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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学科类省
2、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
3、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2 .研究制定省重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省重的建设与运行。3 .负责省重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省重的考核、评估
4、等。4 .聘任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省重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省重的建设和发展。2 .指导省重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省重建设。3 .协助并落实省重建设与运行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4 .协调解决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依托单位是省重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制定省重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5 .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组建省重学术委员会。6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
5、,向科技厅推荐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重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7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8 .配合科技厅对省重进行考核、评估等。9 .具体负责指导省重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第三章建设第十条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新建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省重,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一条申请建设省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原则上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实验室。2 .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
6、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省或国内前列。3 .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4 .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主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5 .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IOOO平
7、方米,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IooO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6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7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省重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省重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厅市(州)共建省重总体上应基本满足上述条件要求,遵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坚持标准、厅市(州)共建、以市(州)为主”原则,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且地方政府对省重建
8、设有需求,并列入厅市(州)会商议定事项。第十三条新建省重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对应填写学科类或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其中合作共建省重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第十四条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通过后组织省内外7-9名同行产学研高水平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经相关程序后择优立项,并下达省重立项建设通知。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五条省重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省重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年
9、在省重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省重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省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第十六条省重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省重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11/5名省内外具备正高级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同一位专家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重的学术委员,鼓励更多地聘任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推荐,科技厅聘任,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
10、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七条省重应是科技资源汇聚的有机整体,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研究设备、研究成果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财政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率先实现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第十八条省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第十九条省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应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
11、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加强对外合作。第二十条省重应根据研究方向,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45岁及以下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引进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人/年,搭建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第二十一条省重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或开放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第二十二条省重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
12、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第二十三条省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重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省重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省重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第二十五条省重应重视科学普及,积极主动参加国家和我省科技活动周进行开放展示,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其中企业省重要面向科研
13、、教学单位开放。第二十六条省重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照重点实验室“一次办好”事项业务服务指南(川科基(2019)12号)有关程序办理。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省重,如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立项。第二十七条省重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省重序列。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八条省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科技厅每年通知要求,省重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
14、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第二十九条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省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重序列。第三十条省重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周期评估(5年为周期),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省重的基础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省重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重,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重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省重,科技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第三十二条省重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布省重考评结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专项经费后补助,并对新建省重给予引导性支持。专项经费主要由省重用于与省重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对考评优秀的省重,科技厅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科技厅专项经费,对省重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