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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323号)、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的通知、市城市运行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瓶装燃气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了遏制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风险排查治理和源头管控,推动全区范围内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改换为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瓶改管”),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2、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全区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提高餐饮场所安全用气水平,从根本上消除餐饮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切实加强当前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坚决守住城市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二、目标任务我区“瓶改管”采取的是“政府引导、燃企实施、用户落实”方式。通过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提供优惠,集中推动“瓶改管”活动,有效调动“瓶改管”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消除全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隐患。通过集中“瓶改管”活动,到2023年12月底前,力争全区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场所实现使用管道天然气全覆盖。三具体内容1 .改造对象:区
3、城市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天然气设计、建设、使用等规范,房屋产权明晰,尚未接通管道燃气的合法经营餐饮场所,包括沿街餐饮店,商场、农贸市场、农家乐、酒店、旅游景区等内部营业性餐饮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等公益性单位自有食堂。2 .补助范围: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管燃企业)签订天然气安装合同并实施的餐饮场所用户(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餐饮场所用户)均可享受政府补贴,逾期或前期已完成管道燃气安装的用户不享受政府补贴。3 .补助标准:城市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各类餐饮场所用户(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餐饮场所用户)与管燃企业协商确定工程改
4、造费用。工程改装费用采取“用户承担合同价的30%、燃企优惠合同价的10%、剩余部分由政府根据工程最终决算价格进行补助(其中建设、新兴、新嘉、解放、5个街道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湘家荡区域补助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其他主体补助由区、镇财政按5:5比例分担)”的鼓励政策,由餐饮用户、燃气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筹措。4 .外部改造分工:针对地块红线外部公共区域,主气源点接入工作由管燃企业负责配套实施;地块红线内部公共燃气管道部分由属地政府与管燃企业共同负责实施。外部改造费用,管燃企业承担合同价的10%,剩余部分由政府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参照上述工程改造费用政府分担比例。四、工作步骤1 .摸底推广(即日起至20
5、23年6月30日)。各属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及管燃企业全力配合,立即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全覆盖拉网式调查摸底,摸清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类别、区域等情况。2023年6月底,全面形成城市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场所用户清单,摸底工作中同步开展“瓶改管”宣传工作,鼓励用户积极参与“瓶改管”工作。2 .改造推进(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瓶改管”条件的餐饮场所产权人需按程序向管燃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图纸等相关资料,管燃企业受理后应对现场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立即签订委托改造协议并抓紧启动方案设计,及时统筹调度施工力量安排进场施工。力争2023年12月底前,
6、全区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场所实现应改尽改。3 .长效管理(2024年1月1日至长期)。针对不符合“瓶改管条件的餐饮场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法督促用户通过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切断阀等措施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控,并积极引导餐饮用户开展“瓶改电等工作。针对部分现场经营环境较差或经复审后,区财政局按照补助标准支付补助金额(具体以最终决算费用为准)。其中,政府补助资金中涉及区级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下拨至各属地,各属地负责将补助资金支付给管燃企业。五、职责分工为加快工作推进,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主体明确、分工明晰、信息共享、监管规范”的分工体
7、系,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通过政策引导、示范推广、重点督办,加快推进餐饮场所用户“瓶改铲工作。(一)企业(或个人)主体责任1 .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响应并主动申请实施“瓶改管”工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用气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未完成瓶改管工作期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根据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试行)要求做好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严禁超量储存液化石油气,主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及切断装置,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有关部门的检查。2 .瓶装燃气企业:积极配合餐
8、饮场所“瓶改管”工作,严禁超量供应液化石油气;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与餐饮场所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严格履行;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将燃气用户是否存在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作为检查重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3 .管道燃气企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报改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工程报价;配合各镇、街道对辖区内餐饮场所进行调查摸底,主动做好“瓶改管”宣传工作;根据各镇、街道工作计划和
9、用户需求,按照有关标准开展设计、施工,负责物资采购、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确保按时优质完成任务。改造完成后,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将燃气用户是否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作为检查重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二)属地、部门监管职责1 .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辖区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督促餐饮场所用户加强隐患整改并配合“瓶改管”工作。会同管燃企业成立“瓶改管”属地工作组,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证照领取、房屋性质、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液化石
10、油气钢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符合属地实际的燃气使用隐患整治方案和“瓶改管实施方案,引导餐饮场所用户积极开展“瓶改管工作。把好新增餐饮场所的安全用气关口,对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场所要在踏勘审核环节明确告知,做好“瓶改管”政策宣贯,禁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2 .区住建局:作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瓶改管”工作,牵头成立全区“瓶改管”工作小组,组织各属地、相关部门单位、管燃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工作推进、审核等相关工作。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对尚未完成“瓶改管”改造的用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规范供气、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3 .区应急
11、局、区消防大队:应急、消防部门根据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的通知(浙城运安委办202311号)、关于成立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门联合专班的通知(南城运安委办20231号)的要求在“瓶改管”开展期间,根据职责分工,督促属地加强用气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治。4 .区发改局:根据职责分工,配合督促符合条件的餐饮场所主动申请“瓶改管”,配合督促餐饮场所用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做好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针对尚未完成“瓶改管”改造的餐饮场所用户,配合做好日常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5 .区财政局:负责餐饮场所用户“瓶改管”工作的补助资金
12、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6 .区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瓶改管”工作涉及市政道路开挖、绿化移植等审批事项的配合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7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对销售不合格灶具、减压阀等行为进行查处。六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协调推进。各属地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及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将此项工作作为公共安全风险防范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换工作顺利推进。因“瓶改管”工作涉及市政道路开挖、绿化移植等行政审批需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2 .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属地政府、各部门(单位)、管燃企业要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充分利用资源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安全供气和用气常识,宣传“瓶改管”的优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3 .简化报装程序,规范工程报价。管燃企业应根据实施步骤进一步简化餐饮场所管道天然气报装程序,安排专人负责餐饮场所管道天然气改造业务洽谈、签约、工程报价、通气点火等工作,并主动上门服务。同时,委托第三方合理核算改造费用,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