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主观题民事综合十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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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主观题民事综合十道题民事综合案例一满分56分,请同学们自我控时训练,在90分钟内完成作答。美国甲公司是世界上著名的A1产品开发生产商,在2023年10月,与中国经销商乙公司(上海市松江区)达成了人工智能保姆仪销售合同,将5000台保姆仪出卖给乙公司,总价1200万元。乙公司必须将货款一次性支付完毕。甲公司、乙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达成三方协议:建设银行为乙公司开具以甲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金额1200万元。但乙公司必须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打入50万元的承兑保证金。并且乙公司每卖出一批货物,就将销售价款的20%打入该账户作为保证金。该账户由乙公司与建设银行共同控制。同时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

2、承兑承担保证责任,约定如因为滞销而导致乙公司无法还清本息的,则甲公司在滞销货物市场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需在2023年1月1日一次性返还1200万元本金与利息。另外,乙公司、建设银行与丙公司又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的内容为:建设银行要求乙公司用该批货物设定质押担保,由乙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丙仓储公司保管,乙公司每销售成功一批货物并按照要求打入保证金后,建设银行再通知丙公司出具仓单放货。建设银行开具汇票后,乙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指示,甲公司将货物一次性运输至丙公司。丙仓储中心接受银行的委托来保管该批货物,并答应根据银行的指示开具仓单放货。甲公司拿到汇票后即将汇票背书质押给M信

3、贷公司以获取更多研发资金,汇票上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但M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N公司。N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P公司作为质押担保,但并未背书。乙公司的推销比较顺畅,先后签订三笔买卖合同,成功卖出2000台机器,并如约打入保证金。2023年10月乙公司将500台机器以15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己养老院(非营利机构),己养老院一次性付清价款。对于该笔交易,乙公司并没有告知建设银行,也没有汇款。丙公司在没有接到建设银行的指示就直接放货,己养老院取走该批设备后将其投入应用。半年后银行进行工作核对才发现此事。乙公司与超然公司(北京海淀区)磋商,欲将50台设备出卖给超然公司,双方经过2次磋商,其他条款都已

4、经谈妥,唯独对乙公司要求“买家7日内一次性付款,付款后发货”的条款双方均不退让,最后只好不欢而散。乙公司去松江区法院起诉超然公司,认为其是故意为之,欲追究超然公司缔约损失责任。超然公司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松江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法院查明,乙公司与超然公司的合同中有一条款:“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松江区法院管辖”。2023年12月,蓝天器械公司欲拓宽销售业务,于是将之前从乙公司购买的1500台设备抵押给光大银行获得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蓝天器械公司又将500台设备出卖并交付给庚智能销售公司。但光大银行对此交易并不知情。2023年春节期间,丙仓库由于工作人员梁

5、某疏忽而发生火灾,乙公司的设备毁损20台。由于乙公司投保了火灾险,可获得Q保险公司10万元的保险金。Q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准备向丙公司代位追偿。而丙公司则认为自己与乙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不能追偿,引发诉讼纠纷。据查,乙公司与丙公司都同属于厚小科技股份公司名下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厚小科技股份公司。此时建设银行才知晓此事,对10万元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2023年12月,蓝天公司无法清偿光大银行借款,光大银行欲实现抵押权便申请执行1500台设备。蓝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和光大银行之间有仲裁协议(确实有),法院没有管辖权。对此,法院没有驳回申请,依然作出了准许拍卖的裁定。庚公司的

6、500设备中尚未卖出的300台因此被法院查封。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无权查封自己购买的该批设备。2023年1月1日,乙公司未能清偿建设银行价款,此时保证金账户有100万元余额,丙仓库还剩设备1180台设备,经过评估价值300万元。建设银行还有550万元债权没有实现,建设银行遂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在甲公司到底应该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上引发纠纷,于是建设银行将乙公司与甲公司诉至法院。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建设银行对保证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4分)2 .N公司能否取得汇票权利?P公司是否取得汇票质权?(6分)3 .建设银行对丙公司管理的设备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对乙公司擅自

