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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
2、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3、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2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六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
4、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九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5、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第三章职责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措施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和
6、业务往来。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并定期检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7、当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而发生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
8、及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等情形,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第十五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