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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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由省、设区的市组织建设、行政机关使用的,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省、设区的市

3、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第五条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省编制、法制等部门牵头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设区的市根据需要编制政务服务补充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的相关规定以及部门职能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清单。第六条列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4、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以外,应当接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以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先行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

5、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与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信息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核验后及时更新。第十条推行网上联合办理机制。对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由牵头单位统一接受网上申请,其他单位网上分别办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

6、。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使用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登记和备份,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具体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承诺期限内办结。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将延期、中止的理由和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十五

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对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二)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操作和发送消息;(三)故意干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正常运行;(四)故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动。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密审查和日常监控管理、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应急管理等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运

8、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平台安全运行,方便使用。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落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造成应当在网上运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未能正常运行的;(三)未在期限内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要求申请人到场或者提供证明材料、纸质或者其他形式材料的;(五)进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七)未按规定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A)未依法履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管理职责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互联网政务服务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危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信息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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