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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研究一、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必然性1(一)有效保护夫妻的个人权益1(二)有效保障家庭成员1(三)可以预防违法犯罪2(四)有利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2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2(一)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过于刚性2(二)对家暴等恶劣情形设置离婚冷静期,会扩大伤害率.3(三)离婚冷静期易导致弱势一方财产上的二次伤害4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化对策5(一)制定浮动制的时间设置51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52.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5(-)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设立家暴等极端情况的明确条款.6(三)夫妻双方可选择在离婚冷静期内提前解除双方的财产关系7结论7参考文献8一、
2、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必然性(一)有效保护夫妻的个人权益闪婚闪离夫妇数量增加,不仅是离婚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个人和社会对婚姻的随意和冲动态度的体现。中国的自由简便的离婚程序为此提供了便利的环境。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智能地设定协商期限并为夫妻提供缓冲期来限制离婚的任意性,可以积极地引导婚姻对象从感性状态向理性状态过渡,从非理性人向理性人过渡,并鼓励双方冷静思考,仔细决定婚姻的方向。在探索各国民政部门的离婚冷静期中,这段时间对防止考虑不全的离婚的影响很大。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举办了“离婚劝和研讨会”,以帮助夫妻冷静思考,有效地说服接受咨询服务的夫妇,并成功说服了近70%的夫妇。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采用类似
3、的冷静机制,并成功说服每年将近30%的夫妻放弃当场离婚。同时,由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离婚的复杂性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对对将结婚夫妻的建议引导形成,促使当事方更加谨慎地选择自己的婚姻。离婚越容易,一个人在婚姻选择上就越随意。结果,任意选择将导致更不合适和不匹配的婚姻以及不幸福的婚姻生活,从而更加容易离婚。同时,容易离婚也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选择因素。双方宁可放弃婚姻也不愿意挽回婚姻,这导致婚姻的脆弱性和离婚率持续增高。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会通过创建离婚障碍来增加离婚的复杂性,从而指导婚姻对象的理性行为,避免冲动性婚姻并增加婚姻的契合性。(二)有效保障家庭成员近几十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传统家庭制
4、度的瓦解,传统的大家庭已成为以婚姻为基础的小家庭。我国的传统家庭结构受到传统家庭制度的冲击,婚姻和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经济理性对婚姻和家庭的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性的下降以及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增加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婚姻和家庭生活的不平衡,婚姻和家庭的功能失调,婚姻和家庭的生活失调,己成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挑战。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传统的“劝和不劝离”思想的异化形式,而是在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合理解决婚姻和家庭问题。建立这一制度要求司法和民事部门更加关注当事方的情感、人格和合法权利,优化工作机制,促进离婚制度的人性化和专业化,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诊断、补救和治疗功能,并使家庭问题专业化。
5、完善离婚调解程序,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家庭问题,增加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可以预防违法犯罪在一些离婚诉讼中,很容易出现利用婚姻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政策,以最大限度地谋取个人利益,其中夫妻财产转让、逃债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些行为显然会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与此同时也会给法律权威带来极大损害。近年来,由于婚姻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来减少这些问题,但问题依然层出不穷,经常发生。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可以暴露一些潜在的犯罪活动,给法院更多的时间来调查那些准备犯罪、可能有犯罪活动的离婚案件。同时,离婚的另一方
6、也可以在此期间冷静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避免因冲动离婚而造成的损失。(四)有利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长期以来,“家和万事兴”的理念已融入每个中国人的精神血液。尽管在市场经济的利己正义思想的影响下,基于利他主义和家庭责任的家庭美德正在逐渐下降,但目前的家庭观念仍然是中国人民普遍认可的主流价值,并具有强大的社会基础。在这方面,为了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更好地促进家庭美德,民法典重视家庭文明的建设为了抵制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影响,建立平等、和谐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努力。这在婚姻和家庭领域尤其明显。面对理性与法律,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情感与理性之间架起了一座桥
7、梁。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增强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增强人们对中国家庭美德和良好家庭作风的关注,使新时代的家庭文明建设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家庭文明建设。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一)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过于刚性对于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本文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首先,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太短,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众所周知,中青年是离婚现象的主要群体,他们大多忙于事业和生活,几乎没有闲暇时间来专心于婚姻和家庭。特别是对于长期未婚的年轻人来说,他们缺乏结婚经验,自我意识强,缺乏沟通和磨合,因此更容易情绪化。同时,在离婚冷静期间实施婚姻家事咨询、心理
8、疏导等配套措施,一定程度上也要求冷静期时间不能过短,否则支撑其辅助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不少学者认为,一个月的冷静期过于仓促,不能保证当事人在充分权衡这段时间的利弊后再做最后决定。其次,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一个月的时限是不合理的。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很复杂,每个家庭和夫妻的情况也大不相同,因此有些特殊家庭不建议使用一个月的冷静期。每对夫妻的婚姻状况都是特殊而具体的,每一段濒临破裂的婚姻背后的矛盾症结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婚姻情感状况、婚姻存续时间、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在不同时期设置冷静期是非常必要的。最后,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免除冷静期。比如如果配偶对家庭成员实
