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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3)15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0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严格落实政府领导包保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具体实施原则,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管理部
2、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协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第四条尾矿库管理单位为尾矿库闭库销号责任主体。有主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尾矿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实施。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尾矿库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五条尾矿库闭库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第二章尾矿库闭库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实施闭库:(一)
3、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二)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三)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四)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五)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六)废弃库;(七)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A)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九)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十)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第七条尾矿库闭库可以采取正常闭库、回采闭库和简易闭库等方式实施。简易闭库仅适用于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不含)且总坝高低于10米(不含)的小型尾矿库,或者
4、堆存尾矿低于周边地形的凹塘型尾矿库。第八条尾矿库闭库设计由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一)三等以上尾矿库或者跨州(市)尾矿库闭库,其闭库设计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二)四等尾矿库、五等尾矿库(简易闭库除外)或者跨县(市、区)尾矿库闭库,其闭库设计由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三)简易闭库,其闭库设计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正常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闭库前应当进行工程勘察、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并编制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勘察、设计、评价、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与尾矿库等别相一致。(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5、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三)尾矿库闭库工程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闭库工程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XX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四)向批准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闭库销号申请。第十条回采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回采前应当进行工程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尾矿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含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勘察、设计、评价、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与尾矿库等别相一致。(二)尾矿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含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6、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回采尾矿。严禁未经设计并经审查批准擅自回采尾矿。(三)尾矿回采工程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回采基建工程建设内容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尾矿回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尾矿回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回采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尾矿回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回采尾矿。(四)尾矿回采结束后,应当拆除坝体及相关设施,并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交回尾矿库回采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XX全设
7、施竣工验收报告;(五)向批准尾矿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含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闭库销号申请。第十一条简易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简易闭库方式闭库的尾矿库,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编制简易闭库方案,报经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二)闭库工程完成后,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参与简易闭库方案审查的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闭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S)向批准简易闭库方案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闭库销号申请。第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周边情况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区、重要设施等情况;(二)尾矿库基本情况
8、,包括:1尾矿库类型、占地面积、设计总坝高、设计总库容、设计总坡比;2 .初期坝主要技术参数: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内外坡比、坝高;3 .子坝主要技术参数: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内外坡比、子坝坝高;4 .尾矿库实际状况:实际总坝高、实际总库容、实际总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5 .防洪排水型式、排渗型式等;6 .其他。(三)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第十三条尾矿库应当在符合闭库条件起算时间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
9、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XX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章尾矿库销号第十四条尾矿库闭库涉及土地复垦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并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林地复植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向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验收,并由林业和草原部门出具意见。第十五条尾矿库闭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同步组织实施,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对尾矿库闭库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提出意见。第十六条尾矿库管理单位完成闭库安全整治、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后,应当及时向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闭库销号。并提
10、交下列材料:(一)闭库销号申请;(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S)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准文件;(四)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五)施工报告和监理报告;(六)涉及土地复垦的,出具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七)涉及林地复植的,出具林业和草原部门意见;(A)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九)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闭库销号申请后,应当组织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出具是否同意闭库销号的联合验收意见。第十八条已完成闭库治理具备闭库销号条件的尾矿库,由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同级
11、政府予以销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联合验收意见作出闭库销号批复,并向社会发布尾矿库闭库销号公告。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闭库销号公告后,相关部门从本地尾矿库名录中销号,属地政府从包保责任名单中解除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不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闭库销号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尾矿库闭库销号主体责任,对符合闭库条件范围的尾矿库按照规定闭库销号。对不主动实施闭库、不严格履行闭库程序、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对
12、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闭库后的尾矿库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不得在库区内进行回采、排砂、蓄水等作业,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及时核查处理有关举报。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健全完善溃坝、漫顶等专项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应急方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