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备案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备案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培训单位管理,规范保安培训活动,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保安培训单位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的组织。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安培训单位的许可、备案适用本细则。第四条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五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到省辖市公安局填报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2、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安培训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四)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证明材料;(五)保安培训管理制度材料。第六条已经取得许可的保安培训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教学点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训内容等保安培训许可证项目,应当到省辖市公安局填报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培训许可证副本;(二)对应变更项目中本细则第五条所列的相应材料。第七条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到分教学点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申请变更保安培训许可证住所项目,增加教学点地址。第八条省辖市公
3、安局收到从事保安培训和变更保安培训许可证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初审,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九条省辖市公安局应当在受理从事保安培训和变更保安培训许可证项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XX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对教学点的校园、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填写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备案
4、现场核查表,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审批材料报送省公安厅。第十条省公安厅收到省辖市公安局报送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组织考察评估,并作出下列决定:(一)对申请从事保安培训单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对申请变更保安培训许可证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在保安培训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变更内容,换发保安培训许可证正本;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发还保安培训许可证副本。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
5、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到省辖市公安局填报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第十二条省辖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对教学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填写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备案现场核查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审批材料报送省公安厅。第十三条省公安厅收到省辖市公安局上报的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审批材料后
6、,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从事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签发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证明。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第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联网接入“XX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实时维护相关信息,主动接收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依法应当撤销、注销、收回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吊销、撤销、注销、收回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办案公安机关填写吊销、撤销、注销、收回保安服务(培训)许可
7、证审批表,连同有关卷宗材料,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批后,与其他行政处罚一并实施。第十八条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许可的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辖市公安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第十九条本细则施行前已经申请备案的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辖市公安局补充相关材料,报省公安厅审批后领取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证明。第二十条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证明应当悬挂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按要求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规范制作相关文书。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