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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渝通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新立(延续)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新立、延续事项。二、法律依据(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
2、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
3、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三、受理机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决定机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受理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办理资质新立的,具有已满两年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证书;(三)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四)具备全站仪、水
4、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五)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材料目录(一)资质申请书(新设、延续);(二)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三)营业执照;(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五)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提交其退休材料、聘用合同,可不提交社保缴纳材料;(六)本单位技术装备清单、购置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七)工作业绩清单及项目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A)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注:申请材料均提供电子版)八、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材料流转属地系统办理制证送达九、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特殊环节)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一、结果送达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选择的方式发送办理结果。(包括邮寄送达和窗口取件,选择邮寄送达的应注明收件地址、电话、姓名等信息)十二、审批决定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