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化建设中防止事故的五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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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文化建设中防止事故的五原则(一)可能预防的原则人灾的特点和天灾不同,要想防止发生人灾,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则上讲人灾都是能够预防的。因而,对人灾不要只考虑发生后的对策,必须进一步考虑发生之前的对策。安全工程学中把预防灾害于未然作为重点,正是基于灾害是可能预防的这一基点上的。但是,实际上要预防全部人灾是困难的。为此,不仅必须对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还必须对人的方面的原因进行探讨。归根结底,要贯彻人灾可能预防的原则,就必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目标。在事故原因的调查报告中,常常见到记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所谓不可抗拒,也许是认为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不能避免的意思,而不是从被害者的立场考虑的。如果站在

2、防止这个事故再次发生的立场考虑,则应该存在另外的原因,而且那绝不是不可抗拒的,而是通过实施有效的对策,可以防患于未然。因而从可能预防的原则来看,人灾的原因调查可以不使用“不可抗拒”这个字眼的。过去的事故对策中多倾向于采取事后对策。例如作为火灾、爆炸的对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结构,限制危险物贮存数量、安全距离、防爆墙、防油堤等,以便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设备筹,以便早期发现、扑灭火灾;设立避难设施、急救设施等,以便在灾害已经扩大之后作紧急处理。即使这些事后对策完全实施,也不一定能够使火灾和爆炸防患于未然。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妥善管理发生源和危险物质是必需的,而且通过这些妥

3、善管理是可能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的。当然为防备万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对策也是必要的。但是,防止灾害只着眼于事后对策的作法,可以说是从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的观点出发的。而这些则是基于把可能预防的人灾和天灾一视同仁来考虑的。总之,作为人为灾害的对策是防患于未然的对策,比事故后处置更为重要。安全工程学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前的对策上。(二)偶然损失的原则分析灾害这个词的概念,包含着意外事故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这两层意思,现分别论述如下。如前所述,所谓事故就是在正常流程图上所没有记载的事件。例如,内装物质从管道内漏出或喷出,高压装置破裂,可燃性气体爆炸,易燃气体发生火灾,锅炉过热,电气设备漏电,钢丝绳断裂,堆积的

4、货物倒塌,物体从高处落下,货车脱轨等种种事件,都列为事故。这些事故的结果将造成损失。所谓损失包括人的死亡、受伤、有损健康、精神痛苦等,除此以外,还包括原材料、产品的烧毁或者污损,设备破坏,生产减退,赔偿金的支付及市场的丧失等物质损失。可以把造成人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人的事故,造成物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物的事故。人的事故可分为如下几类:(1)由于人的动作所引起的事故:例如,绊倒、高空坠落、人和物相撞、人体扭转等。由于物的运动引起的事故:例如,人受飞来物体打击、重物压迫、旋转物夹持、车辆撞压等。由于接触或吸收引起的事故:例如,接触带电导线而触电,受到放射线辐射,接触高温或低温物体,吸入或接触有害物质等

5、。这些人的事故的结果,在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引起骨折、脱臼、创伤、电击伤害、烧伤、冻伤、化学伤害、中毒、窒息、放射性伤害等疾病或伤害,有时造成死亡。对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HeinriCh)法则,例如跌倒这样的事故,如反复发生,将会遵守这样的比率:无伤害300次,轻伤29次,重伤1次。这就是众所周知的“129:300的法则”。这个比率是学者海因里希从很多次伤害事故统计数字中总结出来的。实际上,这个比率随事故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坠落、触电等事故的重伤比例非常高。因此,这个法则并不只是数学比率的意义,而是意味着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因而,事故和损失之间有下列关系:“一个事故的后果

6、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同种事故常常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损失。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被破坏设备的种类,有无负伤者或人数多少,负伤部位或程度,爆炸后有无并发火灾等以及所有的爆炸事故当时发生的地点、人员配置、周围可燃物数量等都是由偶然性决定的,一律不能预测。也有在事故发生时完全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nearaccident)o即便是像这种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件,如再发生,会产生多大的损失,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不能预测。因此,为了防止造成大的损失,唯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因而可以说,事后不管有无损失,作为防止灾害的根本的重要的事情是防患于未然,因为如果完全

7、防止了事故,其结果就避免了损失。灾害这个概念就是由事故及其损失两部分构成的,同样的事故其损失是偶然的,这个原则具有非常大的意义。(三)继发原因的原则如前所叙,防止灾害的重点是必须防止发生事故。事故之所以发生,是有它的必然原因的。亦即,事故的发生与其原因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事故与原因是必然的关系,事故与损失是偶然的关系,这是可以科学地阐明的问题。一般地说,事故原因常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又进一步分为两类:物的原因;人的原因。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环境不良所引起的;人的原因则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其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有五项,列

8、举如下:技术的原因包括:主要装置、机械、建筑物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方面不完善,机械装备的布置,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教育的原因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不理解,训练不足,坏习惯,没有经验等。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例如头疼、眩晕,癫痫病等疾病,近视、耳聋等残疾,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躁、紧张、恐怖、不和、心不在焉等精神状态,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以及白痴等智能缺陷。管

