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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行政执法制度汇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收集或制作的与案件处理相关联的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第三条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等规定立卷归档,形成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第四条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由负责法制的机构负责实施。参与评查人员由负责法制的机构抽调各科室人员临时组成。第七条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
2、,应当视情节轻重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第八条评查结查应向各科室及人员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例研讨。第九条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办法(试行)、行政处罚案卷评审办法、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试行)自行废止。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1.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附1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评查项目评查标准扣分说明案卷整理(10 分)按市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整理;发现一处顺序不当的扣0.5分;发现一处未使用A4纸的扣1分;发现其它问题的酌情扣分;主体
3、合法(10 分)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评为不合格卷;未附违法主体资格材料的扣3分;违法主体名称未使用全称或前后不一致的扣2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 分)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的扣10分;调查终结报告与告知书、决定书中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的,扣3分;证据不够确凿充分的酌情扣2-10分;现场照片说明笼统,与违法事实无针对性描述的扣15分;适用法律准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分;适法法律法规名称书写错误或条款确(10 分)项错误的,扣2分;程序合法(10 分)未经审批逾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分;采取强制措施前未经审批的,扣5分;查封(扣压)超期未作出处理的,扣5分;作出告知、决定等文书,未在
4、7日内按规定送达的,扣5分;裁量合理(10 分)裁量未阐明理由或无相关材料证明的,扣2分;执行到位(10 分)出现听证、复议、诉讼导致案件违法或败诉的,扣10分;超期导致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扣20分;整改指令书超期未复查的,扣10分;未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罚决定是否执行进行检查的,扣5分;案卷内容(10 分)文书中未使用文号的扣3分;文书中未盖公章送达的扣5分;复印件无出处的,少一处扣1分;笔录未全部填写完整的,每空一处扣1分;笔录执法人员未签名的,每少一处扣2分;其它部门笔录未经当事人确认签字的,每份扣3分;使用旧的文书格式的,出现格式性错误的,扣4分;前后文书中表述不一致的扣2分;语
5、句不通、标点符号错误、漏字重字较多的扣1-5分;你、你单位、被处罚人、被处罚单位表述错误的,扣5分;送达回执未填写完整的扣2-5分;其它(10 分)备案报告未放入案卷的,扣2分;其它问题按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酌情扣分;注:案卷评查采取百分制,案卷评查人员评分的平均分值为最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卷,8090分为合格卷,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第一章 总则项目具体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二、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6、国档案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三、基本术语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4、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6、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7、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
7、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或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查。)8、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9、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第一章 总则项目具体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二、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8、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三、基本术语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4、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6、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7、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
9、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或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查。)8、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9、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第一章 总则项目具体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二、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10、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三、基本术语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4、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6、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7、行政机关负责人:是
11、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或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查。)8、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9、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6、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7、行
12、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报经批准;8、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回执;9、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第三章一般标准项目具体标准八、立(销)案审批(-)立案审批文书1、案件来源。分为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父办、下级报请、单位移送等;2、注明立案的时间;3、涉嫌违法案情简介。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涉案单位(人)或主要内容等;4、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日期;必要时,
13、应有承办机构意见。5、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并指定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构的意见、签名及日期。案件承办人也可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再指定。6、确定立案号、案由(二)销案审批文书1、简述案情。简述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2、承办人意见。注明销案的理由、依据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有明确承办机构的,应有承办机构意见。3、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九、调查笔录(二)检查( 勘验)笔录十、抽样取证:主要是抽样取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可合可分)1、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2、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3、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必要
14、时应当注明单位、职务;4、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5、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6、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7、询问笔录中所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中有修改的地方,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按指印;8、必要时,笔录中应载明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告知内容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使用专门文书的除外。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必要时注明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耿务情况;2、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和详细地点;3、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4、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5、被检查人确认及签名意见。同九、(一)5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同九、(二)(1);2、取证的事由;3、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4、取证的详细时间、地点;九、调查笔录(二)检查( 勘验)笔录十、抽样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