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49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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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一、引言1(-)研究背景1(二)研究意义1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2(-)未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2(二)受害人举证难3()缺少专门立法3三、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建议4(-)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4(二)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4(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5结语6参考文献7新兴的大数据商业经济模式,以庞大的市场经济价值席卷全球,无不是在凸显个人信息在这次巨大的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庞大的市场经济价值,固然让个人信息的价值身价倍增,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本文从研究背景与意义出发,先是阐明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与特点,然后分析了个人信息

2、的民法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从现实情况出发,结合立法保护实际,就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自己建议,希望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完善献计献策。关键词:个人信息;大数据;隐私权;民法保护一、引言(-)研究背景各种信息数据交易平台遍地开花,为争夺一手信息资源,夺取商业先机,信息的不当收集,不当管理、不当利用比比皆是。毋庸置疑,在信息时代这个大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合理有序流动,同时辅以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必揩会给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公司、和社会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若在个人信息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加以正确的指引,任其自由发展,必将给个人的社会生活,国家的正常管理带来巨大的困扰。所以,在当前条件下,如

3、何保障个人信息对企业、对社会的经济带动,同时有效的保护自然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从理论基础以及实践价值为个人信息的合法、有序流通,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当前社会面临的第一难关。考虑到法律的使命是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从现实情况出发,结合立法保护实际,就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自己观点和建议。(二)研究意义首先,在理论层面,我们通过调查中国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来表达法律的真实需求。同时,通过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考察和比较分析,创造具有丰富法律保护经验的外国法律,创造法律保护的理论渊源和保护模式,也是一种有力的手段。我国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用价值。第

4、二,在现实层面,面对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交形态非常复杂,现实世界和虚拟网络世界越来越多,越来越相互关联,越来越个人化。互联网上的活动。密集型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呈爆炸式增长,民用网络信息安全被提上全国人大议事日程。随着社会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有必要尽快明确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权利主题和保护,并根据我国国情和国情制定个人信息权利。立法程序。切实保障我国个人资料保护和公民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它显得尤为重要并具有实际意义。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未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对实务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个人信息并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的特征是可

5、识别性,而隐私的特征是私密性。常健认为民法总则分别规定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明确了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消极的,要求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涉。而个人信息主要是信息主体积极的权利内容。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秘密两个方面。如果根据信息内容和主体之间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可以招个人信息分为两类,即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可将隐私归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因此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实务中,多从隐私权角度来保护个人信息,不利于对个人信息实行全面保护。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很难界定责任的主体和责任的分配,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滞后,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事实上,法律思想是多元的,不仅结合了流行病学

6、,而且结合了方法论,因此法律文书所涵盖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可以在此基础上加以复制。同时,当我们面对的法律问题,我们就能确保我们对待问题的清醒和严谨,才能把我们做得更好和更快的一系列任务,如立法、执法和司法。仅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监管相对滞后的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我国立法的传统概念是先发展后管制,即只有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才调整和管制立法。因此,从个人信息的角度来看,我国发生了大量的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因为他们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关注,如果不加以管理,将影响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可以明确指出,发展形式重形式,监管者不能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并且,如果个人信息法,不得开发规则

7、之前,它至少可以同时发展的监管。因此,必须制定适合我国发展的立法。其次,我国在立法时并不关心该制度的质量。相对而言,个人资料保护法有许多规范性制度,但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节的,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指出,发展形式比监管者比形式更重要,不能更有效地保护个人数据,通常揩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体系的落后,从根本上影响了执法以及司法行为,这就产生了一个模棱两可的法律保护方面,这严重妨碍了在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二)受害人举证难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催生了大量的应用软件。使人们的生活便利之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个人信息一般有收集、处理和利用三个环节,在每一个环节都有受侵害的可能。而现在人

8、们经常运用手机APP来进行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等工作。因此笔者从手机APP的使用过程来分析个人信息在各个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举证难问题。侵犯用户选择权和知情权。用户第一次运行手机APP,则会出现个人信息相关政策。如果用户不同意,则无法正常使用,侵害了用户的选择权。并且一般个人信息政策内容较多,难以理解,没有以明显方式提请用户注意重要条款,用户就不知道APP究竟是怎么掌握和使用其个人信息的,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当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依旧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但是庞某某案件中二审法院的态度就表明,一味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

