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系统普法释法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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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管系统普法释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制度,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普法、以案释法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普法、以案释法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单位的普法、以案释法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含承担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机构,下同)负责普法、以案释法综合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其他机构和下级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机构、所属单位负责本机构、单

2、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普法和以案释法具体工作。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履行普法、以案释法职责。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负有执法职责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承担普法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安全监管人员学法内容:(一)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法治的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治的决策部署;(三)宪法;(四)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五)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六)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七)其他法律、法规。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普法,可以采取下列若干方式:(一)发放宣传资料,包括

3、法律法规文本、普法教材、案例汇编、宣传单、宣传挂图等;(二)面授教育,包括专题培训、资格培训、法制专题报告与讲座、以会代训、个别辅导等;(三)咨询服务;(四)板报展览;(五)媒体宣传教育;(六)执法检查;(七)以案释法;(A)文艺创作演出;(九)有奖活动。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把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培训课时不得少于总课时的15%、考核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15%o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

4、规、规章、标准的普及情况,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保障本部门开展普法、以案释法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开本级安全生产五年普法规划,确定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普法规划应当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普法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本级安全生产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安全生产普法工作的依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本级安全生产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五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下一轮安全生产五年普法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每年3月前制定并公开当年安全生产普法计划

5、,确定年度普法重点任务、措施,并报同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月度学法计划,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负责人讲法活动,推进安全监管人员学法经常化。安全监管人员学法和负责人讲法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中旬前对上一年本级安全生产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公开年度普法总结。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以案释法,是指安全监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对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宣传普及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安全监管部门以案释法的对象是安全监管人员、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第十三条安全监管

6、部门,每半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以案释法活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计划举办普法、释法视频会,由处室、单位负责人采取以案释法等方式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人员并邀请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众代表参加。第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性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二)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三)规范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四)及时性原则

7、,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第十五条安全监管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执法说理工作。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管理相对人提出请求的,安全监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管理相对人进行释法说理。对可能造成管理相对人对安全监管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管理相对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安全监管部门公信力的案件,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向管理相对人进行释法说理。第十六条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

8、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从业人员维护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案件;(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强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法治的案件;(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第十七条安全监管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安全监管人员向

9、管理相对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管理相对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安全监管人员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第十八条安全监管人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十九条向管理相对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记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案释法;(二)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

10、统媒体,在安全生产专题专栏进行以案释法;(三)利用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四)通过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促进以案释法;(五)编撰发布安全生产案例汇编进行以案释法;(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相关工作规定。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应由宣传工作机构XX政策法规机构制定专项预案,明确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报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实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编撰、发布安全生产案例汇编,具体工作由承担

11、事故调查职能的机构和政策法规机构承办。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对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安全监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应当对本部门其他职能机构、所属单位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同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总结,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各地开展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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