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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合同法律索赔产生的原因分析摘 要:本文分析了工程项目索赔产生的几点原因:一、施工合同缺陷。二、设计方面。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四、因物价上涨、货币及汇率变化。五、因拖欠支付工程款。六、工期拖欠。七、工程变更。八、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关键词:工程;索赔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大大加快,工程项目也逐渐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在选择合理低价中标的经营策略下,承包商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增强索赔意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施工项目法律索赔管理将成为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索赔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由此造成的直
2、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有时甚至危及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这不仅只是技术与理论上的不足,而是与许多问题诸如法律、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相牵连造成的。施工索赔是指数方中的一方提出投诉和要求,目的是维护一定权利,使合约条件得到合理调整或进一步解释,使付款问题获得解决或工期能够延长,或使合约其他条款的争议得到裁决。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
3、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是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无理争取或惩罚,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的。实践证明,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及发展社会主义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产生工程项目索赔的原因有哪些呢?现将其分析如下:一、因施工合同缺陷产生的索赔从理论上讲,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但是,这种作为依据的合同本身却很可能具有很多缺陷。首先,合同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完全性。即一份合同,无论规定的多么详尽,仍然无法穷尽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其次,在目前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承发包
4、双方对合同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这种心态和理念下签订的合同其可操作性与完备性可想而知。再次,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的专业分工以及其他范围太广,再加上合同相关人员客观能力与主观疏忽等多方面的原因,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同的协议之间以及图纸与施工技术规范之间都是可能出现矛盾的地方。此外,工程建设与法律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往往是“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这样的合同很容易导致与现实情况的脱节,从而引发合同纠纷。由于工程合同条款多,其中的矛盾和二义性常常是难免的。尤其是在国际工程中,由于不同语言的翻译和不同国家的工程惯例,常常会对同一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按照一般原则,承包商对合同的理解负责,
5、即由于自己理解错误造成报价、施工方案错误,由承包商负责。因此,承包商应对合同中意义不清、标准不明确或前后矛盾之处向业主提出征询意见。二、设计方面原因产生的索赔项目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如施工图与现场实际的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或设计图纸对规范要求、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明,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达不清楚等漏洞和缺陷,这些漏洞和缺陷都会给工程项目的建设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费用发生变化,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三、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索赔当前建筑市场是发包方的市场,承包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而建筑工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受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的不可预见因素的影
6、响,各种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也正是由于客观存在和不确定性,施工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增强风险意识为预防和规避工程风险,不可抗力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风险,或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因素,都可能使工程造价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索赔。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的变更、战争等。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四、由于物价上涨、货币及汇
7、率变化产生的索赔物价上涨的因素,带来了人工费、材料费、甚至施工机械费的不断增长,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度上升,承包商的利润受到严重影响,也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五、因拖欠支付工程款产生的索赔一般合同中都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延期付款计息的利率要求。如果业主不按时支付中期工程进度款或最终工程款,承包商可据此规定,向业主索赔拖欠的工程款并索赔利息,督促业主迅速偿付。对于严重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引起终止合同的严重结果
8、,承包商则必须严肃地提出索赔,甚至诉讼。六、工期拖欠的索赔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七、工程变更的索赔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八、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索赔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
9、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等人为因素,使合同双方都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尤其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承包商不考虑影响工程的其他因素,采取“低价夺标、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不考虑投标者的中标价是否合理,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中标价低的施工企业。但是,在具体施工中,不合理的中标往往会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质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引起垫支、拖欠工程款、银行利息、工期、质量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施工索赔。还有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或遗漏,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由工程师做出解释。但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释施工时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综上所述,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在处理工程索赔时,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照相应的程序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同时作好配合协调工作,尽力不因此原因造成更大的损失和矛盾,甚至停工,从而影响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并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的发生。目前建筑工程施工高风险、低利润,风险对于工程项目合同的双方都是存在的。风险主体承担工程中的全部风险往往是不经济的,风险主体通过制定合同条款或索赔等手段将风险转移给他人,我们相信,通过合理的合同管理和索赔是最为常用的风险转移手段,从而减少其损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