9、,会导致势单力薄的个人无法证明侵权人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也就不能证明其利益受损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受害人举证难”这一现象导致大量的受害人没有足够的时间、物力来收集证据,使他们怠于诉讼,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三)缺少专门立法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让经济社会为之一振,谁拥有的信息越多,谁就能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出现了大量的侵权案件。但是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发现,存在着立法保护过于分散、保护不力等现象。个人信息的定义、分类、范围等基本理论不明确,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之路困难重重。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部能够解决上述问题的专门的法律。三、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建议(-)明确个人信息

10、的保护范围一直以来的情况是,我国没有明确区分过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虽然二者的基本特征不同,但是由于缺乏专门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经常从隐私权的角度保护个人信息,造成了民众的混淆。大数据时代,强调既要合理保护信息,又要合理利用信息。如果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宽,不对信息进行划分,进行统一的严格保护,则不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反之,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及时的保护。笔者认为,不可以将个人信息等同于隐私,个人信息强调保护信息主体的自主支配和处分权能,也就是“信息自决权”,而隐私的重点在于保护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强调维护个人生活安宁。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级分类,我们

11、发现可以招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其中的敏感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相同,如情侣之间拍摄的两性视频,而一般信息则单独属于个人信息来保护,如社交账号、网购记录等信息。因此根据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的特征,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能够更好的实现对其进行民法保护。(二)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首先要考虑责任划分。以庞某某案为例,发现目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中,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主张权益受损的个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利益受损和被诉主体的行为有关系。但是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的流通速度大大增快,信息主体很难收集到能够证明被诉主体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影响法院裁判结果,导致信息主体维权难的现象。因此笔

12、者认为,可以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诉主体承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与己方行为无关的证明责任,如果被诉主体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则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样能够让自然人更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合法的信息权益。()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文章的以上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体系化,亟需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解决个人信息定义不够明确、范围存在混淆、自然人享有的权利类型不太清晰、受到侵害后如何有效救济、现有法律效力层级低等问题。笔者根据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参见欧盟统一立法制度及专家建议稿,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应该重新对个人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做出详

13、细的规定,确定权利类型,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构建起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框架,并且与已经出台的民法典相互配合,以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方面保护。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应当在总则部分可以确立一些基础性原则作为制定一般性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的法理依据。这些基础性规则必须体现宪法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以及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例如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利益平衡原则、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等。其次要界定个人信息的内容。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根据敏感程度,实行不同的保护方式。比如,对一般信息要加强利用,对敏感信息使用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形成“统一立

14、法、分类保护”的模式。并揩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严格的区分开来。笔者认为,个人信息蕴含的商业价值也给信息主体带来了很多经济利益,可以增加规定个人信息权人有获得报酬权,进而制定出符合规范的国家赔偿或者侵权人赔偿、个人信息权许可使用合同制定规范等内容。最后需要规定出国家、行业以及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一是目的明确原则,该原则主要内容是要求信息控制者要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利用他的信息的范围、方式以及保护方法等。二是限制利用原则,强调信息控制者的利用必须是有限的,而不是得到个人信息之后就肆无忌惮的滥用。三是安全原则,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要明确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只谈利用不谈保护,容易导致“竭泽

15、而渔”的困境。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了在大数据时代,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决心,能够防止权力异化以促进社会进步,形成个人信息促进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结语随着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采集和利用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扰乱社会秩序。人们越来越关注信息安全,并呼吁国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个人数据的利益免遭泄露。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必须受到保护。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无法解决个人信息定义不明确、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本文结合时代个人信息相关理论,建议我国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征和范围,以及解决“难”问题的举证责任。出台逆转“解决。提高个人数据保

16、护的现有标准,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的权益,各方利益。平衡利益。笔者认为,随着国家、行业和自然人的积极参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能会越来越完善和完善。参考文献李文靖.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8,(MM)(011):R214-214.2智浩然.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J.山西能源学院学报,2018,031(001):124-125.马永平.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Ooo(OI3):221-222.4陈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制度构建一一兼评民法总则第I11条U1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v.46jNo.196(003):59-64.5蒋韶婷.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一一以民法总则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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