9、施暴力和虐待,应免除冷静期,否则,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受害人即使处于冷静期,也无法立即摆脱暴力的阴影,施暴者可以随意取消离婚申请,这就表明离婚冷静期在时间设置上还是过于的刚性。(二)穗暴等恶劣情形设置离婚冷静期,会扩大伤害率2016年,按照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中公开的信息来看,家庭暴力是人们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的最根本原因。可见在在我国家庭暴力是诱发离婚的常见原因。对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登记离婚是否有必要制定离婚冷静期,有研究者表示,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只能用在登记离婚中。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往往适用于诉讼离婚中,所以在立法上设置离婚冷静期与保障婚姻关系中受到家庭暴力的弱势一方的权利之间并不
10、冲突。但在事实上,家暴与否与离婚方式的选择上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家庭暴力与登记离婚之间并不冲突,并不能说选择登记离婚就等于没有家庭暴力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婚姻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仍可以进行登记离婚的情况。例如,黄某与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称,他们在结婚之前没有对对方进行充分的了解,没有相应的感情基础,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不同,生活习惯也不同,除此之外,被告自身在性格方面也有许多问题,还经常性酗酒回家当着孩子的面,对原告进行家暴,对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被告经常性不回家、不顾家,对孩子也是不闻不问,导致双方感情一度出现危机,于2016年6月协议离婚。又如庞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11、原告庞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林某某于2000年4月结婚,同年9月22日生育一女杜某,婚后不久,被告吃喝嫖赌,屡次对其实施家暴,双方于2002年7月协议离婚,但原告因不舍女儿,又与被告复婚,并于2004年12月12日生育一子后被告仍恶习不改,对其实施家暴,双方又再次协议离婚。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男方对女方存在屡次家暴的行为也并未影响二人两次登记离婚。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实践中是存在着有家暴情节的登记离婚的。对因家暴等恶劣缘由导致的登记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意味着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的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时间被延长,而且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依法在离婚冷静期内任意撤回离婚申请,这等同于是在放纵实施
12、家庭暴力者对其配偶实施暴力行为。()离婚冷静期易导致弱势一方财产上的二次伤害离婚冷静期会增加不积极离婚一方的谈判筹码,导致弱势一方的财产受损或抚养子女的权利被剥夺。双方向当地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双方仍然会有至少一个月,至多两个月的博弈,在此期间,不积极离婚的一方可以终止登记离婚过程相威胁要求重新签订对自己更加有利的离婚协议,达到多分财产或抚养子女的目的,否则反悔,一切归零。不受到威胁去诉讼离婚确实是一种选择,但考虑到诉讼离婚的困难程度,对大部分的人来说,可能还是会考虑接受要挟以尽快摆脱婚姻关系。如果放任此种恶意要挟,对弱势的一方无疑是不利的。离婚冷静期内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增大。在司法
13、实务中常出现夫妻中的一方为转移财产而拖延离婚的情况,那么离婚冷静期就为此种财产转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按照民法典第1092条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迁移、变卖、毁损、伪造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犯另一方财产的,对这一方可以少分,也可以不分。在离婚之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申请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存在转移、挥霍或恶意增加债务,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婚姻财产。但实际上,转移容易追回难。被转移财产的一方想要追回被转移的财产需要大量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且很有可能因为证据的不充分而无法追回财产
14、,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离婚冷静期内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恶意增加债务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例如,一方父母或者其本人身患重病,本无意治疗且难以治好,此时恶意筹借巨款,或者花掉夫妻双方全部共有财产,将父母或自举a昂贵的私立医院进行医治,花费巨大。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双方在婚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以往的观点,个人治病的支出,赡养抚养造成的债务很难被认定为恶意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这对另一方明显是不利的。上述三种情况都会导致离婚冷静期被人利用成为夫妻其中一方可能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的事实,不符合制定离婚冷静期的根本目的。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化对策(
15、一)制定浮动制的时间设置1 .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从我国立法角度看,管理条例规定离婚登记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离婚登记的冷却期是一个月。我国许多学者也对离婚登记的冷静期提出了建议,比如夏吟兰教授认为,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为一个月,这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国情。陈苇教授认为,离婚登记的冷静期应该是三个月,他认为,离婚的冷静期应该更长,这有利于双方能够更加冷静地区考虑自身的感情与婚姻。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在时间上可以借鉴韩国经验。韩国民法第836条第二款关于离婚熟虑期的规定,在韩国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夫妻有子女抚养期限为3个月;没有子女的为1个月;有子女但是已经成年,不需要
16、在进行抚养的为1个月。有成年子女的老人申请离婚,韩国根据他们是否有孩子要抚养来区分,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冲动离婚,一定程度上子女、妇女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相比较我国当前的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上相对合理,值得借鉴。2 .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在离婚诉讼中,双方之间的纠纷比较大,如果离婚冷静期时间较短,双方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下来,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那么离婚冷静期在抑制冲动离婚、化解矛盾的作用方面不能充分发挥。因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给了双方一段冷静的时间,而且还有很多相关的配套措施,比如调解、心理疏导、婚姻指导等措施,通常一次调节疏导是不会产生实质性作用的,需要进行多次,自然需要更长的时间。而且,与登记离婚相比,诉讼离婚更为复杂,可能是双方对是否离婚存在争议,并经常伴随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纠纷,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