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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运行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简称后补助)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省野外站)和在川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运行、开放共享、创新服务等予以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第三条科技厅负责组织省野外站新建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安排后补助。第四条后补助按照“优化经费配置、
2、鲜明激励导向、分类考评支持、引导各方投入”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章经费安排第五条后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用于野外站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第六条后补助按照新建、运行两类管理,经费按年度补助的方式拨付,支持如下:(一)新建后补助。省野外站新建当年,原则上统一支持50万元/个。(二)考核评估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的省野外站需要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予以2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考核结果为良好者,予以1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周期评估以5年为周期开展,评估结果为优秀者,予以5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三)在川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不参加省野外站考评(需提交年度或周期书面报告),按
3、照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考评通过结果,按年度支持20万元/个。第七条新建省野外站当年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建设一年以上省野外站参加周期评估当年还须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周期评估为优秀的,支持后补助50万元/个,不重复支持。第八条对于无故未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和考核的省野外站,按照考评不合格处理,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安排建议:(一)发布通知。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二)组织评审。科技厅组织开展省野外站新建评审和考核评估,根据评审通过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提出后补助支持建议方案。(三)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后补助支持建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厅组织核查处理。(四)实施补助。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补助支持建议方案后,由依托单位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补助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列入后补助项目拨付后补助。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省野外站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一条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