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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枫桥经验”研讨发言材料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实现高质效办案的重要工作方法。以数字化技术助推检察履职,能够有效突破问题发现难、案件办理难、协同治理推进难等传统堵点,不仅可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还可以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切实满足高质效办案的目标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案,就是要做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办案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在目标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
2、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在党的领导下,“枫桥经验”历经六十年的发展创新,已成为新时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经验,同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生动实践。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社会矛盾化解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高质效办案。高质效办案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在价值高度契合首先,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要求。一切为了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所在、生命力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
3、十大报告中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高质效办案的核心目标。人民利益是检察办案的根本落脚点,人民群众是办案质效的首要评判者,因此,只有坚持人民至上、检察为民,注重化解人民群众涉法涉检诉求,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才能称得上高质效办案。其次,走群众路线的工作理念。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群众路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法宝。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枫桥经验”已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高质效办案要求检察机关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也就是
4、说,检察机关需要重视办案过程中人民群众参与度,同时将办案过程、结果及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实现高质效办案的重要工作方法。再次,以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为直接目标。实现矛盾纠纷的全息化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特征。“枫桥经验”不仅注重及时解决当前矛盾纠纷,还注重修复因矛盾纠纷受损的社会关系,最大程度彰显“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价值,努力避免类似矛盾纠纷的再发生。案件是社会矛盾的产物,矛盾不化解,就会不断发生新的案件。检察工作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就案办案、就法律谈法律的做法不能有
5、效化解矛盾,也就称不上“高质效办案”,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据事实、法律把案件办结,还要努力化解产生这些案件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另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要努力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追求诉源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最后,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工作质效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现代科技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深度运用数字化技术,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打造数字“枫桥经验”,加快推进数字化治理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数字化智能警务、数字化产业经济、数字化综合服务等融合发展,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践行数字赋
6、能。当前,在矛盾化解、公共安全、执法司法、基层自治、诚信体系等重点领域嵌入“互联网+”,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效果。以数字化技术助推检察履职,能够有效突破问题发现难、案件办理难、协同治理推进难等传统堵点,不仅可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还可以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切实满足高质效办案的目标要求。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具体实现深化落实信访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高质效了解人民所愿。信访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了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的重要窗口,也是实现高质效办案的重点难点。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尽力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途径,如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打造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热线电话“三位
7、一体”的集成式服务阵地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用心用情解决民之所盼,不仅要做到“件件有回复“,还要做到“件件快回复”和“件件好回复”。对于久诉不息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分析案卷材料,仔细核查案件证据,对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涉及群体性的信访、控告案件,可能反映出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或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对此应当高度重视,依法能动履职,在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诉源治理,高质效解决矛盾纠纷。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
8、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在履职过程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处罚会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乃至其家人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体现谦抑性,尤其是在轻罪治理中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初犯偶犯,应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对依法可以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不批捕、不起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注意矛盾纠纷的化解和预防。在具体案件中,努力通过释法说理,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促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将解决矛盾纠纷、
9、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融入办案目标。此外,还要通过办案实现犯罪预防效果,如结合办案进行法治宣传、深入分析案件发生原因,查漏补缺,防止新的犯罪发生。积极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办案模式,“高质效”体现司法民主。检察公开听证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不仅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提供重要保障,还可以充分了解多方意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可以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创新履职、能动履职、自觉履职的一种体现。由此,检察机关要明确公开听证的重要意义,以理念转变为引领,坚持“应听尽听”,推动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扩大检察公开听证的传播力、影响力。为了推进检察公开听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
10、化运行,检察机关应该深入研究公开听证的基本规程,包括明确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公开听证的运行程序、听证主体的确定以及听证员的选任、听证结果的反馈和落实等。深度融合数字化技术,高质效实现法律监督职责。当前,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代表的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探索。一方面,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破解传统监督手段不足、监督范围过窄、监督过于被动的局限,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全面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改变传统线索来源不足、线索发掘不够、法律监督滞后的被动局面,通过对海量
11、数据的收集、筛选、分析,拓宽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将监督工作从事后的、节点式的监督,转变为动态的、全流程式的监督。再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扩大法律监督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即由传统的、基于少量裁判文书而展开的个案监督转向大数据全样本的、基于海量乃至全部公开法律文书而展开的类案监督。“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大部署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指引检察机关从根本上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把牢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上
12、下功夫,按照司法规律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高质效办案”。新时代“枫桥经验”研讨发言材料“枫桥经验”从提出至今,长期为党中央和各级政府所推崇,是一块具有特定价值的“政治名片”。枫桥经验之所以历久弥新,是因为其一以贯之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推动社会治理实践持续创新。无论是“枫桥经验”本身所具有的时代特征,还是在“枫桥经验”名义下不断推陈出新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经验,都与不同时代的政治理论需求相契合,由此而构成了“枫桥经验”生生不息的时代价值,并赋予其历久弥新的政治意蕴。一、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满足“人民”的基本政治需求纵观枫桥经验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历程,不难发
13、现“人民”既是这一经验的首创者,也是这一经验的最终受益者。“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既是历史运动的主体,也是现实政治的主体,更是社会变革的中坚力量和核心动力。当然,人民不是一成不变的历史词汇,而是与社会运动息息相关的特定语汇,每个时代的人民都是特定的群体,有其特定的政治诉求。从这个意义上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施政理念就不能刻舟求剑,固守特定的模式,而要与时俱新,政府就要根据特定时期的人民需求提供必要的公共政策,以纾解人民之困,满足人民所需。枫桥经验正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质变过程”,从最初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斗争经验,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践经验,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的
14、实现提供了一个成熟的样本。在这一过程中,“枫桥经验”有其不可替代的“范式价值”。枫桥经验首先是诸暨县枫桥区人民创造的将“四类分子”转化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时代经验”,也是中央高度认可策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政治斗争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政治基本是围绕“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两个目标来展开,在坚持“双管齐下”的同时,“以阶级斗争为纲”似乎更有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以阶级斗争为纲”主要体现在对“四类分子”的清剿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四类分子”的运动式“改造”。“四类分子”是以“阶级成分”划线,泛指“文化大革命”结束前约30年内,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这四类人
15、的统称。戴上了“四类分子”的帽子,就是阶级敌人,就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就要被剥夺公民权,接受管制或者监督改造。当时,全国各地对“四类分子”基本采取“斗一批、关一批、杀一批”的政策。中共浙江省委在执行这一中央决定时,派出工作组到枫桥蹲点调查后认为,“四类分子”大多数是守法或基本守法的,除了现行犯,一律不捕人,尽量缩小打击面。整个社教运动中,枫桥“少武斗,多文斗”,不但不捕人,而且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了社会主义劳动者。枫桥“捕人少、治安好”的成功做法引起了毛泽东同志的高度重视。1963年10月下旬,时任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向毛泽东汇报诸暨社教运动中不捕人的情况,毛泽东说,这叫做“矛盾不上交
16、,就地解决”,要好好总结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与当时公安部的一位负责同志谈话时指示:“诸暨的经验要好好总结一下,整理一个千把字的材料发下去,回答二个问题:(1)群众是怎样懂得这样做的;(2)依靠群众是个好办法。”11月20日,毛泽东在审阅公安部拟在第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发言稿时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对“枫桥经验”的相关批示。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批示精神,最终以中共浙江省委工作组、中共诸暨县委署名形成了诸暨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材料。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指出诸暨“枫桥经验”是一个很好的典型,并将“枫桥经验”的材料作为附件转发全国。1965年,第十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再次向全国推广“枫桥经验”。自诞生之日起,“枫桥经验”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在文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