7、卖出的500台设备能否主张优先受偿?对此建设银行有何救济方式?(7分)4 .超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5分)5 .20台设备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谁可以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8分)6.建设银行对10万元保险金是否有优先受偿权?(3分)7Q保险公司对丙公司是否有代位追偿权?(5分)8 .光大银行对庚公司买走的设备是否享有抵押权?面对蓝天公司的异议,法院依然作出准许拍卖的裁定是否存在问题?(8分)9 .面对执行,庚公司的救济途径是什么?(4分)10 .建设银行能否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应在多少范围承担保证责任?(6分)【参考答案】1 .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1分)保证金账户属于

8、金钱质押,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分)本案中,建设银行已经控制该账户,(1分)故已取得金钱质权。2 .(1)N公司取得票据权利。(1分)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2分)本案属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汇票背书行为的效力。(2)P公司没有取得汇票质权。(1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8条规定,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

9、付质权人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1分)本案中,并没有背书“质押”字样,(1分)不满足汇票质权设立的要求,故质权不设立。3 .有优先受偿权,(1分)但对500台设备不能主张优先受偿,(1分)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分)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规定,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分)本案中丙公司作为监管人,由债权人委托监管,且

10、债权人实际控制货物,故质权设立。后丙公司擅自放贷行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的规定可知,己养老院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担保物的买受人,(2分)故在先设立的担保权不能对抗正常买受人。因此对该500台设备无法主张优先受偿。4 .不成立。(2分)根据民法典第507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等不影响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2分)本案中,协议管辖条款属于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管辖条款进行磋商并已经达成合意,(1分)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成立和效力。本题中未交代管辖协议存在其他无

11、效事由,故松江区法院作为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超然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5 .乙公司承担。(1分)建设银行与乙公司均可以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2分)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1分)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乙公司。而风险原承担风险。(2分)本案中,丙仓储中心受银行的委托监管质物,与银行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由于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应当对银行承担违约责任;(1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丙仓储中心过错损害乙公司的所有权,故应对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1分)6 .没有。(1

12、分)金钱担保必须特定化,由于该10万元已经支付给乙公司,基于金钱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该笔金钱已经丧失特定性,故无法主张优先受偿。(2分)7 .有代位权。(1分)根据保险法第60条与第6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的除外。(2分)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属于关联公司,但关联公司不可以解释为“组成人员”。(1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对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同一性”,应当是确定“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具体范围的基本依据。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关联公司之间原则上具有独立人格。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即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利益,(1分)关联公司之间对于不属其所有的财产不具有保险

13、利益,不影响保险人的追偿权O8 .(1)享有抵押权。(1分)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规定可知,动产抵押权经过登记后可以对抗除正常买受人之外的其他买受人。(2分)本案中,庚公司不属于正常买受人,只属于一般买受人。由于光大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可以对抗买受人,即抵押权继续存续O(2)不存在问题。(2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2分)由此可知,仲裁条款并不能适用于非讼程序,G分)本案中没有其他实质性争议,故法院作出准许拍卖的裁

14、定并无不妥。9 .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该准许拍卖的裁定。(2分)根据民诉解释第37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分)10 .(1)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分)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首先实现债务人的担保。(1分)本案中,债务人乙公司提供了金钱质押、动产质押,第三人提供保证,构成混合担保,且债务人提供了物保,故应先实现债务人的两个物保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1分)(2)在30

1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1分)根据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1分)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与建设银行的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甲公司只在货物滞销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即甲公司提供的是限额担保,只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未获得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分)满分56分,请同学们自我控时训练,在90分钟内完成作答。厚小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获得位于上海松江区一块土地。厚小公司准备用该土地建设“法治之光”小区,在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就将该小区建设项目发包给弘毅建筑公司承建(1年后取得规划许可证);在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就预售房屋,其中崔某购买了其中

16、一套商品房(A房屋)。2017年1月,该小区所在地由于变成学区房而价格猛涨,厚小公司觉得当初出卖给崔某的房屋实在太过便宜,咨询律师后主动去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崔某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效,理由为自己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2018年10月,张某从厚小公司处购买B房屋并办理了B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厚小公司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张某而被张某起诉。诉讼中法院查明纠纷的原因在于B房屋是厚小公司试用员工小崔所签订,公司规定试用期员工是不能签订合同,并且所收房款并没有汇入厚小公司账户,而是被小崔私下截收。而张某则主张小崔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厚小公司应当承担相应后果。2019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厚小公司无法及时付清全部工程款,于是与弘毅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以108号、109号两栋楼房抵偿所欠剩余工程款。但由于厚小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暂时未办理这2栋房屋的过户手续,约定等以后方便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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