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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三条专家包括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专家委员会专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四条专家
2、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第五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第二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第六条组建XX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其主要职责:(一)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对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XX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三)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第七
3、条组建XX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由水旱、地震、气象、海洋、化工、矿山等行业的若干专家工作组组成,其主要职责:(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三)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
4、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配合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制定专家遴选、使用、考核等相关制度,配合省应急厅有关处室组织专家的遴选,承担专家的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工作。(三)配合省应急厅有关处室选聘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四)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汇
5、总专家使用、需求等单位的各类评价,形成专家工作情况简报。(五)收集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工作相关的各类需求及专家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及时向省应急厅报送。第三章专家的选聘第九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省应急厅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专家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经本人同意后,颁发XX省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证书。第十条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省应急厅有关处室负责推荐。经省应急厅审查、考核通过后颁发聘书和专家证。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进行调
6、整。(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四)专家应满足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10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等要求。(五)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相应的遴选条件。第四章专家的使用第H一条省应急厅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参与应急重大突发事
7、件应急处置和提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决策服务时,由厅领导确认,秘书处发出邀请。第十二条省应急厅聘用专家委员会专家执行任务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由省应急厅有关处室按照需求,立即选择相应专家,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口头请示分管厅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二)需专家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省应急厅有关处室按照需求,提前3-5天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调配选用,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三)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按要求及时将工作材料上报,秘书处将专家工作情况、使用单位评价等内容整理汇总,建档留存
8、。第十三条若专家委员会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呈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使用后按规定纳入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管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四条其他单位需从相应专家委员会中聘用专家的,可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第五章专家的管理第十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省应急厅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深度分析我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形势,对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决策部署、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建议可随时向秘书处反馈,由秘书处收集整理,向省应急厅呈报。第十六
9、条秘书处在省应急厅的指导下,建立完善多项专家管理工作机制,保障专家委员会专家有序开展工作。(一)完善专家遴选办法。根据专家不同的任务类别,制定不同的遴选条件,通过审核、考察等多种方式选择不同行业领域优秀专家,满足各种应急任务的需求。(二)专家调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专家调用工作程序,保证专家在接到不同任务的调用通知时,及时有效的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安全检查、技术评审等各类专家服务工作。(三)专家工作会商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事件、敏感问题、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形成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对策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四)专家重大课题调研制度。专家按各自所在行业,每年度
10、研究提出若干重点调研课题,经秘书处审议后组织实施。重大课题调研成果由秘书处印制成册,报送省有关领导、省应急厅及各市应急管理局,并推荐在权威网站或刊物上刊登、交流。(五)专家工作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专家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完善处置机制,工作任务结束后2周内,向秘书处提交任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秘书处定期整理汇总专家工作情况,报省应急厅审阅。(六)专家考核工作机制。秘书处实时掌握专家的思想动态、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使用情况,把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次数、表现情况和使用单位评价等内容纳入专家的年度考核中。省应急厅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11、七)专家工作保密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保证专家在处置涉密突发事件和参加不适宜公开的课题研究过程中,遵守保密规定。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专家,将按制度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A)专家工作保障制度。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视工作需要,为专家提供交通、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灾害的应急处置的专家提供人身商业险保障。专家从事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现场检查评估、重大课题调研、技术评审等各类工作所需费用由省应急厅专项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七条专家具有以下权利:(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二)
12、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专家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聘用单位和秘书处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省应急厅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13、(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委托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七)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
14、专家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由秘书处约谈,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一年三次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二)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由省应急厅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四)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由省应急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