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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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5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

2、合法、过罚相当。第四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国防科工局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国防科工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国防科工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六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国家国防科工局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适用中

3、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及时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秩序的行为;(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四)属于国家国防科工局管辖。第九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国防科工局可以配置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活动。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

4、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依法审查,并由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二条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5、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询问情况、检查情况等,由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与调查或者检查事项相关材料的,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材料上予以注明。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三)拟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及其

6、法律依据。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六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充分听取当

7、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采纳。国家国防科工局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十七条国家国防科工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组织听证:(-)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与前项所列数额同等的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的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

8、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国家国防科工局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九条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

9、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依法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法制审核人员在开展法制审核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询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第二十条国家国防科工局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家国防科工局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

10、,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三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办法中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

11、6年11月25日公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0号)同时废止。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解读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2006年,原国防科工委制定并公布办法(试行),明确了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对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12、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确立了案件办理期限等制度。考虑到此前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且办法(试行)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法制审核、听证等诸多方面存在不一致,需要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反复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

13、能源局等单位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2023年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一)调整了规章名称及处罚原则等。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变化情况,将名称修改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完善立案调查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国防科工局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并收集证

14、据,确立了立案标准,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进一步完善了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可以配置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规定。(三)进一步明确作出处罚决定有关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增加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等规定,进一步扩充了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和审核内容。(四)调整完善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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