9、理的原因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人事配备不完善,劳动意志消沉等管理上的缺陷。一般说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外乎上述五个间接原因中的某一个,或者某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存在。实际上,这些原因中要数(1)、(2)及项原因占大部份,及项原因比较少。换句话说,技术、教育及管理这三个原因占大部份,可以说这三项是极其重要的事故原因。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原因:学校教育的原因由于小学、中学、大学等教育组织的安全教育不彻底。社会或历史的原因由于有关安全的法规或行政机构不完善,社会思想不开化,产业发展的历史过程等。因此上述的和两项原因由来是很深远的,要有针对性地

10、直接提出对策是困难的。但是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些问题同样是防止事故的重要问题。在这些间接原因中,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为二次原因,为基础原因。在二次原因中,(1)是技术方面的原因,(2)是人的原因。在基础原因中,(5)是在企业内处置的原因,和是需要进一步在社会上广泛解决的原因。如上所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按下述连锁关系理解事故的经过:损失一事故一1次原因(直接原因)一2次原因(间接原因)一基础原因关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种组合关系:(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物的原因一一技术的原因物的原因一一教育的原因物的原因一一管理的原因人的原因技术的原因人的原因一一教育的原因人的原因一一管理的原

11、因如果去掉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就切断了这个连锁,就能够防止事故的发生,这就叫做实施防止对策。因此像上面所叙述的那样,要选定适当的防止对策,取决于正确的事故原因分析。即使去掉了直接原因,只要间接原因还残留,同样不能防止直接原因再发生。所以,作为最根本的对策,应当分析事故原因,追溯到2次原因和基础原因,并深刻地研究之。这里要强调指出,“不注意”常常是事故形成原因的遁词,但是这只不过是漫不经心及逃避责任,以至出现“不注意”这个词。正确地分析事故原因时是不能使用的。(四)选择对策的原则在前述各种原因中,技术的原因,教育的原因以及管理的原因,这三项是构成事故最重要的原因。与这些原因相应的防止对策为技术对策

12、,(2)教育对策以及法制对策。通常把技术(Engineering)、教育(EdUCation)和法制(EnfOrCement)对策称为三E安全对策,被认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通过运用这三根支柱,能够取得防止事故的效果。如果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根支柱,例如强调法制,是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的,它一定要伴随技术和教育的进步才能发挥作用,而且改进的顺序应该是技术、(2)教育、(3)法制。技术充实之后,才能提高教育效果;而技术和教育充实之后,才能实行合理的法制。技术对策技术的对策是和安全工程学的对策不可分割的。当设计机械装置或工程以及建设工厂时,要认真地研究、讨论潜在危险之所在,预测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

13、从技术上解决防止这些危险的对策,工程一开始就把它编入蓝图,而且像这样实施了安全设计的机械装置或设施,要应用检查和保养技术,确实保障原计划的实现。为了实施这样的根本的技术对策,应该知道所有有关的化学物质、材料、机械装置和设施,了解其危险性质、构造及其控制的具体方法。为此,不仅有必要归纳整理各种已知的资料,而且要测定性质未知的有关物质的各种危险性质。为了得到机械装置安全设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还要反复进行各种实验研究,以收集有关防止事故的资料。也可以说,这些正是安全工程学这门学科体系健全发展所必需的条件。教育对策教育作为一种安全对策,不仅在产业部门,而且在教育机关组织的各种学校,同样有必要实施安全教

14、育和训练。安全教育应当尽可能从幼年时期就开始,从小就灌输对安全的良好认识和习惯,还应该在中学及高等学校中,通过化学实验、运动竞赛、远足旅行、骑自行车、驾驶汽车等实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和训练。另一方面,培养教师的单位必须培养能在学校担任安全教育的教师。作为专门教育机关的工业高等学校、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或大学工程部,对将来担任技术工作的学生,应该系统地教授必要的安全工程学知识;对公司和工厂的技术人员,应该按照具体的业务内容,进行安全技术及管理方法的教育。法制对策法制对策是从属于各种标准的。作为标准,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以外,还有学术团体编写的安全指针和工业标准,公司、工厂内部的工作标准等。其中,强制执行的

15、叫做指令性标准,劝告性的非强制的标准叫做推荐标准。法规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规定过于详细,就会使某些工程适合其规定,而其他的工程则不适合,势必妨碍生产;其结果是,只有盛行最低标准的法规,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场合。勿需置疑,应该遵守法规,实际上如果不实行上述法规,则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这一点必须充分牢记。换言之,这说明除指令式法规外,大量的推荐式标准也是必需的。综上所述,选择防止事故的对策时,如果没有选择最恰当的对策,效果就不会好。最适当的对策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来的。原因分析的结果与只把直接原因作对象的对策相比;以三次原因及基础原因为对象的对策是根本的对策,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选定以基本原因为对象的对策。更重要的是必须尽量迅速地、不失时机地、确实地实行选定的对策。(五)危险因素防护原则1 .消除潜在危险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面向科学进步的,它以某种形式的出现,就可消除人周围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从而保证最大可能的安全。安全技术的任务之一就是研制出适应具体生产条件下的确保安全的装置,或称故障自动保险的或失效保护(fai1-safe)装置,以增加系统的可靠性。即使人已因不安全行动而违章操作,或个别部件发生了故障,也会由于该安全装置的作用而完全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2 .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这一原则可提高安全水平,但不能最大限度地防护危险因素。实质上该原则只能获得折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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