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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掌握安全基本知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及生产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项目部。第三章培训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条 项目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党支部书记、安全总监、总工、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各类培训教育工作。组长:副组长:组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作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组织管
2、理及培训资料的归档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四条安质部负责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培训记录。第五条 组织项目定期安全培训学习和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学习,做好培训记录待查。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及内容第六条 新进场员工三级(公司、项目、班组)安全教育不少于72学时。一、公司级(一)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等(三)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四)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二、项目级(一)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标准(二)项目部安全制度、办法、细则、措施及应急预案。(三)安全设备设施
3、、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四)有关事故案例和预防事故、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五)工程施工特点、施工现场环境,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三、班组级(-)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二)新员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四)本工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五)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凡改变工种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教育考核合格
4、后方准上岗)一、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二、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三、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部位。五、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第八条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工种在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通过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上岗,定期对特殊工种进行复审;二、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害危害防治
5、知识教育。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等。第九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三、施工生产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危险因素。四、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保证措施。第十条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不得少于15学时。第十一条“三类”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取证教育,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应参加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第十二条季节性安全教育,由于季节变化、环
6、境不同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培训的主要内容: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互救教育,事故现场保护方法教育,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等,通过上述教育,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损失扩大,为清理事故现场和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创造有利条件。第十四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教育内容:一、项目使用的协作队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协作队伍中的特种作业人员,规定持证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准上岗作业。三、换岗作业必经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四、每日上班前,协作队伍(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从业人员,针对当天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
7、及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和思想状态,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安全讲话,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归档的培训资料必须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审批表)、培训课件、签到表、考试卷、成绩统计单、培训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方法:网络远程教育、委外培训、演讲比赛、事故现场分析会、班前班后会、安全座谈会、报刊、音像制品、宣传栏、安全广告、安全技能竞赛和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第十七条 项目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不定期对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项目安质部在日常的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培训计划的合理性、培训的实效性、培训上报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第十九条项目安质部对全员培训教育情况、从事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及高危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在执行期间,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办法有更新的,按其更新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