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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2023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正文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二、本合同第三条整为:甲方与乙方的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
2、币元,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该房屋金额合言十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三条的定计算。三、甲方与乙方的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1、可以辨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2、可以辨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整。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4、不可以辨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IR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以上合晋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辨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docx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