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销存管理制度(2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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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销存管理制度(22篇)进销存管理制度(通用22篇)进销存管理制度篇1一、货物验收入库1 ,货物到公司后库管员依据清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入库。2 .对入库货物核对、清点后,库管员及时填写入库单。一联做帐,经办人持一联做凭证。3.库管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入库。a)未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的采购。b)与请购单不相符的采购物资。c)运输过程中损坏的采购物资。d)有效期过半的货物。e)客户退回货物包装污染、破损等无法二次销售的。4.因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库的货物,库管员要到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补填“入库单”。二、货物保管1货物入库后,需按不同品牌和用途分类分区放,做到二齐、三

2、清、四定位,a)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b)三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c)四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2 .库管员对货物月末进行盘点,若发现误差须说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备案。3 .货物的库存数量公司不定期的安排人员会同库管进行大盘点,盘点数量由双方签字负责。对出现的误差由库管负责说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备案。三、货物发放1 ,库管员凭业务员书面订单发货,货物数量不足或已经断货的由库管负责在书面订单上注明。2 .库管员发货根据产品效期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3 .销售人员所需货物无库存或库存不足,库管员应及时通知采购。4.任何人不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

3、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5、整箱发放的货物,库管员负责开箱查看数量、污损情况,如有数量不对、污损情况的,在出库前及时添加和调换。6、库管员有责任对发物流的货物进行二次加固封箱。7、赠品须凭批准的赠品申领表发放。8、货物一律按照公司统一制定发货价发放;其他情况须有批准的折让申请单。9、以兑奖卡换货的一律交卡领货,并由领用人签字。四、货物退库1、客户退换货须有客户签名的退换货明细并附销售员的客户退换货说明表方可入库,库管员有责任对退库的货品进行二次检查,污损的货物有权拒绝退库。2、经批准的损坏货物退库,库管员要做好记录和标识。进销存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保险定点

4、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江苏省贯彻实施细则(苏劳医1999)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_)3号),以及药品管理相关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资格,经公开招标定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零售药店定点原则是合理

5、布局、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择优定点。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区、集贸市场、街道(镇)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点设立定点药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连锁公司在同一街道(镇)定点药店的数量不能超过该街道(镇)定点总数的1/2。总量控制:以街道(镇)为单位,每12万户籍人口设家点药店,原则上市区总量控制在200家左右,并根据行政区划变化、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实际情况,适时增加定点数量,满足保人员购药需求。自愿申报:零售药店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遵守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执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可申请定点格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择优定点: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药店,取得定点资格后,以置布局、经营面积、资金规模、药

6、品品种数量、药品价格、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作为择优定点条件,以评分高者为优,根据定点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定点。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一)符合定点药店区域规划布局设置的要求;(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正常经营满年的。(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保证服务质量,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四)药店经营仅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医疗器械。(五)必须具有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

7、相关品种(不少于800种,不含中药饮片)的能力。(六)应配备一名以上药师(包括药监部门认可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药师(含)以上职称,下同),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至少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七)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A)建立健全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帐薄设置、核算和记账方法等财务制度。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单独立账,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九)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并接入监管部门远程管理系统。(十)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为资金数额)30万元以上;在市区

8、内环高架以内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区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第五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十)项规定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凭证;(五)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上岗证、半年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证

9、原件及复印件;(六)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七)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A)药店所处街道(镇)证明、零售药店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或可经营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九)药店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第七条具有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根据布局规划和择优定点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医保定点,有效期为年。布局规划和择优定

10、点条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确定。首次招标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并经年审合格的零售药店中进行。第八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应对招标确定的定点药店进行医保政策、业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签订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费用结算、违规处理、违约责任以及费用审核与控制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有效期一般为年,定点资格年审合格后方能续签。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或停止协议,但须于30天前通知对方,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第九条定点药店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医保管理工作,及时按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和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药品购、售管理(一)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各定点药店使用个人帐户配购药品。(二)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配购药品时,每天不得超过一次或费用不超过200元;每月不得超过次或费用不超过800元。超过规定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三)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配售服务时,应认真核对本人社会保障卡,对因行动不便等原因由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做好代购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以备后查。同时,药师应认真询问病情并指导用药,一般药品不得超过日用量;急诊用药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对于某些

12、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适当延长。对于外配处方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四)定点药店对所配售的药品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要求,医保划卡购药(同品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费用结算应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并单列记帐。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药店的检查和费用审核,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结付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定点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结算、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和账目清单。第十二条定点药店变更或歇业核准备案。定点药店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所有

13、制形式、经营地址等内容或歇业的,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或批准歇业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定点条件的,办理定点变更或歇业备案手续,并送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对于营业地址需要变更至其他街道(镇)的(按定点规划要求尚能定点的),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前,书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地址变更备案。备案四个月后尚未办理定点变更手续的,原医保定点(包括医疗服务协议)自动终止。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和社保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药店的检查和年度考核。要对定点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定点

14、药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限期至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服务协议:(一)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需求或医保划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售价的;(二)财务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医保专用发票的;(四)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五)不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资格的申请。同时移交药监、工商、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一)采用伪造或变造账目、票据等手段

15、结算医保基金的;(二)采用各种方式,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直接或者变相销售保健品、食品及非医保范围的其他物品的;(三)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违反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四)未提供医保服务,却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医保费用的;(五)药品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能真实反映医保结算情况的;(六)为未定点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划卡结算医保费用的;(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仍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A)经营地址变更后未按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行在新地址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九)拒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考核的;(十)连续一个月未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且不进行歇业备案的;(H)不参加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十二)两次暂停服务协议限期整改后仍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十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苏劳社医管(20_)5号和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锡劳社财20_)9号)规定,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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