].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厂房(长期)租赁协议书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平安管理,依据国家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平安责任,特签订如下平安管理协议书。如未能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并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则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出租方平安管理职责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平安生产条件。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平安状况及消防要求。3、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管理网络,对承租方的平安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对平安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觉的事故隐患,根据平安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惩罚。5、发觉承租
2、方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马上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准时向所在地方的平安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书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承租方平安管理职责1严格遵守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平安生产资质和条件,并听从出租单位在平安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2、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及平安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3、加强平安检查,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3、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平安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平安规定;锅炉及压力表、平安阀应定期校验,严禁超温、超压和其它违规使用,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改动。4、承租厂房、场所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场所。5、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事故类别,准时、照实报告上级有关监管部门。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平安管理职责1、本平安管理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加文件,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时签订。2、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3、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规定。5、合同生效后15日内,出租方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报所在地的辖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平安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方和所属辖区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出租方:承租方:负责人:负责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